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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J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行业标准 EJ/T 772-93 核工业铸造质控制要求 1993-04-14发布 1993-10-01 实施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田核行业标准 EJ/T 772--93 核工业铸造质量控制要求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工业铸造质量控制的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工业系统军品、民品铸件的质量控制。 2引用标准 JB/Z234.14铸造工艺装备定期检查制度 JB/Z85铸造用木模等级及技术条件 3人员 3.1从事铸造生产的操作、检验人员、铸造工艺设计人员和组织生产的管理人员应经过相 应工种和岗位“应知应会”和质量管理基础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 上岗操作。从事核设施重要件铸造的有关人员还应接受有关核知识教育。 3.2铸造检验人员一般要有五年以上实际操作经验和较好的识图能力。 3.3铸造操作、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授证工作由所在单位的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无损检 测人员、计量检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法定部门颁发的有效等级资格证书。 4环境 4.1铸造作业场地应保持整齐、清洁、安全通道畅通;工装模具、砂型、砂芯、半成品、成品等 应分类摆放在规定位置;不合格品、返修品、废品应按识别标记分类隔离,堆放整齐,达到文 明生产和定置管理要求。 4.2铸造厂房内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其温度、湿度、噪音和厂房内空气中有害物质 的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4.3熔炼炉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4熔炼炉、砂型烘干炉、落砂机、抛(喷)丸装置及清理打磨场地应设有良好的通风排尘装 置。 5工装、设备、仪表、计量器具 5.1铸造使用的设备、仪表、计量器具应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5.2在用铸造工艺装备必须按JB/Z234.14的规定进行检查和维修;存在影响铸件质量和 操作安全缺陷的工艺装备,必须停止使用。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1993-04-14批准 1993-10-01实施 1 EJ/T772-93 5.4铸造设备、仪表、计量器具应按检修和校验规程定期检修、校验和检定,并作好标志和 记录。 5.5经检定为不合格的设备、仪表、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并须挂“禁用”标牌。 5.6新增的铸造设备、仪表、计量器具经确认能满足铸造工艺要求和保证铸造产品质量时, 方可投入使用。 6原材料 6.1铸造用原材料(系指金属炉料、主要造型材料等),由有关技术部门根据铸件的质量要 求,提出材料规格及质量要求。 6.2铸造用原材料的采购,必须按照工艺规定和质量标准要求进行定点选购供应。选择重 要铸造用原材料定点供应单位时,需进行试用及质量考核,并应注意材料供应的长期性和稳 定性。 6.3铸造用原材料要有供方的产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严禁材质不清,规格不明的 原材料投入使用。 6.4金属炉料,主要造型材料及返回旧料必须进行化学成分和特殊工艺性能验证合格后, 方可使用。 6.5金属炉料、主要造型材料、返回旧料必须分类分批按工艺要求存放保管,并作出明显标 记,严防混料。质量部门应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考核。 6.6铸造用原材料需代用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材料代用审批手续。 7工艺过程控制 7.1工艺及文件 7.1.1铸造产品图样在设计铸造工艺前,必须由技术部门负责进行铸造工艺性审查。 7.1.2铸造工艺必须按照产品图样、技术要求和订货合同中规定的质量要求,采用国际标 准、国外先进标准或国家标准进行设计。 7.1.3般产品的铸造工艺设计,必须经过校对、审签。 7.1.4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复杂铸件的铸造工艺方案必须经分级工艺评审和工艺试 验并鉴定合格后,方可投产。 7.1.5关键件、重要件的铸造工艺文件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须经主管技术的领导审查批 准后,方可投产。并应编制《关键工艺质量控制卡》、《作业指导书》、《检验指导书》和质量控制 记录表格。 7.1.6在合同环境下,应根据合同要求编制《产品质量保证大纲》。 7.1.7在试生产阶段,铸造工艺必须规定首件鉴定内容,经鉴定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 7.1.8铸造工艺文件的更改按规定更改程序进行。 7.2木模 7.2.1木模制作及检验的依据是产品图样、工艺图样及工艺要求。 2 EJ/T772-93 7.2.2木模的质量等级、尺寸偏差、技术要求、验收规则及用材质量,可参照JB/Z85标准 进行评定。 滑,不得有杂质、气泡、流挂等缺陷。 7.2.4木模制成后,必须自检合格方可交检,对某些难于直接测量的尺寸或曲面,必须自制 样板进行检查,并经检验员检查确认。 用。 7.2.6 批量生产或关键件、重要件的木模检验,应有质量检验记录。 7.2.7在用木模应建立使用、保管、检验、修理制度。 7.2.8木模重新使用时,应按图样验证合格。 7.3型(芯)砂、涂料配制 7.3.1各种型(芯)砂、涂料的配制必须按照工艺配比,准确计量,严格加料顺序,控制混制 时间,保证性能符合工艺要求。 7.3.2型(芯)砂、涂料必须按工艺规定取样,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3.4型(芯)砂、涂料的配制,性能试验均应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 7.4造型、制芯、烘干及合箱 7.4.1造型、制芯必须执行工艺,自检、互检合格后,方可交工序检验员检验。 7.4.2工序检验员,应按图样和工艺要求对砂型、砂芯的主要尺寸、紧实度和通气孔检验合 格后,方可允许涂覆涂料。并作好检验标记和填写检验记录。 7.4.3砂型、砂芯的自然干燥、烘干必须按工艺规范进行。 7.4.4工序检验员必须检查烘干后砂型、砂芯的质量,并作好记录,不符合工艺要求的砂型 和砂芯,严禁合箱。 7.4.5砂型、砂芯的配模合箱按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烘干后的砂型、砂芯,要在规定 时间内合箱浇注完毕,超过工艺规定时间的砂型、砂芯应重新进行烘干。 7.5特种铸造 7.5.1金属型铸造 7.5.1.1金属型在涂覆涂料和预热前必须清理工作面及通气塞,去除旧涂料层和锈蚀物 等。 7.5.1.2金属型的预热温度,涂料配制工艺及涂覆厚度、合金浇注温度、浇注速度和开型抽 芯时间必须按工艺规定进行。 7.5.2离心铸造 7.5.2.1铸型涂覆涂料前的检查、清理和预热,涂覆配比及涂覆厚度,铸型转速、合金浇注 速度、铸型的水冷时间或冷却强度,必须按工艺规定执行。 7.5.2.2浇注时,金属液必须准确定量,确保铸件尺寸公差在标准规定范围内。 7.5.3熔模精密铸造 3 EJ/T772-93 7.5.3.1模料配比及熔化温度、压型工作温度、模料的压注温度、压力大小及保压时间必须 按工艺控制。 7.5.3.2制出的蜡模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7.5.3.3模壳涂料配比、加料顺序及搅拌时间、配制方法、涂覆工艺参数、硬化温度及时间、 自然干燥时间及焙烧规范须进行重点控制和记录。 7.5.4压力铸造 7.5.4.1压铸模具预热必须均匀、预热温度及连续工作温度控制、涂料配比和喷涂要求应 按工艺进行。 7.5.4.2压射比压、压射速度、充填速度、持压时间、留模时间等重要工艺参数必须进行重 点控制,并作好记录。 7.6熔炼与浇注 7.6.1熔炼应根据不同合金牌号、熔炼炉类型、铸造工艺要求等编制具体的熔炼操作工艺 规程。严格按熔炼工艺规程操作。并将配料比例、实际投料量、实际操作程序、操作时间及熔 炼工艺要求控制的工艺参数,填入熔炼记录。 好配料记录。 7.6.3工序检验员应对配比称重、加料顺序、操作程序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工艺纪律的 操作应及时制正和纠正。 7.6.4熔炼合金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金相组织或其它性能应符合工艺和质量标准以及 合同规定的要求。 7.6.5合金的出炉温度、浇注温度必须准确测量和按工艺进行控制,并将合金出炉温度、浇 注温度、浇注时间等实测数据填入熔炼和浇注记录,经班组长或值班工长审签后交主管技术 人员存档。工序检验员应进行监督检验。 7.6.6应按有关标准的要求,用同包合金液浇注机械性能试样。炉前取样必须在合金全部 化清和充分搅拌均匀后进行,保证取样的代表性。 7.6.7炉前化学成分分析可选用化学、光谱、极谱等分析方法进行,分析结果应履行校对、 审核手续,并及时报告。 7.6.8应编制和执行各种浇包的烘烤规范及浇注中的注意事项。 7.6.9采用多个浇包浇注同一铸件时,应防止断流。 7.7铸件清理 7.7.1应根据不同合金种类及铸件工艺要求,编制铸件清理工艺规程,并严格执行。 7.7.2铸件落砂的温度必须严格控制。 7.7.3易变形、开裂的铸件严禁在高温状态下喷水和敲击。 7.7.4铸件焊补必须按照主管技术部门审查批准的焊补工艺文件进行,控制缺陷部位清理 和焊补质量,并作好焊补记录。关键件、重要件及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铸件,还须在缺陷焊补打 磨后,进行第工次抛(喷)丸清理,并采取防止锈蚀的措施。 7.7.5铸件清理必须自检合格后,方可交检。经检验合格并作出合格标记的铸件,方可转入 4 EJ/TT72-93 下道工序,质量部门应加强监督和考核。 7.8铸件热处理 7.8.1需进行热处理的铸件,必须按铸造工艺要求和热处理工艺规程控制。 7.8.2单铸试棒应该与铸件同炉进行热处理。 7.8.3铸件热处理炉,必须配备自动控制仪表。 7.8.4需要进行水处理的铸件,出炉下水时间应严格控制。如因意外故障造成停留时间 过长,铸件温度明显下降时,必须重新加热到规定温度。 7.8.5热处理应作好冶炼炉号、热处理炉号、铸件号、升温保温温度和时间、出炉火温度 和时间的详细记录,检验员应进行监督检查。 7.8.6热处理后的铸件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转工序。 8铸件检验验收 8.1铸件检验应由检验部门按照产品图样、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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