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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FPA 浙江省林业产业联合会团体标准 T/ZFPA001-2025 浙江古道修复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theRestorationofAncientRoadsinZhejiang) 2025-12-23发布 2025-12-25实施 浙江省林业产业联合会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FPA001—2025 2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FPA001—2025 3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 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的部分内容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浙江省林业产业联合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省林业产业联合会、浙江农林大学、杭州市林业和湿地科学研究 院、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钱圆、陶一舟、赖相燕、黄旭波、马英刚、罗优波、高平珍、刘锦、 俞彦锋、桑睿、庄羽帆、汪法能、王进、周剑邦、臧源杰。 本文件首次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FPA001—2025 4浙江古道修复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古道保护修复的总则、基本原则、保护修复范围与要求、 修复技术、配套设施及管护保障。 本文件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认定并列入保护名录的古道的保护、修复、合 理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除符合本文件规定外,还应遵守 国家及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WW/T0024-2024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LY/T2790-2017国家森林步道建设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古道 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或者不足百年但具有特殊历史意义,且具有原真性、连通性,富有 人文、自然资源,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依法认定并列入保护名录的道路遗存。 3.2古道本体 古道路径的实物遗存,包括路基、路面及其相关历史构筑物。 3.3古道附属设施 与古道功能相关的古亭、古桥、古碑、关隘、驿站等历史文化遗存。 3.4古道分级 根据《浙江省古道分级保护办法》,综合古道的历史文化价值、保存状况、社会影响及 生态功能等因素,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认定并公布,将其划分为一级、二级和 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3.5古道修复 为真实、完整地保存古道价值,在最小干预的前提下对古道本体、附属设施及周边环境 采取的保护性技术措施,包括日常保养、现状整修、重点修复、抢险加固等。 3.6现状整修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FPA001—2025 5对古道歪闪、坍塌、残损部分进行规整修补,清除不当添加物,并可在不改变历史风貌 前提下增设必要配套设施的保护性干预措施。 3.7重点修复 在保障安全和结构稳定前提下,恢复古道主要缺失构件、修补严重损坏部位的技术性修 复。 4基本原则 4.1原真性 保护修复应最大限度保存古道的历史原状和真实信息,优先遵循原材料、原形制、原工 艺原则,审慎采用新材料、新工艺,避免过度干预。 4.2完整性 整体保护古道本体、附属设施、沿线生态环境及景观文化要素,维护其历史、文化、生 态和社会价值的完整性。 4.3科学性 修复方案编制及验收实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应具备林业、建筑、文物等跨学科专业 知识与实践经验。方案需通过可行性论证,重大修复项目须开展专项论证。 4.4安全性 建立全过程安全管理体系,包括隐患排查、自然灾害预警、应急响应与救援等环节。 4.5生态性 维护沿线生态环境,坚持最少干预和生态和谐原则。 4.6可持续性 应建立基于监测评估的动态管理机制,在确保风貌协调的前提下,可适度引入必要的现 代功能元素。 5保护修复范围与基本要求 5.1保护修复范围 经认定为省一、二、三级古道的本体、重要附属设施,以及为保护其历史环境风貌所必 需的协调控制区。 5.2基本要求 5.2.1清理 应定期清理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垃圾及乱堆乱放物。 5.2.2选材 不得使用现代风格材料对保护主体进行不当修缮或装饰,亦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新建 与古道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 5.2.3植被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FPA001—2025 6应最大限度保留原有植被,特别是古树名木及乡土植物群落。绿化改造应选用乡土树种, 避免城市化、园林化倾向。 5.2.4建设 允许在保护优先前提下,进行与古道功能相容的低强度、小尺度设施建设。新建、改建 设施应在体量、色彩、材质、风格上与古道传统风貌保持协调。 5.3修复方案管理 5.3.1方案编制 古道保护修复工程应编制专项技术方案,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委托具备相应 能力的专业机构编制。 5.3.2审批审查 修复方案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或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的,应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或 联合审查程序。 5.3.3专家评审 修复方案应通过专家评审。 5.3.4备案程序 修复方案应按《浙江省古道分级保护办法》认定的古道等级履行备案程序: a)一级古道保护修复方案,应报省、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b)二级古道保护修复方案,应报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c)三级古道保护修复方案,应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5.4分级保护重点 5.4.1一级古道 一级古道的保护修复,应严格保护其本体、附属设施、沿线重要的自然景观与生态要素, 并系统挖掘、展示历史文化价值。 5.4.2二级古道 二级古道的保护修复,应注重整体保护本体、附属设施及周边自然环境,并酌情展示历 史文化资源。 5.4.3三级古道 三级古道的保护修复,应保障其路面、路基及主要附属设施等基本要素的安全与完整。 6修复技术要求 6.1本体修复 古道本体修复包括路基修复、路面修复及排水系统修复。根据古道本体损坏程度,采取 分级修复措施,见表1。 表1古道本体修复措施 损坏程度 修复措施 基本完好 清理路面杂物、清除杂草、定期巡查维护 轻度残损 归安移位石材,修补局部残损,清除后期不当添加物 重度残损设置临时绕行路线及安全防护措施,视情况增建观景步道以分流游 客;应制定专项修复技术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实施结构性加固与修复 6.1.1路面修复 a)铺装材料应优先采用与原路面相同或相似的本地天然石材(如条石、板石、卵石、 块石等)。 b)台阶型路面应选用尺寸规整的石材,铺设应稳固、平顺,搭接方式(对搭、错搭、 缝搭)宜参照原有工艺。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FPA001—2025 7c)坡道型路面宜以平铺块石为主,小块石嵌缝。坡度较大处(纵坡超过15%)应作防 滑处理,可局部增设条石台阶。 d)山地古道纵坡不宜大于18%。超过18%的路段宜设置台阶,台阶设置应符合人体工 程学与安全要求。 6.1.2排水系统修复 a)应优先利用和维护原有排水系统(如自然土沟、石砌边沟)。对排水不畅处进行疏 通、修缮。 b)因环境变化导致古道存在水毁风险或安全隐患时,应结合实际需求科学增设排水沟。 新排水沟应与原有系统衔接顺畅,其形式、材质应与环境协调。 6.2附属设施修复 按其保存现状分类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6.2.1基本完好类 以日常巡查、监测和保养维护为主,防止自然侵蚀和人为破坏。 6.2.2风貌完整但局部残损类 可实施修缮工程,包括清除杂草、修整或更换破损石材、补砌缺失构件等;修缮所用材 料、工艺及施工技术应与现存部分一致,并尽可能依据旧志、舆图等历史文献恢复历史原貌。 6.2.3残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类 应开展抢救性修缮,包括结构安全评估、险情排除、构件复位或更换等;修缮期间应设 置绕行通道,并在显著位置设立信息标识,说明修缮内容及历史背景;修缮仍须保持材质、 工艺与原构一致,并依史料尽可能恢复历史形制。 6.2.4风貌被现代材料不当干预类 应在充分考证基础上,逐步清除不协调的现代添加物,并优先将原构件原址复位展示; 若无法复位,应通过数字化重建或史料标注方式保持历史信息完整性。 6.2.5仅存遗址类 应实施遗址本体保护,划定保护范围,设置绕行路线及信息标识;确因通行或服务功能 需要,可在古道建设控制区以外区域,新建风格协调、功能相当的替代性附属设施。 6.2.6石碑、石刻等文物构件 应纳入日常巡查管理;对散落民间的原构件,应依法登记、回收,并在原位或就近适当 位置复位展示。 6.2.7古桥、古亭、古驿站类设施 涉及文物的,应按文物保护相关程序报批后实施加固或修缮。先行开展结构安全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优先采用传统工艺进行修复。 7配套设施建设要求 古道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交通衔接设施、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标识系统及连接线。 7.1建设要求 各类配套设施应集约建设,优先利用现有设施和场地,其风格、尺度、材质应与古道环 境相融。 7.1.1交通衔接设施 合理设置出入口、停车场及非机动车停靠点,实现与区域交通网络顺畅衔接。应避免古 道与高等级道路直接平面交叉。 7.1.2服务设施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FPA001—2025 8应结合驿站、村镇进行布局,配置管理、商业、游憩、宣教及安全救护等设施。设施 规模应与游客容量相匹配。 7.1.3市政基础设施 给排水、电力、通信、环卫等设施应因地制宜,优先利用城乡既有管网。偏远地区鼓励 使用清洁能源。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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