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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 20.11999 前 本标准是根据GB/T3792.1—1983《文献著录总则》、DA/T18—1999《档案著录规则》的原则,结 合民国档案的特点与民国档案著录的实践经验制定的。在编写形式上采用了GB/T1.11993《标准化 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本标准与DA/T18一1999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对著录项目的规定,依据其揭示档案特征的情 况,对于能够具体揭示档案文件某一方面内容,并可独立构成检索条目的档案信息,均逐一列项,对于反 映档案文件形式特征的档案信息,则采取在附注项内加以说明的方法;增设了控制使用项和政权标识 项;将著录项目标识符省略、归并至4个;提供了段落符号式和表格式两种著录条目格式;对题名与责任 者项,直接规定了文件题名和案卷题名著录方法以及机关团体责任者、个人责任者的著录方法。 本标准由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民国档案目录中心数据采集标准》课题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忠信、邵玲、潘涛、喻春生、任荣、常福余、夏茂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 民国档案目录中心数据采集标准 DA/T 20.1—1999 民国档案著录细则 Data collection standards for the catalogue centre of Republican archives- Bibliographical description for Republican archives 2001437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件级(含同一案卷中记述同一事物的多份文件)、案卷级民国档案的著录项目、著录 条目格式、标识符号、著录用文字及著录项目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档案馆馆藏民国档案的著录。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3792.1-1983文献著录总则 DA/T11992 2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DA/T13—1994 档号编制规则 DA/T18—1999 档案著录规则 DA/T20.2—1999 民国档案目录中心数据采集标准民国档案主题标引细则 DA/T20.3—1999 民国档案目录中心数据采集标准民国档案分类标引细则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民国档案 民国时期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除外)和个人在社会活 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历史记录。 4著录项目 4.1题名与责任者项 4.1.1题名 4.1.2责任者 4.2文本与语种项 4.2.1文本 4.2.2语种 4.3时间项 1999-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1999-05-31批准 23 DA/T 20.1—1999 4.4.控制使用项 4.5政权标识项 4.6附注项 4.7排检与编号项 4.7.1分类号 4.7.2档案馆代码 4.7.3档号 4.7.4缩微号 4.7.5.主题词或关键词 5著录详简级次 5.1著录项目分为必要项目和选择项目。 5.1.1必要项目:题名与责任者项、时间项、控制使用项、政权标识项及排检与编号项中的分类号、档 号、缩微号、主题词或关键词。 在向民国档案资料目录中心报送目录或馆际交流时档案馆代码为必要项。 5.1.2:选择项目:除必要项目以外的著录项目。 5.2著录详简级次分为简要级次和详细级次。 5.2.1简要级次:仅著录必要项目。 5.2.2详细级次:除著录必要项目外还著录部分或全部选择项目。 6、标识符号 6.1.著录项目标识符号 6.1.1符号 各著录项目(题名与责任者项、控制使用项、政权标识项及排检与编号项除外)的间隔符号。 两个或两个以上责任者、分类号、档号、缩微号的间隔符号。 题名与附件题名之间的连接符号。 + / 责任者的标识符号。 6.1.2说明 6. 1. 2.1 一”符号占两格,遇回行时不应拆开。 6.1.2.2 有标识符号各项在回行时均不省略标识符号。 6.2著录内容识别符号 ( 个人责任者真实姓名或常用名、职务,外国责任者国名简称、姓名原文、职务。 表示考证得出的著录内容。 ? 用于不能确定的著录内容,一般与“[]”号配合使用。 口 表示每一个残缺的文字,难以计数的残缺文字用三个“”表示。 * 表示档案不对外开放。 # 表示日(汪)伪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形成的档案。 时间起止及档号中各号之间连接。 7著录条目格式 7.1段落符号式条目格式 24 DA/T20.1—1999 分类号 档案馆代码 档号 缩微号 政权标识 控制使用符 题名/责任者.一文本或语种,一时间 一附注 主题词或关键词 段落符号式条目格式将著录项目划分为三个段落,第一段落中分类号、档号、政权标识分别著录于 卡片左上方第一至第三行,档案馆代码、缩微号、控制使用符分别著录于卡片右上方第一至第三行;第二 段落内依次著录题名与责任者项、文本或语种项、时间项、附注项;第三段落为主题词或关键词。 7.2表格式条目格式 分类号 档案馆代码 档 号 政权标识 控制使用符 题名 责任者 附 注 文本 语 种 回盘 主盛 1 8 著录用文字 8.1著录用的文字必须规范化。 8.2著录项目中的数字除题名外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8.3著录外文和少数民族文字时,必须依照外文和少数民族文字书写规则,亦可根据实际需要翻译成 汉字著录。 9著录项目细则 9.1题名与责任者项 9.1.1题名 题名是直接表达档案内容特征和中心主题的名称,一般指文件标题和案卷标题。 9.1.1.1文件题名 9.1.1.1.1文件原题名照录 9.1.1.1.2文件没有题名应重新拟定,题名拟定应力求完整,一般要揭示责任者、内容、文种。 9.1.1.1.3文件中“事由”、“摘由”不应作为正式题名。 9.1.1.2案卷题名 9.1.1.2.1,案卷题名照录原文。 9.1.1.2.2案卷题名有语病或过于允长,或不能确切揭示档案内容,应依据档案内容加以修改后再著 录。 25 DA/T 20.11999 9.1.1.2.3案卷没有题名,应重新拟定题名。 9.1.1.3附件题名紧接文件题名或案卷题名之后,其前加“+”号。 9.1.1.4题名所用词语应尽量体现时代特征。 9.1.1.5题名应客观地反映档案内容,直书其事,不加衰贬。对汉奸政权可加“汪伪”、“日伪”、“伪”等字 样以示区别。 9.1.2责任者 指文件的作者,即对文件负有责任的机构和个人。 9.1.2.1机关、团体责任者 必须著录机关、团体全称或通用简称。 9.1.2.2个人责任者 9.1.2.2.1-个人责任者一般只著录姓名,必要时在姓名后著录对档案负有责任的职务,并加(.)”。 例:白崇禧 著录为:白崇禧(国防部参谋总长) 9.1.2.2.2原文只有个人责任者的姓和职务,如能考证出来,应著录考证出的姓名,并加“[]”。 例:国防部何部长 考证得出:[何应钦] 9.1.2.2.3考证出的责任者根据不足时,在其后加“?”,一并著录于“[]”内。 例:[何应钦?] 9.1.2.2.4个人责任者无法考证按原文著录。 例:何处长 经考证无结果,仍著录何处长。 9.1.2.2.5个人责任者有两个以上职务时,应著录档案形成时个人责任者对档案负有责任的职务。 例:1936.年蒋介石任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主席、行政院院长、军事委员会委员长等职,而某份 文件是蒋介石以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名义签发的,则应著录为:蒋介石(军事委员会委员长)。 9.1.2.2.6.原文只署个人责任者字、号、别名、笔名时,除照录原文外,应将其真实姓名或常用名附后并 加“()”。 例:胡展堂(胡汉民) 虎公(杨度) 周树人(鲁迅) 9.1.2.2.7外国责任者应依次著录民国时期国名简称、统一的中国译名、姓名原文及所担任的职务,国 家名简称、姓名原文、所担任的职务均加“()”。 例:(美)陈纳德(ClaireLeeChennault) 9.1.2.3档案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责任者时,最多著录三个,中间以“,”相隔,被省略的责任者用“[等]” 表示。立档单位本身是责任者必须著录。 9.1.2.4责任者前加"/”。 9.2.文本与语种项 9.2.1·文本:指文件稿本的名称。依据实际情况著录为副本、草稿、定稿、手稿、草图、蓝图等,正本不必 著录。 9.2.2语种:指档案的书写文字,依据实际情况著录为英文、法文、德文、满文、藏文等,汉文不必著录。 若遇不能识别的外国文字应著录“外文”字样,不能识别的少数民族文字应著录“少数民族文”字样。 9.2.3文本与语种项前加".”号。 9.3时间项 9.3.1时间项应视不同的著录对象分为文件形成时间、一组文件起止时间和案卷内文件起止时间。 26 DA/T20.1—1999 9.3.1.1文件形成时间 一般公私文书应著录制成时间,法律、决议、决定等应著录通过时间或发布时间,条约、协议、合同应 著录签署时间,计划、报表、预算、决算应著录编制时间。 9.3.1.2一组文件起止时间 著录一组文件最早和最迟的形成时间,用“二”号连接。 9.3.1.3案卷内文件起止时间 著录案卷内文件的最早和最迟的形成时间,用“”号连接。 9.3.2时间项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年代4位、月份2位、日期2位,“年”、“月”、“日”省略,原文无法 确定的时间补“0”。 例:1936年12月12日 著录为19361212 例:1936年2月8日 著录为19360208 例:1936年 著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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