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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223 - 200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s 发布 2008 - 07 -30 2008 - 07 - 30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s GB 50223 - 2008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市密东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 开本:850×1168毫米1/32印张:1%字数:40千字 2008年9月第一版 2008年9月第一次印刷 统一书号:15112·16671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 (邮政编码100037) 本社网址:http: / /www.cabp.com.cn 网上书店:http://www.china-building.com.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第7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 为GB 50223-2008,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1.0.3、 3.0.2、3.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工 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7月30日 3 前言 本标准系根据建设部建标20086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 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工程 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初步调查总结了汶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我国 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建筑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 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 的决策,是正确的。本次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 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 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本次修订,考虑到我国经济已有较大发展,按照“对学校、 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 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 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的要求,提高了 某些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并在全国范围内较广泛地征求了有关 设计、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 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继续保持1995年版和2004年版的分类原则:鉴于 所有建筑均要求达到“大震不倒”的设防目标,对需要比普通建 筑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并主要采取提 高抗倒塌变形能力的措施。 修订后本标准共有8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调整了分类的定义和内涵。 2.特别加强对未成年人在地震等突发事件中的保护。 3.扩大了划人人员密集建筑的范围,提高了医院、体育场 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 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抗震能力。 4 4.增加了地震避难场所建筑、电子信息中心建筑的要求。 5.进一步明确本标准所列的建筑名称是示例,未列入本标 准的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和规模相近的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 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 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 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 院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管理组(邮编: 100013, E-mail: ieecabr@cabr. com. cn).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 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王亚勇辜 戴国莹(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许鸿业•李•杰•李•虹•沈世杰 沈顺高 吴德安‧张相枕‧苗启松 罗开海‧关 郑捷柯长华•娄宇 黄左坚 5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防灾救灾建筑 5 5 基础设施建筑 6 5.1 城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 5.2 电力建筑 5.3 交通运输建筑 5.4E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8 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10 7 工业建筑 12 7.1: 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12 7.2原材料生产建筑 12 7.3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13 8仓库类建筑 15 本标准用词说明 16 附:条文说明 17 6 1总 则 1.0.1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 标准,以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 1.0.3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 标准的规定。 1.0.4 制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的行业标准,.应遵守本标准 的划分原则。 本标准未列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分类应 按专门规定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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