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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220 CCSB41 NXSLX 宁夏饲料工业协会团体标准 T/NXSLX0608—2025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compulsoryanimaldiseaseimmunization 2025-11-17发布 2025-12-17实施 宁夏饲料工业协会  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NXSLX0608—2025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宁夏饲料工业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海宁、闫小芹、路静、杨佳冰、唐雪莲、陈建银、张奎举、马兆国、罗成林、 杨斌、艾文、邸静、李莉。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NXSLX0608—2025 1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选择及管理、免疫操作流程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畜禽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 虫病、炭疽等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强制免疫mandatoryimmunity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要求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 体健康的动物疫病,采取制定强制免疫计划,确定免疫用生物制品和免疫程序,以及对免疫效果进行监 测等一系列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强制性措施,以达到有计划分步骤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目的。 4疫苗选择及管理 4.1疫苗选择 4.1.1中小散户强制免疫所需疫苗应由政府或指定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统一采购与供应。兽医社会 化服务人员应从其服务的乡镇畜牧兽医机构领取疫苗。 4.1.2规模养殖场(户)应根据当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确定的病种选择相 应的强制免疫疫苗,选择的疫苗应为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经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 础信息查询”平台可查询。 4.2疫苗管理 4.2.1储藏管理 4.2.1.1按照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兽用生物制品出入库登记表》和《兽用生物制品无害化处理登记审 批单》要求,建立疫苗出入库登记档案,并设置专人负责管理。 4.2.1.2各级动物疾控机构、乡镇兽医站和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应有完善的疫苗储藏管理制度、出入 库管理制度和无害化管理制度。 4.2.1.3规模养殖场户应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疫苗,并建 立完整的采购、使用和无害化处理记录。 4.2.2保存条件 4.2.2.1所有疫苗必须在说明书规定条件下保存,对过期、失效等不能使用的疫苗,须按审批程序进 行无害化处理。 4.2.2.2疫苗保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均应避开潮湿、强光和高温等。 4.2.2.3疫苗与任何消毒剂不得接触。 5免疫操作流程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NXSLX0608—2025 25.1免疫前准备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 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5.1.1疫苗准备 5.1.1.1查看疫苗包装,确定包装完好、无破损。 5.1.1.2查看疫苗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确定疫苗在有效期内。 5.1.1.3查看疫苗性状,确定疫苗无分层、腐败、混浊等异常情况。 5.1.1.4根据当日需免疫病种和免疫任务量,领取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疫苗。 5.1.2器械准备 5.1.2.1根据当日免疫畜禽的种类和免疫任务量等,准备相应型号、数量并经高压或煮沸消毒的针头 和注射器。 5.1.2.2应准备三个经清洗并消毒(高压/煮沸)的器皿盒,分别用于,存放已消毒的注射器;存放已 消毒的针头;存放已使用过的针头、注射器等。 5.1.2.3盛放已使用针头的器皿盒,应预先添加能完全浸泡针头的75%医用酒精。 5.1.3其他用品 5.1.3.1根据免疫任务量配备足量的畜禽标识、消毒药棉、3.5%~5%碘酒、75%医用酒精、消毒药 及耳标钳等用品。 5.1.3.2携带能容纳防疫物资的防疫包,高温季节应在包中加入适量冰块或冰袋。 5.1.3.3畜禽标识应符合《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5.2免疫注射 5.2.1免疫人员应配备乳胶手套、口罩、防护服、护目镜、胶靴等。操作前对手进行浸泡消毒,对鞋 进行喷雾或浸泡消毒。 5.2.2开展免疫前应了解畜禽的吃食、饮水、免疫及周边畜禽发病或死亡等情况。 5.2.3检查畜禽精神、食欲、行为、体温等临床特征,确定动物健康状况。 5.2.4查看畜禽免疫证明和畜禽标识,核实存栏畜禽的免疫状况。 5.2.5记录调查所了解的情况。 5.2.6对健康畜禽实施免疫注射,按疫苗说明书规定,结合畜禽品种、年龄、体重等因素,确定畜禽 免疫剂量和免疫途径。 5.2.7注射前将疫苗振摇混匀,方可使用。 5.2.8温度过低的情况下,疫苗使用前要先回温后再使用。 5.2.9在使用过程中,应避免阳光照射和高温、高热环境。 5.2.10活疫苗应现用现配,并在两小时内用完,避免反复冻融。 5.2.11注射速度要适宜,减小免疫应激反应的发生。 5.2.12在注射前后均要以3.5%~5%碘酒或75%医用酒精严格对注射部位消毒。 5.2.13免疫一头(只)家畜应更换一次针头。 5.2.14免疫一群(户、批)家禽应更换一次针头。 5.2.15对每户(场)畜禽应使用同一厂家、同一批号的疫苗。若每户(场)畜禽确需使用不同疫苗, 应更换注射器。 5.3免疫后工作 5.3.1佩戴标识 家畜首次免疫后必须佩戴畜禽免疫标识,发现免疫标识脱落或遗失时,应及时予以补戴。 5.3.2免疫登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NXSLX0608—2025 3按照宁夏牧运通信息系统(用于免疫信息登记与追溯的信息化管理平台)相关要求,逐项准确填写 各项内容。 5.3.3器材整理 已使用的针头放入专用的器皿盒,注射器表面经消毒棉球擦拭消毒后备用,其他免疫器材应收拾整 理,放入固定位置,防止交叉污染。 5.3.4免疫应急措施 免疫后应注意观察免疫应激反应。对出现呼吸急促、皮肤发绀、倒地抽搐等急性症状的动物,立即 肌肉注射兽用0.1%盐酸肾上腺素,用量见表A.1。若首次注射后20min~30min症状无改善或再次加重, 可在兽医指导下重复注射一次。 5.3.5人员与物品消毒 完成免疫后要对手进行浸泡消毒,对鞋进行喷雾或浸泡消毒。必要时,应对防护服表面等可能污染 的物品进行消毒。 5.3.6无害化处理 对使用过的疫苗瓶(包括装有剩余废弃疫苗的瓶)及相关废弃物品,应用医疗废弃物专用袋或箱收 集,政府采购疫苗由乡镇畜牧兽医站集中回收,按程序审批后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规模养殖场(户)自行与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签约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NXSLX0608—2025 4附录A (资料性) 动物免疫应急处理肾上腺素使用指南 表A.1动物免疫应急处理肾上腺素使用指南 动物种类 体重范围(kg)0.1%肾上腺素参考剂量 (肌肉注射)(ml)备注 猪仔猪(初生~10) 0.1~0.3 初生仔猪可用0.1,随体重增加 生长猪(10~30) 0.3~0.5常用范围约0.5~1.5育肥猪(30~100) 0.5~2.0 成年母猪/公猪(>100) 1.5~3.0 根据实际体重和反应严重程度调整 羊羔羊(初生~10) 0.1~0.2 绵羊和山羊剂量相近 青年羊(10~30) 0.2~0.5 成年羊(30~80) 0.5~1.5 牛犊牛(初生~50) 0.5~1.0 关键区别:牛用量显著大于猪羊 青年牛(50~500) 1.0~5.0 成年牛(>500) 5.0~10.0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NXSLX0608—2025 5参考文献 [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 [2]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6年第67号)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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