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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80.20 LY X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2465—2015 榛 蘑 Armillariellamellea 2015-01-27发布 2015-05-01实施 国家林业局 发布 LY/T 2465-2015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焕春、张玉波、葛江丽、栾泰龙、郭劲鹅、施汉钰、付静。 LY/T2465—2015 榛 蘑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榛蘑[Armillariellamellea(Vahl)P.Kumm.]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森林环境下生长的榛蘑,经人工采集、去杂处理后的鲜品或自然晾晒的干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89.2一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15一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5009.3一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009.10—2003植物类食品中粗纤维的测定 GB/T5009.11-2003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5009.12一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5-2003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5009.17一2003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5009.110一2003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2532—2008食用菌灰分测定 GB/T12533—2008 8食用菌杂质测定 CCGF108.3—2010食用菌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零斑mildew 产品受霉菌感染后留下的霉物痕迹。 3.2 一般杂质generalimpurities 在生产、存贮等过程中,由产品或不经意的操作引人的不影响人体健康的异物(如土粒、植物残体 等)。 1 LY/T2465-2015 4 要求 4.1 感官指标 4.1.1 鲜品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1鲜品感官指标 等级 项 目 指 标 色泽 菌盖灰褐色至褐色,菌柄与之相近颜色 气味和滋味 具有特有的滋气味,无霉、腐、酸败等异味 A级 组织和形态 菇体完整,无虫蛀、霉斑、开伞 杂质 允许存在不超过1%的一般杂质 色泽 菌盖灰褐色至褐色,菌柄与之相近颜色 气味和滋味 具有特有的滋气味,无霉、腐、酸败等异味 B级 组织和形态 菇体基本完整,菌盖不开伞或者半开伞 杂质 允许存在不超过2%的一般杂质 色泽 菌盖灰褐色至褐色,菌柄与之相近颜色 气味和滋味 具有特有的滋气味,无霉、腐、酸败等异味 C级 组织和形态 菇体基本完整,菌盖开伞 杂质 允许存在不超过2%的一般杂质 4.1.2 干品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干品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菌盖黄色或褐色为主的杂花色,菌柄与之相近颜色 气味和滋味 具有特有的香气,无霉、腐、酸败等异味 组织和形态 菇体完整,允许30%破损菇 杂质 允许存在不超过2%的一般杂质 4.2 理化指标 干品应符合表3规定。 2 LY/T2465—2015 表3 干品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12 干湿比 1:4以上 灰分/% ≤ 12 粗纤维(以干基计)/% ≤ 6.0 4.3 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4规定。 表4卫生指标 项目 指 标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Pb)/(mg/kg) ≤ 1.0 总汞(以Hg计)/(mg/kg) ≤ 0.1 ≤ 1.0 锅(以Cd计)/(mg/kg) ≤ 0.5 溴氰菊酯/(mg/kg) 氰戊菊酯/(mg/kg) ≤ 0.2 氯氰菊酯/(mg/kg) ≤ 0.2 ≤ 霖菌和酵母/CFU/g) 200 菌落总数/(CFU/g) ≤ 5 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剧毒和高毒农药不得在生产中使用。 5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5.1.1 感官指标 通过目测、触摸、鼻嗅、口尝的方法,检测其色泽、气味和滋味、组织和形态。 5.1.2 破损率 随机抽取样品200.0g士10.0g(精确至士0.1g),栋出破损菇,称量,按式(1)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一位。 mi X : ×100% m 式中: x 破损率,%; 破损菇重,单位为克(g); m1 3 LY/T 2465-2015 m 样品重,单位为克(g)。 5.1.3杂质 按GB/T12533—2008的规定执行。 5.2 理化指标 5.2.1水分 按GB/T5009.3—2010的规定执行。 5.2.2干湿比 随机抽取样品50.0g士5.0g(精确至士0.1g),将样品室温放入水中浸泡6h后,取出用漏水容器滤 尽余水,直至不产生水滴为止后称量,按式(2)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X=1: mi .....(2) m 式中: x 样品干湿比 mi 样品湿重,单位为克(g); 样品干重,单位为克(g)。 m 5.2.3灰分 按GB/T12532—2008的规定执行。 5.2.4粗纤维 按GB/T5009.10—2003的规定执行。 5.3卫生指标 5.3.1总砷 按GB/T5009.11—2003的规定执行。 5.3.2铅 按GB/T5009.12—2010的规定执行。 5.3.3镉 按GB/T5009.15--2003的规定执行。 5.3.4总汞 按GB/T5009.17—2003的规定执行。 5.3.5 氯氰菊酯、溴氰菊酯和氰戊菊酯 按GB/T5009.1102003的规定执行。 5.3.6菌落总数 按GB/T4789.2--2010的规定执行。 4 LY/T2465-2015 5.3.7霉菌和酵母 按GB/T4789.15—2010的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取样方法 按CCGF108.3-2010中第6章的规定执行。 6.2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者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水分、标志和包装。检验合格 后方可交收。 6.3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标准全项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 进行型式检验: a)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b)交收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差异较大时; c)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技术、生产和贮存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 6.3.2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交收检验合格后的产品中抽取,抽取样品的方式及数量按6.1规定执行。 6.4判定规则 6.4.1检验结果中如有不合格项,应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 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4.2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和标签 应标明产地、净含量和采收日期等。定量包装商品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定量包装商品净 含量计量应符合JF1070的规定。 7.2包装 应采用防潮包装,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7.3运输和贮存 7.3.1干品贮存温度宜控制在15℃以下,贮存场所应阴凉、干燥、通风、清洁,防虫蛀和鼠害。 7.3.2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中防雨淋、日晒;包装运输,不可裸露;运输时轻装、轻卸。 7.3.3贮运的任何过程,均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挥发性气味物品混存。同时避免挤压和机械损伤。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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