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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Proceduralspecificationforjudicialexpertiseonelectronicmedicalrecords 2026-1-15发布 2026-1-15实施 四川天府新区质量技术协会  发布ICS03.120.20 CCSC78 T/TFZX 团 体 标 准 T/TFZX64—2026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TFZX64—2026 I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委托与受理..........................................................................2 5鉴定过程............................................................................3 6鉴定的基本方法......................................................................4 7鉴定意见书制作......................................................................5 8鉴定材料争议处理....................................................................6 参考文献...............................................................................7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TFZX64—2026 I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四川天府新区质量技术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河南省直第三人 民医院、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柳州一五八医院、成都大学计算机学院、河南中医药大学、河南医 药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韩祺祎、黄荣兵、易发胜、张志强、王新、朱大地、王东阳、郑州静、李河志、 董志华、王宁、吕王希子、叶琰鋆、孙峤、叶翼航、曾戟成、王志全、李海、李蓝、张欣宇、杨铁、袁 梦莹、王剑英、秦玉娟、毛钦。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TFZX64—2026 1电子病历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子病历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鉴定材料要求、鉴定过程、听取意见程序、鉴定方 法、鉴定意见书制作等程序性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电子病历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及修改痕迹等专门性问题的司 法鉴定活动。 本文件不适用于对电子病历所载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等医学专业问题的判断 ——该类问题属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范畴,应另行委托具备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A/T756—2021法庭科学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技术规范 SF/ZJD0400002—2015电子数据证据现场获取通用规范 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卫医政发〔2010〕11号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卫医政发〔2010〕24号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卫医政发〔2010〕114号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国卫办医发〔2017〕8号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司发通〔2016〕112号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病历 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 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3.2 电子病历司法鉴定 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运用电子数据取证、信息系统审计与流程逻辑分析等技术方法,对 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及形成过程是否被篡改、伪造、删减、拼接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 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3.3 鉴定材料 指委托人提供的用于电子病历鉴定的全部原始或复制、录制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病历文件、 数据库备份、系统日志、操作审计日志、纸质病历扫描件、鉴定申请书、起诉状、答辩状等。 3.4 修改痕迹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TFZX64—2026 2指电子病历系统对病历创建、修改、删除等操作所记录的元数据信息,包括操作时间、操作人、操 作内容、IP地址、设备信息等,符合《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 8号)关于“保留历次修改痕迹”的要求。 3.5 鉴定人 指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在其执业类别为“电子数据司法 鉴定”的范围内从事电子病历司法鉴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3.6 鉴定机构 指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且其业务范围明确包含“电子数据司 法鉴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委托与受理 4.1委托主体 电子病历司法鉴定应当由具有委托资格的主体提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委托人: a)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电子病历的真实 性、完整性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司法鉴 定机构进行鉴定; b)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审查起诉或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可 以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电子病历进行鉴定; c)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涉及伪造、篡改电子病历等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为 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可以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d)仲裁机构:在处理医疗纠纷或其他相关仲裁案件时,根据仲裁规则或当事人共同申请,可以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电子病历鉴定; e)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在调解医疗纠纷过程中,医患双方对电子病历真实性 存在重大争议,且一致同意通过鉴定澄清事实的,医调委可以组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 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应以书面形式明确鉴定事项、材料来源及费用承担,并由医患 双方签字确认; f)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依法处理医疗投诉、开展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或实施行政处罚过程 中,为核实医疗机构是否存在隐匿、伪造、篡改电子病历等违法行为,可以依职权委托司法 鉴定机构对相关电子病历进行鉴定。 注1:仅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所形成的鉴定意见,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其证明力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 查认定。 注2:本条e)、f)项所涉委托,鉴定机构应重点审查委托权限、材料合法性及是否涉及诉讼中已由法院受理的同一 争议事项,避免程序冲突。 4.2委托事项 委托事项一般包括: a)电子病历是否真实、完整; b)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形; c)病历记录的创建时间、修改时间、签名时间是否符合临床逻辑与时序要求; d)电子病历系统是否具备操作留痕、身份认证、审计追踪等合规功能; e)其他与电子病历数据可靠性相关的专门性问题。 4.3鉴定材料提交 鉴定机构应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预审,材料不满足鉴定需求的,应及时提出补充要求。鉴 定材料包括: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TFZX64—2026 3a)司法鉴定委托书; b)案件基本情况说明(如起诉状、答辩状、质证笔录、调解记录或行政调查摘要); c)原始电子病历数据(优先提供数据库备份、日志文件等后台数据); d)封存归档的纸质病历扫描件(如有); e)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基本信息(如厂商、版本、部署方式、是否通过国家电子病历系统功 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等)。 4.4受理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电子病历鉴定应同时满足: a)委托主体合法; b)鉴定事项属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c)鉴定材料基本齐全且具备可检性; d)本机构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与资质。 5鉴定过程 5.1鉴定人确定 5.1.1电子病历司法鉴定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有效《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类别为“电子数据司 法鉴定”的鉴定人共同实施。 5.1.2鉴定人应当具备计算机、信息安全或相关专业背景,熟悉医疗信息系统架构及电子病历生成逻 辑。 5.1.3鉴定人不得与本案当事人、委托人或医疗机构存在利害关系。 5.1.4鉴定人不得曾参与涉案电子病历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或日常运维工作。 5.1.5鉴定人应在鉴定开始前签署《鉴定人回避承诺书》,并随卷归档。 5.2材料固定与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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