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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J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行业标准 EJ/T 871-94 核工业产品定型质量 控制要求 1994-07-18发布 1994-12-01实施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行业标准 核工业产品定型质控制要求 EJ/T871--94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工业装配性产品定型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工业研制的装配性产品的定型。流程性产品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EJ/T618核工业产品设计评审规范 EJ/T621核工业产品工艺评审规范 GJB906成套技术资料质量管理要求 GJB908首件鉴定 3术语 3.1定型 对新产品(含改型、革新、测绘、仿制产品)进行全面评定,确认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并按规定办理手续的活动。定型分设计定型及生产定型。 3.2设计评审 对产品设计所做的正式、全面和系统的审查,并把审查结果写成文件,评价设计满足使 用要求的能力,找出问题,提出建议。 3.3工艺评审 结合工艺设计所做的正式、全面和系统的审查,并把审查的结果写成文件,评价工艺方 法满足设计要求的能力,以及工艺方法的合理性与经济性,找出问题,提出建议。 3.4成套技术资料 能够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和保证批量生产、使用所必须的标识和说明定型状态的完整 的产品技术资料。 3.5首件鉴定 对试制或批量生产的第一件零(部或组)件进行全面的工序和成品检查,以确定生产条 件能否保证生产出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 4一般要求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1994-07-18批准 1994-12-01实施 1 EJ/T871-94 4.1产品研制单位应具有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质量体系。 4.2产品研制单位应具有说明定型状态的完整的技术资料。 5产品定型原则 5.1新研制的产品一般应先进行设计定型,后进行生产定型。 5.2批量很小且不重复生产的产品,只进行设计定型。 5.3按引进的图样及资料制造的产品,只进行生产定型。 5.4单件生产或技术简单产品不进行定型,可采用鉴定的方式。鉴定的内容、方法和批准手 续,由组织鉴定的部门确定。 5.5对关键件、重要件及新材料、新技术应在产品定型前进行鉴定。 5.6产品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原则成套定型。 6定型组织 6.1按照产品的重要程度,产品定型组织分为国家、行业及厂(院、所)三级 国家级定型组织,即“国务院、中央军委军工产品定型委员会”。 行业、厂(院、所)级定型组织由行业、厂(院、所)的有关部门负贵组建其定型委员会。 6.2各级定型委员会的成员应由与被定型产品无直接贵任的同行业专家和质量管理专业 人员组成。 7设计定型 7.1条件 7.1.1产品性能符合研制任务书或合同(协议)的要求。 7.1.2设计图样和文件完整、统一、齐全,符合标准化的要求,审批签字齐全。 7.1.3设计符合现行规范,标准选用合理、正确。 7.1.4产品经试制、试验,样机(样品)通过鉴定,证明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性能稳 定,使用安全、可靠、经济。 7.1.5选用的新材料、新工艺及新技术应经过专项鉴定。器材供应单位质量保证能力经考 核评定合格。 7.2要求 7.2.1定型必须在规定的试验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 7.2.2产品定型状态应明确,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7.2.3设计文件必须全部定型并成套,成套工作按GJB906进行,且不得附有临时性文件。 7.3评审 设计定型前应进行定型设计评审,评审按EJ/T618进行。 8生产定型 8.1条件 2 EJ/T871-94 8.1.1产品经检验、试验和试用,证明达到符合性及适用性要求。 的应部门颁发资格证。 8.1.3具备必要的各种设备及检测手段,检测水平达到相应标准,工艺装备齐全。 8.1.4外购器材有合乎要求条件的定点供货单位,该单位具有质量保证能力。 8.1.5产品承制单位各种规章制度齐全、完善,质保体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8.1.6具备与产品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安全及环卫条件符合规范要求。 8.2要求 8.2.1必须是经设计定型的产品。 8.2.2生产定型的规范包括定型产品的工艺技术文件、生产测试、检验等所使用的工艺装 备和专用设备的图纸、技术文件和关键工艺资料。这些文件必须经三级审签、批准,并且是现 行有效的。 8.2.3工艺总方案、工艺路线卡(或工艺规程)等工艺文件必须经过工艺评审,工艺评审按 EJ/T621进行。 8.2.4关键件的工艺要有专题技术分析,重大工艺质量问题已得到解决,并有分析报告。 8.2.5定型产品的工艺、技术文件和关键工艺资料等,均应整洁、清晰,工序编排合理,文件 资料完整、齐全、统一、成套。 8.2.6应将用户对定型产品试用过程中的结论性意见整理成文,纳入定型成套资料中。 8.3鉴定 鉴定按GJB908进行,写出首件鉴定报告及合格证明,并经定型审查组审查认可。 8.3.3首件经鉴定不合格时,应提交有关部门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后,重新制作、鉴定, 直至合格。 9定型程序 9.1需进行产品定型的单位,根据产品的重要程度,向相应级别的委员会递交产品定型申 请报告及产品成套技术资料。 9.2定型委员会接到产品定型申请报告后,应对其进行审查,作出能否进行定型工作的批 复。 9.3定型委员会受理并批准产品定型申请报告后,根据产品类别组成专业定型审查组,对 申请单位的定型产品进行鉴定与审查。审查通过后,写出审查报告并呈报定型委员会。 9.4定型委员会对审查组的审查报告进行审核、批准。 10证书 产品的设计定型与生产定型经鉴定、审查、批准后,由定型委员会颁发产品定型证书,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3 EJ/T871-94 11 定型产品改进 已经定型的产品,须进行改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改变产品基本技术性能和结构的,由定型委员会重新组织定型; a. b.不改变产品基本技术性能和结构,而影响通用性和互换性的、由使用单位和改进 单位共同鉴定和审批; C.不改变产品技术性能和通用性、互换性的,由改进单位或使用单位鉴定和律批,并 互相通报鉴定结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核工业总公司企管部提出。 本标准由国营五二四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纪民、柳宝金、郑祖蕙。 4 EJ/T 871-94 EJ/T 87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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