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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_13.310 GA A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1489—2018 法庭科学法医电动开颅锯通用技术要求 General specifications for electric craniotomy saw in Forensics 2018-06-01发布 2018-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T1489—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刑事技术产品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8)提出 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无锡市帆鹰警用器材新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亮、乌信梓、张家荣、杨元立。 I GA/T1489—2018 法庭科学法医电动开颠锯通用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庭科学法医电动开颅锯的基本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 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法庭科学法医电动开颅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23.10—2008 3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振动(正弦) GB/T9969—200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electriccraniotomysaw 法医电动开颜锯 将颅骨或其他人体骨骼锯开以便进行病理学检验的电动工具。 3.2 摆动式 swaying 锯片往复运动的方式。 4 基本条件 a)温度:-10℃~45℃; b)相对湿度:<93%; c)大气压力:60kPa~110kPa。 5 5技术要求 5.1外观 开颅锯的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划痕、裂纹、锈迹,涂覆层无剥落。锯体开关操作可靠,指示标识 清晰。 5.2电机技术参数要求 开颅锯电机技术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 GA/T1489—2018 a) 输人电源为220V50Hz或36V(含36V))以下直流电压; b) 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80W; 额定扭矩大于或等于0.09N·m; d) 额定转速大于或等于8000r/min。 5.3锯体质量 开颅锯锯体质量小于或等于2.0kg。 5.4锯片运动方式 摆动式。 5.5锯片硬度 洛氏硬度应为50HRC~60HRC。 5.6锯体温度 开颅锯满负载连续工作30min后,锯体的手持部位表面温度应小于或等于52℃(环境温度为 25 ℃)。 5.7工作噪声 用声级计在距满负载工作的开颅锯1000mm处检测,其最大工作噪声应小于90dB。 5.8电气安全要求 5.8.1绝缘电阻:开颅锯外壳裸露金属部分与电源输人端两端在承受500V直流电压的条件下,其绝 缘电阻应大于20Mα。 5.8.2耐压试验:开颅锯外壳裸露金属部分与电源输入端两端应能承受50Hz、700V的交流电压,历 时1min后,不应有闪烁和击穿现象。 5.9机械环境要求 5.9.1振动试验:应能承受振频为35Hz、振幅为0.35mm、历时30min的振动试验,试验后无机械损 伤,应能正常工作。 5.9.2冲击试验:应能承受脉宽为11ms、加速度为150m/s、历时30min的冲击试验,试验后无机械 损伤,应能正常工作。 6试验方法 6.1外观 用手感及目测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的要求。 6.2技术参数要求 6.2.1用电压表检测,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2a)的要求。 6.2.2用功率表检测,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2b)的要求。 6.2.3用扭矩测试仪检测,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2c)的要求。 6.2.4用转速表检测,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2d)的要求。 2 GA/T1489—2018 6.3 3锯体质量 用精度为10g的衡器进行称重,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3的要求。 6.4 锯片运动方式 用目测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4的要求。 6.5锯片硬度 用洛氏硬度计检测,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5的要求。 6.6 锯体温度 用点温度计检测,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6的要求。 6.7工作噪声 在噪声小于40dB的环境下,用声级计检测,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7的要求。 6.8 电气安全要求 6.8.1 绝缘电阻: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8.1的要求。 6.8.2 耐压试验:用大于或等于0.5kVA的耐压测试仪测量,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8.2的要求。 6.9机械环境要求 6.9.1 振动试验:按GB/T2423.10一2008的规定进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9.1的要求。 6.9.2 冲击试验:按GB/T2423.5一1995的规定进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9.2的要求。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检验项目 每台产品都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见表1。 7.2.2 判定规则 按表1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判该产品为合格。 表1 出厂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分类 序号 标准条款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1 5.1 外观 2 5,2 电机技术参数 一 锯体质量 3 5.3 3 GA/T1489—2018 表1(续) 序号 标准条款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4 5.4 锯片运动方式 5 5.5 锯片硬度 一 6 5.6 锯体温度 7 5.7 工作噪声 5.8 电气安全要求 机械环境要求 9 5.9 一 注:“/”表示进行该项试验;“- ”表示不进行该项试验。 7.3 型式检验 7.3.1 一般规定 产品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b) 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 正常生产时,每2年进行1次; d) 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a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7.3.2 抽样规则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次为1台。 7.3.3 判定规则 表1规定的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产品合格。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调整两次后重新检验, 若仍不合格,则判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与购存 8.1标志 8.1.1 产品标志 开颅锯产品标志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制造厂名称; a) 产品名称; b) c) 出厂日期; (P 产品标准号。 8.1.2 包装标志 4 GA/T1489—2018 8.2包装 单台产品应有独立的包装,包装箱内说明书、合格证和随机附件应齐全。包装应牢固可靠,箱内应 有防潮和减震措施,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9969一2008的规定。 8.3运输与存 8.3.1运输过程中应防雨淋、重压和抛掷,产品应按包装箱上的标志方向放置。 8.3.2产品应贮存在无有害气体、通风良好的仓库内,且不能与酸、碱等化学物质一起存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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