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27.160
CCSF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6924—2025
光伏电站无人机智能巡检要求
Requirementsforunmannedaerialvehicleintelligentinspectionof
photovoltaicpowerstations
2025-12-31发布 2026-07-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次
前言 Ⅲ …………………………………………………………………………………………………………
1 范围 1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
3 术语和定义 1 ………………………………………………………………………………………………
4 总体要求 1 …………………………………………………………………………………………………
5 无人机智能巡检系统 2 ……………………………………………………………………………………
6 智能巡检策略 3 ……………………………………………………………………………………………
7 智能巡检项目 3 ……………………………………………………………………………………………
8 智能分析 4 …………………………………………………………………………………………………
附录A(规范性) 智能巡检项目 5 …………………………………………………………………………
参考文献 9 ………………………………………………………………………………………………………
ⅠGB/T46924—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电投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易能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电力开发
有限公司、武汉理工大学、天津云圣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启安众智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北
汽车工业学院、广东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南方电网数字平台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立华、许丽霞、蒋靖、刘涛、杨铁峰、郭凯、陈启宏、曹锋、王东新、陈方平、田宇、
梁永胜、练成雄、荣志强、杨轶、何凯华、韩吉双、陈倩倩、齐绩、张立炎、郑灶贤、肖海波、陈迪芳、郭春元、
王一凡、李孟泽、陈震、王卫华、杨顺明、王圳源、张霖炫、孙海威、张永亮、陈龙。
ⅢGB/T46924—2025
光伏电站无人机智能巡检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光伏电站无人机智能巡检系统、智能巡检策略、智能巡检项目、智能分析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地面、水上、建(构)筑物屋顶等光伏电站的无人机智能巡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35691 光伏发电站标识系统编码导则
GB/T35694 光伏发电站安全规程
GB/T36572 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防护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无人机 unmannedaerialvehicles;UAV
动力驱动、机上无人驾驶的航空飞行器。
[来源:GB/T38954—2020,3.1,有修改]
3.2
任务设备 taskequipment
为实现任务在无人机上搭载的设备和相应配套软件。
[来源:GB/T39586—2020,3.5,有修改]
3.3
无人机智能巡检系统 unmannedaerialvehicle(UAV)intelligentinspectionsystem
利用无人机(3.1)、任务设备(3.2)、无人机地面设施和智能巡检软件,完成光伏电站巡检任务的作
业系统。
4 总体要求
4.1 无人机智能巡检系统应根据光伏发电站运维要求、环境条件,结合光伏电站运行资料,制定无人机
巡检策略,编制巡检方案。
4.2 无人机智能巡检作业时,应根据巡检任务内容选用合适的无人机及任务设备。
4.3 无人机操作人员应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
4.4 光伏电站应制定无人机智能巡检专项安全预案。
4.5 无人机智能巡检作业前,无人机操作人员应了解设备巡检要求,制定巡检路线。巡检作业过程中
1GB/T46924—2025
遇到突发紧急情况时,宜自动返航或切换到手动飞行模式。
4.6 无人机智能巡检系统应能与光伏电站运维系统、监控系统或一体化管控平台进行数据交互。
4.7 无人机智能巡检作业后,应结合巡检结果对设备状态进行分析,指导光伏电站运行和检修工作。
4.8 无人机智能巡检系统与光伏电站运维系统、监控系统或一体化管控平台的数据传输应满足
GB/T36572的安全要求。
4.9 架空线路巡检应符合GB/T35694的有关规定。
4.10 无人机智能巡检系统应符合国家关于无人机应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5 无人机智能巡检系统
5.1 无人机选型应满足光伏电站作业环境条件。
5.2 无人机应结合光伏电站所在地飞行区域限制要求以及电站地理信息,进行巡检作业。
5.3 无人机应具备指令接收、任务执行、异常姿态控制等功能,功能满足如下要求。
a) 具有手动和自动飞行模式,并能进行切换,切换过程中飞行状态应保持姿态稳定。
b) 具有全自主飞行及航迹控制功能。能根据预设航迹路线进行自主升降,飞行巡航。
c) 具有躲避障碍功能。能自动识别飞行路线上存在的障碍物,向控制后台发出报警信息,并在抵
近障碍物前,采取空中刹车或绕开障碍物飞行等主动躲避动作。
d) 具有飞行自检功能。开机后能对包括动力系统、电池、避障系统、导航系统进行自动自检并报
警及故障提示。
e) 具有自动返航功能。在执行飞行任务期间,接收到返航指令、电量低、故障、或天气不满足继续
飞行条件时,并能向系统发出报警信息,按照预设着落点自行返航着陆,未设置预设点时,能够
默认起飞点为返航地点。
f) 具有机头重定向功能。无人机在作业期间,能通过系统调整机头朝向,适配不同巡检角度
需求。
g) 具有定点悬停功能。无人机在执行飞行任务时,能在任意指定位置悬停。
h) 具有断点续航功能。无人机在执行长时任务,发生任务中断时应具备自动记录断点位置。恢
复飞行时,能到断点位置继续执行任务。
i) 具有飞行区域限制设置及控制功能。在规划航线时,对超出规定飞行范围或预设禁止飞行区
域时进行提示。无人机在飞行期间,临近限制飞行区域时,应发出警示信号。在抵近限制飞行
区域时,应自动中断任务,悬停等待或自动返航。
j) 具有遥控与通信功能。具备影像实时传输、无人机飞行动态信息记录、数据暂存及遥控与远程
通信等功能。
5.4 无人机应能搭载可见光设备、热成像设备、紫外成像设备、激光设备等任务设备及机载软件,实现
巡检项目的信息采集。
5.5 无人机智能巡检系统应具有飞行路线地点轨迹下发、指令下达、任务执行等能力,其功能满足如下
要求。
a) 远程操控任务指令下达、运维人员作业轨迹查看、故障位置一键定位、巡检导航等功能。
b) 图像识别、智能诊断、报告生成、智能巡检任务管理、各类型故障识别、数据存储、分析等功能。
c) 无人机智能巡检系统应建立设备故障分析模型,实现设备的故障预测、预警,并对缺陷、异常进
行分析。
5.6 无人机智能巡检系统巡检对象设备编码应符合GB/T35691的有关规定。
2GB/T46924—2025
GB-T 46924-2025 光伏电站无人机智能巡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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