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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220 CCSB41 NXSLX 宁夏饲料工业协会团体标准 T/NXSLX0609—2025 牛羊产业从业人员布鲁氏菌病防护规范 BrucellosisProtectionProtocolforPersonnelintheCattleandSheepIndustry 2025-11-17发布 2025-12-17实施 宁夏饲料工业协会  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NXSLX0609—2025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宁夏饲料工业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西吉 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利通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盐池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海宁、李知新、路静、杨佳冰、闫小芹、高建龙、唐雪莲、王晓亮、邵喜成、 杨海飞、蔡东东、杨学云、张奎举、王占林、赵小刚。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NXSLX0609—2025 1牛羊产业从业人员布鲁氏菌病防护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牛羊产业从业人员的布鲁氏菌病个人防护操作及健康监测宣传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地区相关从业人员布鲁氏菌病防护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NY/T1948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 SN/T2984检验检疫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要求细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牛羊产业从业人员personnelinthecattleandsheepindustry 指从事牛羊养殖、屠宰、交易、检疫、加工、销售、运输的人员以及动物疫病防治人员、兽医实验 室人员和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4防护用品与分级 4.1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口罩(医用外科口罩、N95/KN95及同等级别防 护口罩)、手套(乳胶、橡胶、屠宰专用)、工作服或防护服、一次性帽子或头套、胶靴、护目镜、防 护面屏、橡胶围裙、靴套等。 4.2防护层级划分 从业人员应根据其所从事作业活动的风险等级,参照表1选择并实施相应的防护层级。 表1防护层级划分及装备要求 防护层级 适用人群与场景举例 核心防护装备要求 基础防护(一级防护)生鲜牛羊肉销售人员、成品运输人员、 低风险区巡视人员。工作服、一次性手套、医用外科口罩。 标准防护(二级防护)日常养殖人员、屠宰人员、活畜交易人 员、皮毛初加工人员。防护服、N95口罩、手套(可双层)、 护目镜/面屏、胶靴。 加强防护(三级防护)处理流产物、接生、采样、检疫、现场 诊治、无害化处理人员。一次性防护服、N95口罩、双层手套、 护目镜+面屏、胶靴+靴套、防水围裙。 最高防护(四级防护)从事布鲁氏菌分离培养、动物感染实验 的实验室人员。在BSL-3/ABSL-3实验室内,着正压防 护服或严格在生物安全柜内操作。 5各岗位人员防护操作要求 5.1养殖人员 5.1.1进入圈舍应佩戴口罩、穿戴工作服、手套、胶靴等防护用品,防止吸入含菌灰尘,避免直接接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NXSLX0609—2025 2触病畜及其排泄物、分泌物。 5.1.2接生或处理流产物时应佩戴双层手套,内层乳胶手套,外层长袖橡胶手套,防护面屏或护目镜、 防水围裙,穿戴长筒胶靴。 5.1.3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洗手、洗脸,工作场地要及时清扫、消毒,对重复使用的防护装备消毒,一 次性用品应规范销毁。 5.1.4流产胎儿、胎盘、胎衣或死胎应消毒后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处理。 5.2屠宰人员 5.2.1应穿戴工作服、防护口罩、双层手套或屠宰专用手套、胶靴及橡胶围裙。 5.2.2若发生皮肤割伤、刺伤等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挤出伤口血液,用75%酒精或0.5%碘伏消毒 并包扎。 5.2.3屠宰人员均应避免任何可能经口腔、眼结膜或皮肤黏膜接触污染物(如刀具、动物体液)的行 为。 5.2.4个人防护用品不得穿戴离开工作区。 5.3交易人员 在牛羊交易市场等场所从事活畜交易时,应佩戴口罩、手套等基本防护用品,避免直接接触动物口 鼻及分泌物。 5.4检疫人员 5.4.1进入隔离区或检疫场所,应穿戴一次性帽子、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防护面屏或护目镜、 一次性医用乳胶手套、靴套。 5.4.2工作期间应全程规范佩戴口罩。 5.5加工人员 5.5.1应穿戴工作服、手套、口罩、胶靴等防护装备,加工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人员应在通风良好 的条件下操作,并尽量处于上风向位置。 5.5.2皮毛等原料在加工前应采用环氧乙烷或甲醛(福尔马林)消毒。 5.5.3皮毛加工人员建议佩戴N95口罩或更高级别的防护口罩。 5.6销售人员 切割、销售生鲜牛羊肉时,应穿戴口罩、手套、工作服等防护用品。 5.7运输人员 5.7.1直接接触活畜时,参照5.1养殖人员防护要求。 5.7.2接触生鲜牛羊肉时,参照5.5加工人员防护要求。 5.8动物疫病防治人员 5.8.1出入养殖场(户)应遵守场区消毒制度,防止交叉传播。 5.8.2开展免疫、采样、消毒等工作应佩戴N95口罩或更高级别的防护口罩,穿戴一次性防护服、防 护鞋套,佩戴双层乳胶手套、防护帽、护目镜等。防护用品应一场一换。 5.8.3操作中应合理保定动物,防范受伤。 5.8.4不得现场剖检有母畜流产、公畜睾丸炎等疑似布鲁氏菌病感染的动物。确需诊断的,应送至具 备相应生物安全条件的实验室进行。 5.8.5对确诊感染布鲁氏菌病的动物,应采用电击等无血方式处死,并按照《病死及病害畜禽产品无 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处理。 5.9兽医实验室人员 5.9.1根据SN/T2984规定,从事未经培养的布鲁氏菌感染性材料实验、灭活材料实验应在生物安全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NXSLX0609—2025 32级实验室(BSL-2)进行,从事布鲁氏菌分离培养应在生物安全3级实验室(BSL-3)进行,从事布鲁 氏菌动物感染实验应在动物生物安全3级实验室(ABSL-3)进行。 5.9.2实验室人员应严格执行NY/T1948及本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个人防护措施。 5.10其他人员 相关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根据实际风险做基本防护,必要时穿戴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 6防护用品的更换、消毒与维护 6.1通用原则 所有防护用品均应在规定条件下及时更换、有效消毒或安全处置,确保其防护效能。重复使用的防 护用品,需建立专门的清洗、消毒、检查和存储规程。 6.2防护服 一次性防护服应一用一弃。可重复使用的防护服,在每次高风险操作后或至少每日工作结束后应更 换,并进行专业清洗与消毒。发现破损应立即报废。 6.3手套 应随身备用。发生破损、污染或在不同任务间应更换。一次性手套不得重复使用。可重复使用手套 每次使用后应内外消毒、洗净晾干,并检查完整性。 6.4胶靴 应在工作区域出口进行鞋底消毒。每日工作后应彻底清洁消毒,并固定存放于工作场所,不得穿出。 6.5建立制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防护用品配发、更换、消毒、维护和报废的管理制度,并提供相应设施与培训。 7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测与宣传 7.1上岗前健康体检与培训 对从业人员开展上岗前健康体检和布鲁氏菌病知识培训,从源头上做好防护。 7.2定期健康筛查 存在高暴露风险的人员(如养殖、屠宰、检疫、防治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血清学筛查。可结合 当地乡镇卫生院或疾控机构开展的高危人群监测进行。 7.3症状报告与就医 出现反复发热、关节痛、睾丸肿痛、头痛、皮疹等症状的人员应立即前往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 并主动告知职业暴露史。 7.4宣传教育 各地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部门应联合开展布鲁氏菌病防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防护意识和能力。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NXSLX0609—2025 4参考文献 [1]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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