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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150 CCSB51 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4395.1—2026 鱼类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Technicalregulationsforfishstockenhancementandrelease— Part1:Generalprovisions 2026-01-07发布 2026-02-07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21/T4395.1—2026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 DB21/TXXXX-XXXX 《鱼类增殖放流技术规范》的第1部分。DB21/TXXXX-XXXX 已经发布 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大泷六线鱼; ——第3部分:钝吻黄盖鲽; ——第4部分:香鱼; ——第5部分:褐牙鲆。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大连海洋大学、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大连市 海洋发展事务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奇、李成久、王宇、闫红伟、孙述好、刘洪伟、田雨顺、王连顺、姜晨、冯 春明、陈雷、秦玉雪、高东奎、王路平、刘修泽、王彬、胡骁琨、赵静。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联系电话:024-2344 7862。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大连海洋大学(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黑石礁街52号),联系电话:041 1-84762089。DB21/T4395.1—2026 III引言 增殖放流是恢复和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多样性、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我省鱼类增殖 放流无统一的标准,而规范化的增殖放流技术可提高投放亲本、苗种等活体生物的成活率。DB21/T XXXX-XXXX旨在规定鱼类增殖放流水域条件、本底调查、种类选择、苗种质量、检验检疫、包装和运输、 苗种计数、苗种投放、放流记录、跟踪监测与效果评估等技术方法,拟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1部分:总则。目的在于确定我省鱼类增殖放流总体方法。 ——第2部分:大泷六线鱼。目的在于确定大泷六线鱼(Hexagrammosotakii)苗种增殖放流的海 域条件、亲鱼来源及苗种质量要求、检验检疫、出池、包装与运输、放流验收、苗种投放、放流资源保 护、跟踪监测与效果评估的技术要求。 ——第3部分:钝吻黄盖鲽。目的在于确定钝吻黄盖鲽(Pseudopleuronectesyokohamae)苗种增殖 放流的海域条件、亲鱼及苗种、检验检疫、包装与运输、放流验收、计数、放流、跟踪监测与效果评估 等技术要求。 ——第4部分:香鱼。目的在于确定香鱼(Plecoglossusaltivelis)苗种增殖放流的水域条件、亲本 及苗种质量要求、检验检疫、出池、验收、运输、投放、跟踪监测与效果评估等技术要求。 ——第5部分:褐牙鲆。目的在于确定褐牙鲆(Paralichthysolivaceus)苗种增殖放流的海域条件、 亲本及苗种质量要求、苗种出池、包装与运输、现场验收、放流、跟踪监测与效果评估等技术要求。 随着我省对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力度的逐步增大,切实提高放流亲本及苗种等活体生物的成活率,增 殖放流应坚持质量优先,保障放流物种种质质量,所以加强对增殖放流的管理及相关研究至关重要。DB21/T4395.1—2026 1鱼类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鱼类增殖放流的水域条件、本底调查、种类选择、苗种质量、检验检疫、包装和运输、 苗种计数、苗种投放、放流记录、跟踪监测与效果评估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鱼类的增殖放流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SC/T1075鱼苗、鱼种运输通用技术要求 SC/T9401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SC/T9437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名词术语 3术语和定义 SC/T943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水域条件 最低水位线符合增殖放流物种生物习性要求,符合 SC/T 9401 的规定。 5本底调查 按照SC/T9401的规定执行。 6种类选择 6.1选择条件 6.1.1具有稳定的苗种来源。 6.1.2放流物种应具有生态价值或经济价值或科研价值或属于珍稀、濒危物种。 6.1.3放流种类主要选择以生境区为定居栖息地,或在生境区存在重要生活史阶段的本地原生种。严 禁放流外来种、杂交种、选育种及其它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DB21/T4395.1—2026 26.2亲本要求 6.2.1用于繁育增殖放流苗种的亲本应为所在水域野生原种或省级及以上原种场保育的原种。 6.2.2亲本体质健壮、无病、无伤和无畸形。 6.2.3苗种供应单位如实记录亲本引种和培育信息。 7苗种质量 7.1 苗种健壮,规格整齐,活力强,体色正常、形态自然,其它按 SC/T 9401 规定要求。 7.2人工繁育的增殖放流苗种应由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提供。珍稀、濒危鱼类的苗 种供应单位需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7.3 苗种供应单位如实记录苗种繁育生产、疫病防控、用药、投入品使用、产品销售等信息。 8检验检疫 8.1放流的苗种需在增殖放流前7 d 内,经有资质的水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对增殖放流苗种进行检验 检疫,并由该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合格文件。 8.2水产疫病病原和药物残留检测应符合SC/T 9401规定要求。 9包装和运输 9.1  根据不同物种增殖放流水域的情况提前调节温度、盐度,要求装苗用水温度与放流水域温度差 ≤  5 ℃,装苗用水盐度与放流水域盐度差 ≤ 5。 9.2 增殖放流苗种在放流前应经过停食处理。 9.3 增殖放流苗种的包装方法,可依据生物学特性,苗种规格,选择适宜的无毒材质包装材料。 9.4根据增殖放流苗种的耐氧能力、规格、放流日温度、运输时间、运输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包装密 度,采取必要的增氧和控温措施。 9.5运输时间不宜超过12h,且符合SC/T 1075 规定要求。根据增殖放流种类、运输距离长短和鱼苗规 格确定包装运输密度,选择适宜交通工具开展运输。 10苗种计数 按照SC/T9401的规定执行,也可使用数字化设备进行苗种计数。 11苗种投放 11.1根据所要投放鱼类的不同习性,选择适合的时间、气象水文条件、投放地点和投放方法。 11.2放流苗种待水环境适应后投放,海水种选择小潮汛满潮时,投放方法按照SC/T 9401规定执行,可 选择常规投放或滑道投放的投放方式。 11.3禁止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等伤害鱼类的放流方式。 12放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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