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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020 CCSC05 WS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T891—2026 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学影像中心设置标准 Standardforestablishmentofmedicalimagingcenterinintegratedcounty-level healthservicesentity 2026-03-17发布 2026-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WS/T891—2026 I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基层卫生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国家 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司负责业务 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海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北京大学人民 医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四川省遂宁市中心医院、安徽省濉溪县人民医院、广东省连州 市人民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甘戈、黄二丹、赵美英、萧毅、綦维维、水黎明、杨宏伟、杨发武、任家庚、 苏剑楠。WS/T891—2026 1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学影像中心设置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学影像中心设置的基本要求、场所要求、设施设备要求、人员要 求、信息化要求、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学影像中心(不含单独设置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规划、建设 与管理。与牵头医院形成一体化管理关系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成员单位要求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T2223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42384健康信息学数据交换标准HL7临床文档架构(版本2) GBZ130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GB51039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标准 WS/T448基于居民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技术规范 WS/T517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紧密型县域医共体integratedcounty-levelhealthservicesentity 通过建立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机制、双向转诊机制和激励约束相容的共享机制,推动 人员、技术、服务、管理协同共享,实现医疗卫生机构间服务和管理一体化运作,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 效率,为人民群众就近就便就医提供更加公平可及、多层次、系统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3.2 医学影像中心medicalimagingcenter 以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为载体,以实现医学影像诊断服务同质化、提升基层影像诊疗水平为核心目标, 主要依托牵头医院的优质医疗资源与技术力量,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发挥区域医 学影像信息系统的支撑作用,依据统一的影像诊断标准、规范的操作流程和高效协同,承担紧密型县域 医共体内医学影像的集中诊断、数据管理与共享、远程会诊与协同诊疗、质量控制与管理、教学培训与 技术指导等职能,实现县域内设备共享、人员共享、数据共享的组织形式。 3.3 危急值criticalvalue 检查中发现的提示患者处于生命危急状态的检查结果,须限时告知临床早期干预,以避免死亡或不 可逆损伤。 3.4 牵头医院leadhospital 在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中,作为核心和主导单位的县(市、区)级医疗机构,具有完备的医学学科数 量、较高的医疗技术水平、较强的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医疗资源,能够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的成员单位 进行统筹协调、技术指导和资源调配的医疗卫生机构。 3.5 成员单位memberinstitutionsWS/T891—2026 2与牵头医院形成一体化管理关系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县域内其他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 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妇幼保健院等)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4基本要求 4.1设置要求 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应充分考虑区域人口数量、健康需求和影像服务需求,原则上依托牵头医院设 置1个医学影像中心,推动县域内设备、人才和数据的共享。 4.2功能要求 4.2.1集中诊断与报告签发 根据成员单位需求,依据统一的医学影像诊断标准,牵头医院应承担成员单位上传的影像图像的集 中诊断或复审,提供的检查项目宜不少于附录A的范围。牵头医院应限时反馈准确、完整、清晰的影像 诊断报告,实施初级及以上医师书写、中级及以上医师审核签发的双审核制度。 4.2.2影像数据管理与共享 依托医学影像云平台,牵头医院应实现县域内影像数据的标准化存储、调阅和共享,支持历史影像 对比,减少重复检查,提高诊疗效率。 4.2.3远程会诊与协同诊疗 成员单位难以诊断、需要远程会诊的疑难病例图像,应准确、规范、清晰上传医学影像中心,向牵 头医院发起远程会诊。牵头医院应24h提供远程会诊服务,限时启动快速会诊流程,必要时发起多学科 会诊,限时反馈诊断报告。必要时,牵头医院可与上级医疗机构实现远程影像会诊。 4.2.4质量控制与管理 牵头医院应在遵循已有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制定统一的影像检查操作规范、设备维护标准和报告质 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人员培训、设备校准和影像质量评估,分析问题,制定和实施改进措施。加入并 接受上一级质量控制中心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各环节符合标准。 4.2.5教学培训与技术支持 牵头医院应承担成员单位影像技术人员的规范化培训,推广新技术应用,提升整体影像业务能力, 促进县域影像诊疗水平持续提升。 5场所要求 5.1功能区域 5.1.1牵头医院的医学影像中心应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宜包括:登记及候诊区、检查区、医务人员办 公区、试剂和耗材储存区、医务人员辅助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5.1.2成员单位应具备能够开展影像检查的区域,宜包括:登记及候诊区、检查区、医务人员办公区、 试剂和耗材储存区,可与其他区域共用;有条件的成员单位可以扩充检查区,增设医务人员辅助办公区 等功能区域;预留一定的设备升级空间。 5.2环境要求 影像检查区域应符合GBZ130有关要求,其他区域应符合GB51039有关要求。 6设备要求 6.1牵头医院应配备常规数字X射线摄影(digitalradiography;DR)系统、移动式DR系统、胃肠 道DR系统、乳腺DR系统、X射线计算机体层成像(computedtomography;CT)系统、磁共振成像(magneticWS/T891—2026 3resonanceimaging;MRI)系统,根据需求宜配备定量计算机体层成像(quantitativecomputed tomography;QCT)系统或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等设备。 6.2成员单位应配备常规DR系统。根据需求宜配备CT系统等设备。 7人员要求 7.1牵头医院 7.1.1牵头医院从事放射影像工作的医技护人员应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应 按照放射影像主要工作量配备相应的医师、技师和护士,宜不少于8名专职医师、5名专职技师、2名 专/兼职护士。 7.1.2医师中中级职称占比应不低于20%,高级职称占比应不低于10%且不少于1名。 7.1.3技师应具有医学影像技术专业职称证并通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应熟练操作机器,保障图像采 集质量。 7.1.4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并通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熟练掌握对比剂使用和不良反应处理流程。 7.2成员单位 7.2.1成员单位从事放射影像工作的医技护人员应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 7.2.2医师数量应满足成员单位的影像检查需求。 7.2.3技师数量应满足影像设备操作需求,每台放射设备宜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技术人员。技 师应具有医学影像技术专业职称证并通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应熟练操作机器,保障图像采集质量。 7.2.4护士数量应满足影像检查需求,开展增强MRI或增强CT检查的单位,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 职护士。护士具有护士执业证并通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熟练掌握对比剂使用和不良反应处理流程。 7.3培训考核 7.3.1牵头医院应每年至少接受2次国家级或省级专业技能培训。 7.3.2牵头医院应每年对成员单位开展不少于2次专业技能培训,并对成员单位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 考核。 8信息化要求 8.1基本要求 8.1.1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应设立专门的县域医学影像信息中心,依托县域卫生专网或加密的互联网,建 设医学影像信息系统,支持数据采集、存储与管理、影像处理和报告生成、数据安全等全流程管理,运 行与安全应符合GB/T22239有关要求。 8.1.2信息系统应实现与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全域影像数据互联互通,应与临床服务系统、医疗管理 系统、公共卫生系统对接,应符合WS/T448和WS/T517要求。 8.2核心功能要求 信息系统应支持根据网络状况、数据优先级进行智能分级传输策略,满足危急值自动预警机制,具 有跨机构远程影像会诊功能,具有与上级统建的检查结果互认平台对接接口,具有线上查阅影像图像和 诊断报告的功能。 8.3数据采集、存储与管理 8.3.1数据格式应满足医学数字成像与通信(digitalimagingandcommunicationsinmedicine; DICOM)标准、医疗信息系统集成(integratingthehealthcareenterprise;IHE)框架,应满足GB/T 42384要求,应支持非DICOM格式影像设备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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