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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 CH/T 4004—93 省、地、县地图图式 Cartographic symbols for maps of province, prefecture and county 1993-04-05发布 1993-10-05实施 国家测绘局发布 目 次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N 一般规定 (1) 居民地 (4) 交通网 4 (6) 5 境界 (14) 6 陆地水系 (16) 7 海洋要素 ·(22) 8 地貌 ...(24) 9 植被 .(28) 10 独立地物和公共设施 .(30) 11 注记 .(34) 附录A 说明注记简注表(补充件) (44) 附录B 符号配合示例(补充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 省、地、县地图图式 CH/T 4004—93 Cartographic symbols for maps of province,prefecture and county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图式规定了省、地、县三级行政区普通地图上各种地物、地貌要素的符号、注记和颜色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部门编制省、地、县三级行政区的普通地图。 在使用本图式时,也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特征及用图需要增补符号。 2一般规定 2.1符号的尺寸 2.1.1符号旁以数字标注的尺寸,均以毫米为单位。 2.1.2符号旁只注一个尺寸的,表示圆或外接圆的直径、等边三角形或正方形的边长;线状符号一端的 数字,单线是指其粗度,两平行线是指含线划的宽度(街道是指空白部分的宽度)。符号上需特别标注的 尺寸,则用点线引出。 2.1.3符号线划的粗细、线段的长短和交叉线的夹角,没有指明的,描绘以本图式为准。一般情况下, 线划粗为0.1mm(水涯线为0.15mm),点的直径为0.15mm,符号非主要部分的线段长为0.3mm,非垂 直交叉的线段夹角为45°或60。 2.2符号的定位点和定位线 2.2.1简单几何图形符号(圆形、矩形、三角形等)在其几何图形的中心。 2.2.2宽底符号(蒙古包、庙宇、纪念碑等)在其底线中心。 2.2.3几何图形组合的符号(气象站、油井、教堂等)在下方图形的中心点或交叉点。 2.2.4下方没有底线的符号(窑、亭、山洞等)在其下方两端点间的中心点。 2.2.5不依比例尺描绘的其它符号(桥梁、水闸、溶斗等)在符号的中心点。 国家测绘局1993-04-05批准 1993-10-05实施 1 CH/T4004-93 2.2.6线状符号(道路、河流、境界等)在符号的中心线。 2.3符号的方向和配置 :2.3.1独立地物符号除简要说明中规定按真方向表示者外,均垂直南图廓线描绘。 2.3.2符号按一定行列配置的称整列式,如经济林、草地、芦地等。符号不按一定行列配置的称散列式, 如竹林、灌木林等。散列式一般按图式表示的疏密程度配置符号。面积较大时,散列式和整列式符号的间 隔均可放大。 2.4其它规定和说明 2.4.1图式中各种符号的尺寸是按省、地、县地图常用比例尺(如省级图常用1:25万~1:100万;地级 图常用1:15万~1:25万;县级图常用1:5万~1:10万等)和常用幅面(单全开、双全开)以及地图内 容要素为中等密度情况下规定的。如果省、地、县地图的比例尺和幅面过大或过小,内容要素过密或过稀, 其符号和注记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大或缩小。 0.2mm。 人工地物要素矛盾时,移动人工地物要素;主要要素与次要要素矛盾时,移动次要要素;独立地物要素与其 它要素矛盾时,视其重要性和图面具体情况移动独立地物或其它要素。 2.4.4图式符号分省、地、县三栏排列,共有的符号配置在三栏的中间,非共有的符号除了排列位置变更 外,中间加隔离线以强调该符号仅属省级地图、地级地图或县级地图。如果因比例尺关系或特殊需要,某些 只在县级地图上需要表示的符号,也可在地级地图或省级地图上表示。 2.5符号的印刷颜色 省、地、县地图上符号的印刷颜色为黑、蓝、棕、红、绿、桔黄六色。各种符号及注记的印色以本图式规定 为准。地貌、海洋的分层设色或行政区域面积设色由各编图单位自定,但需注意与符号、线划色互补、协调, 而不能互相遮盖或矛盾。 CH/T 4004~93 3 CH/T4004-93 符 号 式 样 编绘 编号 符号名称 省 地 县 用色 3 居民地 3.1 首都 ★5.0 红 100万人以上的居民地(或 3.2 黑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驻 地) 3.3 50~100万人的居民地(或 072 016 018 黑 地级市政府驻地) 3.4 20~50万人的居民地(或 016 18 黑 县级市政府驻地) 3.5 10~20万人的居民地(或 012 076 01 黑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政 府驻地) 3.6 5~10万人的居民地(或镇 01.6 1.8 黑 政府驻地) 3.7 1~5万人的居民地(或乡 黑 政府驻地) 3.8 2千1万人的居民地(或 O1.6 O1.8 O18 黑 行政村驻地) 3.9 2千人以下的居民地(或自 01.2 O1.4 O1.4 黑 然村及其它居民地) 3.10 图上面积1cm²以上的居民 黑 地 CH/T 4004—93 简 要 说 明 3居民地 3.1我国首都用此符号表示。居民地按人口数分级表示时,首都的人口数分级圈形符号可以省略。 3.2~3.9用于表示居民地的人口数分级。不表示人口数分级的地图,可用此符号按括号所示表示 居民地的行政等级。居民地用真形平面图形表示时,圈形符号应放在居民地平面图形的中心位置或 居民地主要部分内的中心位置。 3.10居民地在图上面积大于1cm²的用街区式符号表示,大于4cm²的区分主要街道(0.6mm)和 次要街道(0.3mm),大于10cm²的应表示重要的独立地物和公共设施,并适当注出街道和重要地物 的名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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