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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10 CCS B 02 34 安徽省 地方标准 DB34/T 5426—2026 为农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ervices of service center for agriculture 2026 - 01 - 05发布 2026 - 02 - 05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5426 —2026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辉隆集团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 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诚、 汪海燕、 范玲、周福燕、霍家佳、程宁、秦明凌、陈伟、孙影 、华胜。 DB34/T 5426 —2026 1 为农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为农服务中心服务的基本要求、内容、流程、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为农服务中心的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7242 投诉处理规范 GB/T 2818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为农服务中心 service center for agriculture 在一定区域内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相关服务的平台或机构。 [来源:GH/T 1469 —2024,3.1] 4 基本要求 服务主体 4.1 应具有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资质、人员和设施设备等条件。 服务场所 4.2 4.2.1 应具有统一门牌,名称宜由“牵头建设单位简称 +行政区域名称 +为农服务中心”组成。 4.2.2 应具有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功能区,宜包括但不限于农资销售贮存、农机停放、农机维修、农 产品烘干收储、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接待、人员办公。可根据需要设置试验或示范基地、农民培 训基地 以及金融服务、电商服务、再生资源回收等场所。 4.2.3 面积应能满足服务内容和服务规模的需要。 4.2.4 应公开经营资质、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价格及举报投诉渠道。 4.2.5 消防要求应符合 GB 50016 和GB 50222 的规定。 设施设备 4.3 DB34/T 5426 —2026 2 4.3.1 应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 4.3.2 应具有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计量、烘干、除尘、运输、仓储、检验检 测以及耕、种、防、收机具。农机类设施设备宜具有北斗导航、自动驾驶、变量施肥等数智化功能。 4.3.3 宜建设门户网站、公众号、农资销售、农技服务、金融服务及农业种植服务等综合服务信息平 台,具有信息推送、服务预约、作业监控、费用支付等线上服务功能。 4.3.4 宜按照GA/T 367 的要求建立视频监控系统,数字式视频监控探头安装数量应合理分布,信息传 输、交换及控制应符合 GB/T 28181 的要求。监控范围应覆盖为农服务中心经营范围内所有区域。 服务人员 4.4 4.4.1 应具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包括但不限于农资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农 业生产、农机具维修 。 4.4.2 应具备自觉服务意识,并定期参加培训。 管理制度 4.5 4.5.1 应根据服务内容,制 定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承诺、农资商品质量承诺、农资等商品销售、再生资 源回收、农民培训、投诉处理等服务管理制度。 4.5.2 应根据服务内容,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人员、设施设备、危险物品安全、农机作业和维修安 全、生产安全、仓储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 4.5.3 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各项服务过程、客户信息等必要信息和资料进行记录并归档,并明确 档案的保存期、档案共享与保密机制。 5 内容 产前服务 5.1 可提供如下全部或部分内容: a) 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具等的选择和供应; b) 各类农资和农产品市场信息咨询; c) 测土配肥、土壤改良与修复、育苗育秧等指导或服务 ; d) 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产中服务 5.2 可提供如下全部或部分内容: a) 耕、种、防、收等作业; b) 病虫草害诊断和防治; c) 水肥管理; d) 化肥和农药科学安全使用; e) 苗情监测; f) 农业气象、病虫情报等信息推送; g) 应急处置; h) 防灾救灾。 产后服务 5.3 DB34/T 5426 —2026 3 可提供如下全部或部分内容: a) 农产品烘干; b) 农产品分级; c) 农产品加工; d) 农产品包装; e) 农产品收购; f) 农产品仓储; g) 农产品销售; h) 农产品运输; i) 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及其指导。 其他服务 5.4 可提供如下全部或部分内容: a) 各类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和培训; b) 农产品价格信息推送; c) 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与推广; d) 农业机械化、数智化改造和升级; e) 电子商务服务; f) 农资和农产品质量追溯; g) 贷款、保险等金融服务; h) 生活用品销售、家具家电维修、代收代寄快递、再生资源回收等生活性服务。 6 流程 需求收集 6.1 6.1.1 应通过实地调研、与村集体合作等方式主动开展需求收集。 6.1.2 应通过电话、微信、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接待咨询,记录咨询者需求。 6.1.3 可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了解其生产经营项目、生产生活中各类需求和问题。 6.1.4 应统计分析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服务需求,整理、分类,并形成服务项目。 服务确认 6.2 6.2.1 对于复杂的、连续的、时间跨度长的服务事项,应提供服务方案,对服务事项、服务时限、服 务人员、服务质量等进行明确,宜以签订服务协议、确认单等形式进行服务事项和要求确认。 6.2.2 对于单一的、即时完结的服务事项,也可采取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服务事项和要求确认。 服务实施 6.3 应按照双方约定实施服务。如服务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服务事项或要求变更,应及时与客户沟通并 经其确认。 服务完结 6.4 6.4.1 应按照合同约定与客户进行服务款项结算,提供方便客户的支付渠道。 6.4.2 建立售后服务跟踪处理机制,对客户进行回访,确认是否达到服务方案中的预期目标,并根据DB34/T 5426 —2026 4 需要提供后续服务方案。 6.4.3 应按照GB/T 17242 的要求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接到投诉时,应及时处理、详细记录。 7 评价与改进 评价 7.1 7.1.1 应每年开展一次自我评价,每次服务后或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及时开展客户满意度评价,必要 时组织或接受第三方评价。 7.1.2 评价内容应包括服务过程、服务目标完成情况、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 改进 7.2 7.2.1 每次评价后及时对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制定改进方案。 7.2.2 落实改进方案,不断完善和更新服务,并向服务对象反馈改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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