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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100.99 G 75 HG 备案号:34571—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 3546—2011 代替HG3546—2002 一氧化碳高温变换催化剂 High temperature carbon monoxide shift-catalysts 2011-12-20发布 2012-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HG/T 3546—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HG3546—2002《一氧化碳高温变换催化剂》,与HG3546--200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 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在范围和要求中增加了B113-2型一氧化碳高温变换催化剂(见第1章和第3章); 修改了技术要求中B113、B117型的活性项目指标(见第3章,2002年版的第3章) 在颗粒径向抗压碎力测定中增加了测定结果的变异系数的要求(见4.2)。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肥催化剂分技术委员会(SAC/TC105/SC1)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化集团研究院、湖北双雄催化剂有限公司、福州大学化肥催化剂国家工程研究 中心、衡阳市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航丰、邱爱玲、周志斌、郑起、宋海平。 本标准于1989年3月首次发布,2002年9月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HG/T 35462011 一氧化碳高温变换催化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B107、B107-1、B108、B109、B110-2、B111、B112、B113、B113-2、B116、B117、B118型等 氧化碳高温变换催化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合成氨及制氢等装置中一氧化碳加水蒸气制氢的B107、B107-1、B108、B109、B110-2、 B111、B112、B113、B113-2、B116、B117、B118型等一氧化碳高温变换催化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G/T2693 一氧化碳高温变换催化剂化学成分分析方法 HG/T2782 化肥催化剂颗粒抗压碎力的测定 HG/T2976 化肥催化剂磨耗率的测定 HG/T3544一氧化碳高温变换催化剂活性试验方法 3 要求 氧化碳高温变换催化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一氧化碳高温变换催化剂的技术要求 指 标 项 目 B107B107-1 B110- B111 3118 活性(以一氧化碳转化率计)/% .40 40 50 50 65 50 60 55 60 平均值/(N/cm) 210 210 210 210 210 210 210 210 210 210 210 210 颗粒径向 低于160N/cm的颗粒分 抗压碎力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数/%≤ 10 10 磨耗率/% 8.0 8, 0 8. 0 8.0 8.0 8. 0 8. 0 .8.0 8. 0 -8. 0 烧失量质量分数/% 12..0 12..0 12.015.0 10.0 8.0 10. 0 10. 0 10. 0 10.0 10.0 本体硫(以-S计)质量分数/% 0.060 0.025a 0. 025 总铝(以MoO计)质量分数/% 4:502.20 1..00 a:用于中小型氮肥厂的B113型催化剂允许本体硫(以S.计)质量分数不大于0.100% 注1;B111型催化剂活性检测温度为400℃;其余型号催化剂活性检测温度均为350℃ 注2:指标中的 ”表示该型号催化剂的要求中没有此项目 HG/T3546—2011 4试验方法 4.1活性的测定 按HG/T3544的规定。 4.2颗粒径向抗压碎力的测定 按HG/T2782的规定,其中智能颗粒强度试验机量程为(0~500)N,样品测定颗粒数为40颗,颗 粒径向抗压碎力测定结果的变异系数应不大于0.50。 4.3磨耗率的测定 按HG/T2976的规定。 4.4烧失量质量分数的测定 按HG/T2693的规定。 4.5本体硫(以S计)质量分数的测定 按HG/T2693的规定。 4.6总钼(以Mo03计)质量分数的测定 按HG/T2693的规定。 5检验规则 5.1产品的质量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检验。产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厂。出厂产品应 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名称、产品质量检验内容及结果、 执行标准号等。 5.2产品按检验批检验,每个检验批量不超过30t。一个检验批可以是在基本相同的材料、工艺、设备 等条件下制造出来的若干个生产批构成,但若干个生产批构成一个检验批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5.3产品按GB/T6678的规定确定采样桶数(见表2)。从随机选定的每个采样桶中取出不少于 100mL样品,每批产品取出总量约3L的样品,充分混合均匀,以缩分器或四分法分为实验室样品和保 留样,并分别装入样品瓶内密封。样品瓶上应贴标签,说明产品名称、型号、批号、批量、生产单位、样品 量、采样日期、采样人等。其中保留样宜保留一年,以备查核。 5.4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表1的规定时,允许按5.3的规定重新采样进行复检,其中当 总包装桶数不超过22时,采样桶数为总桶数;当总桶数大于22时,采样桶数为表2中相应最少采样桶 数的两倍。复检结果若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表1的规定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产品。 表2.采样桶数的确定 总桶数 最少采样桶数 总桶数 最少采样桶数 全部 182~216 18 1~10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5 395~450 23 102~125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512 3×/Na N为总桶数,如遇小数,则采样桶数进为整数。 5.5需方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对产品进行检验,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 2 HG/T 35462011 时,应由有资质质检机构进行仲裁。 5.6检验结果按GB/T.817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判定是否符合本标准。 6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6.1包装桶上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商标、净含量、生产厂名称、地址和执行标准 号,醒目标明GB/T191中规定的“怕雨”、“禁止翻滚”标志。 6.2产品宜用铁桶或塑料桶包装,并应附有质量合格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生 产厂名称、合格签章等。包装时应注意密封防潮。 6.3包装好的产品应贮存在干燥的仓库内,严防污染受潮。 6.4产品运输装卸时严禁摔滚和撞击。在运输中应有防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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