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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 100. 99 G 75 HG 备案号:47121—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 4675—2014 费托合成沉淀铁催化剂 Precipitated iron catalyst for Fischer-Tropsch synthesis 2015-04-01实施 2014-10-2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HG/T 4675-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工催化剂分技术委员会(SAC/TC63/SC1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低碳清洁能源研究所、南化集团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常海、石玉林、武鹏、王鹏、朱加清、程萌、吕毅军。 H HG/T4675—2014 费托合成沉淀铁催化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费托合成沉淀铁催化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储存和 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氢气和一氧化碳反应合成烃类用微球费托合成沉淀铁催化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8170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断方法 3术语 3. 1 费托合成 煤间接液化技术之一,它是以合成气(CO和H2)为原料在催化剂(主要是铁系)和适当反应 条件下合成石蜡烃为主的液体燃料的工艺过程。 3. 2 费托合成沉淀铁催化剂 用于费托合成反应的、以沉淀方法制备得到的铁催化剂。新鲜催化剂的主要成分为三氧化二铁, 可包括其他助催化剂,如铜、钾、氧化硅等。用于费托合成反应时,经过还原活化过程后形成反应态 催化剂。 3. 3 浆态床费托合成 在浆态床反应器上,利用费托合成的原料气作为反应混合的动力源,以液体石蜡溶剂为载体,将 催化剂悬浮在液体石蜡中进行费托合成反应。 4要求 费托合成沉淀铁催化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HG/T4675-2014 表1费托合成沉淀铁催化剂的技术要求 项 目 指 标 比表面积/(m²/g) ≥ 06 孔体积/(cm²/g) > 0. 2 堆积密度/(g/cm²) 0.55~1.2 物理性能 磨损率/(%/h) ≤ 7 低于30μm粒径颗粒体积分数/% ≤ 5 粒度 30μm150um粒径颗粒体积分数/% ≥ 90 大于150μm粒径颗粒体积分数/% ≤ 5 CO转化率/% ≥ 50 CO2选择性/% ≤ 35 反应性能 CH4选择性/% ≤ 4 失活速率/(%/d) > 0. 5 铁(Fe)质量分数/% ≥ 40 化学成分 硫(S)质量分数/% 0. 5 5试验方法 5.1 物理性能的测定 按HG/T4676一2014《费托合成铁系催化剂物理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 5.2反应性能的测定 按HG/T4677一2014《费托合成铁系催化剂反应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 5.3化学成分的测定 按HG/T4678一2014《费托合成铁系催化剂化学成分分析方法》的规定。 6检验规则 6.1产品的质量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检验。产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厂。出厂产品应 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名称、产品质量检验内容及 结果、执行标准号等。 6.2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指标为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为除失活速率之外的所有项目。正常 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a) b) 生产装置、原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此时主要以磨损率指标和失活速率指标的数据 为依据进行对比; e)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产品按检验批检验,每个检验批量不超过50t。一个检验批可由基本相同的材料、工艺、设备 2 HG/T4675—2014 等条件下制造出来的若干个生产批构成,但若干个生产批构成一个检验批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6.4产品按GB/T6678的规定确定抽样桶数(见表2)。从随机选定的每个采样桶中取出不少于 50mL样品,每批产品取出总量约3L的样品,充分混合均匀,以四分法分为试验样和保留样,分别 装人样品瓶内密封。样品瓶上应贴标签,标明产品名称、型号、批号、批量、抽样日期、抽样人等。 其中保留样宜保留1年,以备查核。 6.5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表1的规定时,允许按6.4的规定重新抽样进行复检,其中 当总桶数不超过22时采样桶数为总桶数,当总桶数大于22时采样桶数为表2中相应采样桶数的2 倍。复检结果若仍有一项不符合表1的规定,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产品。 6.6需方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对产品进行检验。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 议需仲裁时,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仲裁。 6.7检验结果按GB/T817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判定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本标准。 表2采样桶数的确定 总桶数 最少采样桶数 总桶数 最少采样桶数 1~10 全部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512 3X/N N为总桶数。如遇小数,则采样桶数进为整数。 7标志、包装、储存和运输 7.1包装桶上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商标、净含量、生产厂名称和地址, 醒目标明GB/T191规定的“怕雨”、“禁止翻滚”标志。 7.2产品宜用内衬聚乙烯塑料袋的铁桶包装,并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 型号、批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号、生产厂名称、合格签章等。包装时应注意密封防潮。 7.3包装好的产品应储存在干燥的仓库内,严防污染受潮。 7.4运输装卸时严禁摔滚和撞击。在运输中应有防雨设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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