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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80 CCSB10T/ZNZ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团体标准 T/ZNZ422—2025 易腐垃圾生物发酵和肥料化利用规范 Specificationforbiofermentationandcompostingutilizationof perishablewaste 2025-12-30发布 2026-01-30实施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NZ422—2025 I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波市农业农村绿色发展中心、中国计量大学、宁波市奉化区大堰镇箭岭村股份 经济合作社。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齐琳、吕笑非、吴愉萍、戴之希、杜恒峰、何瑜、刘安芬、王淼、杨挺挺、康 巧叶、孙琳、许悦。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NZ422—2025 1易腐垃圾生物发酵和肥料化利用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易腐垃圾生物发酵和肥料化利用的发酵工艺、肥料化产物和施用。 本文件适用于农村易腐垃圾生物发酵和发酵产物的肥料化利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8576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真空烘箱法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GB20287农用微生物菌剂 GB38400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NY/T525有机肥料 NY/T2876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有机质分级测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易腐垃圾perishablewaste 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产生的有机废弃物及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 4发酵工艺 4.1工艺流程 易腐垃圾厌氧发酵工艺流程见图1。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NZ422—2025 2 图1易腐垃圾生物发酵工艺流程图 4.2预处理 4.2.1进入发酵流程前的易腐垃圾应进行分拣,剔除塑料、玻璃、金属等不可降解的杂质。 4.2.2易腐垃圾进行厌氧发酵前应进行破碎至粒径小于50mm。 4.3生物发酵 4.3.1预处理后的易腐垃圾加入糖和水(干物料糖、易腐垃圾、水质量比为1:1:10,新鲜物料糖、易 腐垃圾、水质量比为1:3:10)进行厌氧发酵,pH值宜控制在6.5~7.5,输入密封良好,能保证厌氧环 境的发酵容器中。 4.3.2厌氧发酵视情况可添加发酵菌剂,加入量以0.01%为宜发酵菌剂应符合GB20287的要求。 4.3.3厌氧发酵温度应高于10℃,以20℃~35℃为宜。 4.3.4厌氧发酵时应密封发酵容器,发酵开始的前30日应每日开盖放气一次,之后减少开盖频次。发 酵时间应不小于90日。 4.3.5厌氧发酵物料占发酵容器体积宜为80%~90%。 4.3.6厌氧发酵完毕后进行固液分离,液体部分用于制作液体肥料,固体残渣进入好氧发酵工艺。 5肥料化产物 5.1固体肥料 厌氧发酵产生的固体残渣和预处理后的易腐垃圾混合均匀,调整物料的碳氮比至25:1~30:1,水分含 量为60%~65%,加入0.05%~0.1%的发酵菌剂,进行好氧发酵至腐熟,得到固体肥料。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NZ422—2025 35.2液体肥料 厌氧发酵产生的液体部分调配至有机质含量大于10%,根据不同类型目标肥料要求,添加相应数量 的可溶性氮、磷、钾和中微量元素制成高氮型、高钾型、高微量元素型液体肥料。 5.3质量要求 液体肥料和固体肥料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38400的规定,固体肥料常规指标应满足表1的规 定。 表1肥料化产品常规指标 项目 指标 测试标准 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 ≤40.0 GB/T8576 机械杂质质量分数,% ≤0.5 NY/T525 酸碱度(pH) 5.5~8.5 NY/T525 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30.0 NY/T2876 种子发芽指数,% ≥70.0 NY/T525 6施用 6.1施用方式 6.1.1不宜在坡度≥25°的土地上施用。 6.1.2水田、大田作物施用区域宜采取田块轮换,多年生作物宜隔年施用。 6.1.3固体肥料宜作基肥施用,可采用撒施、条施和环施,液体肥可采用喷施、浇灌方式,叶面喷施 应稀释10倍以上。 6.1.4露地施用时应避开雨天,施入后应尽快翻耕或覆土。 6.2施用量 6.2.1固体肥料宜为年施用量0.5t/667m2~1.5t/667m2,液体肥料可结合作物需水情况进行浇灌, 年施用量宜不超过32t/667m2 6.3施用管理 6.3.1固体肥料和液体肥料施用导致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施用。 a)作物产量下降。 b)土壤可溶性总盐含量达到3.0g/kg以上。 c)农田土壤筛选值中土壤重金属含量超过GB15618筛选值。 6.3.2土壤和农作物监测频率应不低于3年1次。 6.3.3应建立肥料化利用记录台账,记录信息应包括肥料化产品生产单位、施用时间、施用量、施用 地点及施用人等。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NZ422—2025 46.3.4记录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3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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