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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QB/T 1923—93 理发刀 1流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理发刀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 轮、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剃须及类似用途的理发刀。 2引用标准 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2829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6062轮廓法触针式表面粗糙度测定仪轮廊记录仪及中线制轮廓计 3产品分类 3.1按理发刀刀身型式可分为: 3.1.1全钢理发刀,用汉语拼音Q表示。 3.1.2夹钢理发刀,用汉语拼音J表示。 3.2理发刀典型结构见图1。 全钢理发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4一01-06批准 1994—08--01实施 QB/T 1923—93 夹钢理发刀 1~刀背,2—刀头8刀面;4—刀根;5商标6—尾面 7铆钉;8—刀柄;9刃口,10—刀杠11—刀膛 图 3.3产品型号命名 F D 设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型式代号(全钢:Q,夹钢:J) 理发刀 理发工具 4技术要求 4.1硬度 硬度应符合表1规定。 材 质 硬 度 值 HV 合 金 钢 713~856 不 锈 锅 ≥688 QB/T 1923-93 4.2金相组织 金相组织应符合表2规定。 表 2 材 质 金 相 组 织 合 金 钢 隐针状回火马氏体+粒状碳化物 不 锈 钢 隐针状回火马氏体+粒状碳化物+少量残余奥氏体 4.3锋利度 ,刃口应锋利,能腾空削断头发一根。 4.4刃口 4.4.1刃口应呈一直线,开口线宽度应均匀-~致。 4.4.2刃口应无卷口、缺口、白口、裂纹等缺陷。 4.5表面粗糙度 :4.5.1全钢理发刀的刀背、刀面、尾面的表面粗糙度均为Ra0.4um。 4.5.2夹钢理发刀的刀背、尾面的表面粗糙度均为Ra0.4μm,刀面的表面粗糙度为Ra1.6μm。 4.6刀体厚度 4.6.1全钢理发刀的刀杠厚度为0.20*%mm。 4.6.2全钢理发刀的刀膛厚度应不小于0.14mm,但必须小于刀杠厚度。 4.6.3夹钢理发刀的刀背厚度为6.2±0.3mm。 4.7装配 刀体与刀柄应铆合牢固、开启灵活、松紧适中,刀体关入刀柄时,应无碰刃和露刃现 象。 4.8外观 4.8.1刀体表面应无斑点、波浪形等缺陷,牙纹应清晰。 4.8.2刀柄应表面光滑,无划伤、裂缝及明显缩形,移印图案、字迹应清晰完整。 4.8.3铆钉应圆滑完整,无毛刺。 4.9标志 产品上必须标明厂名或商标,并应清晰完整。 5试验方法 5.1硬度试验 采用维氏硬度计,测试载荷为1000g,测试部位取距刀头8mm处和距刀根10mm处各测一 点,各点距刃口线3~5mm。 5.2金相组织试验 采用金相显微镜,其观测部位为刃口中部横截面,距刃口8~5mm处,按《工具钢图 谱》评定。 5.3锋利度试验 6 QB/T1923--93 将头发一根仲出手指15mm左右,平推削断,测试部位为距刀根10mm、刀头8mm之间 任取三点。 5.4表面粗糙度试验 采用符合GB6062规定的表面粗糙度测量仪或粗糙度样板对照,用测量仪仲裁。 5.5刀体厚度试验 5.5.1全钢理发刀的刀杠和刀膛均采用千分尺测量,刀杠测量部位为刀杠的最高处,刀膛测 量部位为对应刀杠的最低处。均距刀头8mm、刀根10mm处及中间三点测试。 5.5.2夹钢理发刀的刀背厚度采用千分尺测量,测量部位为对应刀面的中间测一点,及各距 中间20mm处测二点。 5.6其它试验 外观及其它试验,均采用手感日测。 捡验规则 6.1产品必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6.2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均采用每百单位不合格品数计算。 6.3出厂检验按GB2828的规定进行,采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 6.3.1出厂检验的项目、不合格分类、合格质量水平、检查水平见表3。 表 3 序 不合格合格质量水平 检验 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查水平 号 分类 AQL 利 度 1 4.3 5.3 B 4.0 刃 口 4.4 5.6 2 标 志 4.9 5.6 3 s-4 厚度 4.6 5.5 4 6.5 C 装 配 5 4.7 5.6 外 配 6 4.8 5.6 6.3.2 出厂检验的样本大小、判定数组见表4。 表 AQL=6.5 批 量 样本大小 AQL=4.0 N n Ac Re Ac Re 151~500 13 1 2 2 3 501~1200 20 2 8 8 4 1201~10000 32 3 4 5 6 -10- QB/T 1923-93 6.3.3经出厂检验判定为合格批时,交货方应将出厂检验项目不合格品以随机抽样的合格 品代替方可提交。若判定为不合格批时,该批产品由交货方返工整理后才能再次提交检验。 6.4型式检验按GB2829的规定理行,采用判别永平Ⅱ一次抽样方案。 6.4.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品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不少于一次; d。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或收货单位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4.2 型式检验样本从经出厂检验合格批中抽取,n=10,按表5的项目检查。 表5 不合格 判定数组 样本大小 组 不合格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质量水平 RQL Ac Re 别 分 类 n 锋 利 度 4.3 5.3 1 40 1 2 B 刃 口 2 4.4 5.6 标 志 4.9 5.6 8 表面粗糙度 4.5 5.4 8 4 刀体原度 4.6 5.5 5 50 装 配 4.7 5.6 6 C 外 观 4.8 5.6 7 1 硬 度 4.1 5.1 65 0 1 2 I 金相组织 4.2 5. 2 2 6.4.3经型式检验被判为不合格,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并征得上级主管质量部门的许可, 可重新进行型式检验。 a.因试验设备故障或操作错误而影响检验结果时; b。因受检企业提出复验要求时; c。企业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时。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产品标志应符合4.9条规定。 7.1.2内包装盒或袋上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制造厂名。 7.2包装 7.2.1内包装盒或袋内应附有使用说明书及标明标准号,合格证上应注明检验员工号、制造 -11- QB/T.192393 日期。 7.2.2外包装箱内应衬防潮纸,箱外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货号、数量、重量、体积、 出厂日期、制造厂名及相应的贮运标记。 7.3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严禁雨淋受潮和剧烈碰撞。 7.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相对湿度小于80%的仓库中,箱体应距地面200mm以上,周翻应 无腐蚀性化学物品。 7.5在符合本标准7.3和7.4条规定的条件下,自出厂日起,产品贮存保质期为一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日用五金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新中华刀剪厂、天津理发器具厂、扬州理发工具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浩新潘禧祥丁克明徐友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标准SG93一81《理发刀》作废。 QB/T.192393 日期。 7.2.2外包装箱内应衬防潮纸,箱外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货号、数量、重量、体积、 出厂日期、制造厂名及相应的贮运标记。 7.3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严禁雨淋受潮和剧烈碰撞。 7.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相对湿度小于80%的仓库中,箱体应距地面200mm以上,周翻应 无腐蚀性化学物品。 7.5在符合本标准7.3和7.4条规定的条件下,自出厂日起,产品贮存保质期为一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日用五金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新中华刀剪厂、天津理发器具厂、扬州理发工具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浩新潘禧祥丁克明徐友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标准SG93一81《理发刀》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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