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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J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行业标准 EJ/T 1036-1996 辐射工作场所空气取样的 般规定 General practices for air sampling in radiation workplace 1996-10-24发布 1997-02-01实施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发布 EJ/T1036—1996 前 言 本标准是参考美国核管会1992年发布的管理导则NRCRG8.25《工作场所的空气取 样》制定的,规定了辐射工作场所空气取样的一般原则和技术要求。EJ/T631&放射性气溶 胶采样器》针对取样设备作出了规定、EJ587《放射性气溶胶污染测量仪和监测仪》针对样品 测量作出了规定,本标准与这两个标准配合使用,将使我国关于辑射工作场所的空气取样监 测具有比较完善的规范。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安防环保卫生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忠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行业标准 辐射工作场所空气取样的 一般规定 EJ/T 10361996 General practices for air sampling in radiation workplace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工作场所控制区和监督区空气取样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核设施辐射工作场所的空气取样。 本标准不适用于环境空气取样。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 的可能性。 EJ587-91放射性气溶胶污染测量仪和监测仪 EJ/T631一92放射性气溶胶采样器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过滤介质 通过撞击、扩散、直接截取和静电吸引等机制来收集放射性气溶胶的过滤材料。 3.2空气取样 为了测定空气中放射性物质的浓度而收集空气样品。 本标准“空气取样”包括先取样后测量分析和取样过程中测量分析两种形式的取样。 3.3摄入量 本标准仅指通过鼻、口腔吸入体内的放射性核素的数量。 3.4管理限值 由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资人根据辑射防护最优化原则所制定的限值。通常它应严于基本 限值或导出限值。 3.5随机取样 工作时间中任意时间段的取样,时间段的选取是偶然的、任意的。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1996-10-24批准 1997-02-01实施 1 EJ/T1036—1996 4取样分类 本标准按取样目的可分为以下四类: a)估计工作人员摄入量; b)检验密闭效果; c)异常高活度浓度时的报警; d)确定高活度浓度区。 5取样器 5.1取样器组成;空气取样器由气流入口(气流导入部件)、取样装置、流量测量与控制装置 及抽气驱动装置4部分组成。使用过滤介质的抽气式取样器,是最常用的取样器。 5.2各种抽气式取样器,除满足EJ/T631要求外,还应考虑下列特性: 积小、重量轻、噪音小,有时还要有备用电源。 b)对取样管道应考虑防止静电效应和化学腐蚀特性。取样管道应尽可能短,避免小的 曲率半径和长的管道,以减少粒子在管壁沉积损失。 c)应考虑取样装置所用过滤介质的机械强度和抽气驱动装置的负载特性。 d)过滤介质应选择阻力小和表面收集特性好的过滤材料。 6取样原则 6.1判断需要空气取样的依据 6.1.1一年内操作或处理开放型单一放射性核素总量超过年摄入量限值(ALI)10000倍 时,应考虑采用空气取样。 的商求和,当其超过10000时,应考虑采用空气取样。 6.2根据预估的摄入量和空气活度浓度考虑取样方案 6.2.1空气取样的需要程度可根据预估的工作人员的摄入量和空气活度浓度来决定,如表 1所示。 6.2.2根据长期的空气取样或生物检验的数据来估计年摄入量和空气活度浓度。 6.2.3如果不能得到6.2.2条的数据,应根据以下几点对年摄入量和空气活度浓度作出估 计: a)所操作的放射性物质的量: b)该种物质的年摄入盘限值; c)根据该种物质的物理形态和使用方式推算的释放份额; d)该种物质的包容类型; e)与某种特定设施密切相关的其他因素。 2 EJ/T1036—1996 表1 根据预估的摄入量和空气活度浓度对空气取样提出的要求 工作人员年摄入过 空气中活度浓度预估值 空气取样 预估值AL1 DAC 10> 可根据具体情况,每周、每月或每季度取样1次 0. 1 适当进行一些空气取样,如预估值处在靠近本量 >0. 1 程范围的最低档时.进行单次的或随机的取样是 合适的。如果在40h或更长时间内平均浓度值可 能超过0.1DAC,则进行连续取样是合适的 0> 采用空气取样或生物检验估计摄入悬 >0. 1 如果(1)根据空气取样估计摄入量和(2)在40h >0. 3 内浓度平均值可能超过0.3DAC.则对空气取样 是否代表呼吸带空气的验证是合适的 如果一周内的摄入量可能超过40DAC·h,应在 任意年摄入量 >1 第二天重新工作前(轮班工作的.则在下一班结 束前)得到样品分析结果(如采用呼吸防护方 案,则应考虑防护因子的可靠性) 如果一天内摄入量超过40DAC·h.应提供连续 >5 空气监斜(如果采用呼吸防护方案.则应考虑防 护因子的可常性) 6.2.4辐射防护人员应根据6.2.1、6.2.2和6.2.3并结合专业判断能力和经验来确定取 祥方案。 6.3根据监测自的和气流流态确定空气取样位置 本条只适用于固定取样的流动取样。 6.3.1确定监测目的 在选择取样位置时,应先根据第4章确定监测目的。 6.3.2确定气流流态 6.3.2.1根据通风装置的空气入口、排出口和气载放射源的位置,确定主导空气流态和气 载放射性物质的传输路径。 6.3.2.2在具有比较复杂气流流态的场所或在高活度浓度区取样时,可用烟雾源来确定从 源到工作人员呼吸带之间的气流流态。 6.3.2.3工作场所的设施或人员工作位查的变化引起气流流态变化时,应重新测定气流流 态。 6.3.2.4辐射防护人员应了解设施特征、操作方式及可能改变气流流态的因素。每年应对 10%的固定取样器的布点进行审评。 6.3.3确定取样位置 3 EJ/T1036—1996 6.3.3.1当取样目的是为了第4章b)和c)项时,取样点应设置在靠近释放点的气流路径 内。如果场所内有几个相距较远的气载放射源,则需设置相应的几个取样点。 置,凡是工作人员经常停留的那些位置都应设有取样器。 6.3.3.3对通风柜、手套箱和其他类似的操作箱室,取样器应设置在箱室前稍高于工作人 员头部的位置。 6.3.3.4测定工作场所空气活度浓度的取样器不应放暨在排风管道内或靠近排气管道的 地方。 6.4取样方式和频次 6.4.1取样方式 a)在工作时间内空气取样可以是连续的、单次的或随机的。 b)对检修和特殊操作,空气取样应按具体情况决定,一般应多取呼吸带样品。 6.4.2取样频次 a)在工作日内对连续工艺流程进行连续取样时,样品更换周期一股为一天到一周。 b)对连续工艺流程进行随机取样,一般为一周一次。 c)气载放射性物质的预期平均浓度低于0.1DAC的区域,根据具体情况,可每月或每 季度取样1次。 d)当作业以间歇方式进行时,可采用单次取样。 e)如果工作人员的作业活动是造成气载放射性物质的主要来源,应在该活动期间进行 取样。 6.5样品的分析 6.5.」对工作人员周摄入量可能超过40DAC·h工况下,每天应对样品及时分析,尽快得 出结果, 6.5.2对于特殊操作,应力求在1h内得出样品分析结果, 6.5.3在判断是否带要及时分析时,如果工作人员使用了呼吸防护装置,应将防护因子计 算在内。 6.6连续监测 6.6.1对工作人员日摄入量可能超过40DAC·h工况下,应进行连续监测. 6.6.2使用自动报警连续监测仪,报警预置值应按其工作性质,在实际可行的原则下尽可 能调低。 6.6.3自动报警连续监测仪的指示值稳定性和报警指示应满足EJ587中6.2.5和6.2.6 的要求。 6.7商活度浓度区 6.7.1确定高活度浓度区应以正常工况下的空气活度浓度为依据划分。 6.7.2符合下列是条件之一的区域应确定为高活度浓度区: a)气载放射性活度浓度超过导出空气浓度: b)工作人员所受照射每周超过12DAC·h。 4 EJ/T1036-1996 6.7.3为确定短时间内是否超过导出空气浓度,取样时间应不超过1h。 6.8空气取样代表性的验证 6.8.1对特殊监测应验证空气取样是否代表呼吸带空气。 6.82代表性验证方法包括以下四种: a)比对个人取样器的结果; b)比对生物检验结果: c)比对在呼吸带进行多个(多处或多个取样器)取样的结果; d)与气流定量测量进行比对。 表2给出了每种方法的应用。 表2空气取样代表性的验证方法 法 说 明 与鼠带式个人 对象,年授入量可能超过ALI的10%及主要依据空气取样估计剂量的那些工作 取样器比对 人员, 方法:将空气取样估计的摄入量与个人取样器测得的摄入量进行比对。至少需要1 固时间的连续取样比对或短期重复多次取样比对, 验收标准;对此项比对中所包括的全部工作人员取平均值·由空气取样计算出的 摄入量除以个人取样器计算出的摄入量得出的商应超过0.7:对于任何 单个工作人员应超过0.5。 与生物检验结 果比对 人员。 方法:由空气取样估计的摄入量总量与生物检验测量结果计算出的拨入量总量比 验收标准,对此项比对中包括的全部工作人员取平均值,由空气取样算出的摄入 量总量除以生物检验别量结果计算出的摄人量总量的商应超过0.7;对 任何单个工作人员应超过0.5. 与多个取样器 比对 对象:所有必须做据入量监测及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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