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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150.99 YS CCS H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661-202X 代替YS/T661-2016 电池级氟化锂 Battery grade lithium fluoride (报批稿) 202×-× ×-× ×发布 202×-× ×-×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YS/T 661—× × × ×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YS/T661一2016《电池级氟化锂》。与YS/T661一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 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16年版的第1章); b)更改了化学成分要求(见4.1,2016年版的3.1); c)增加了pH的要求(见4.3); d)更改了产品的试验方法(见第5章,2016年版的第4章); e)更改了产品的组批(见6.2,2016年版的5.2); f)增加了产品的物相鉴别方法(见附录A); g)增加了产品的化学分析方法(见附录B、C、D)。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东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百杰瑞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余赣锋锂业有限公司、新疆有色金属研究所有限公司、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 公司、成都开飞高能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江西九岭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强、廖萃、彭文修、叶明、周家红、甘天普、朱晶晶、江姚泉、吴建江、邓 红云、蔡荣富、曾飞强、姚丽、罗红勇、周莹姣、陈欣、杨慧琳。 本文件于2007年首次发布,2016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YS/T 661—× ×× × 电池级氟化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池级氟化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随行文 件和订货单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以各种方法制得的电池级氟化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1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283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卡尔·费休法(通用方法) GB/T6678—2003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22660.6氟化锂化学分析方法第6部分: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钼蓝分光光度法 GB/T 23769 9无机化工产品水溶液中pH值测定通用方法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技术要求 4.1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产品的物相鉴别通过X射线衍射法来确定。 表1化学成分 %(质量分数) LiF含量, 杂质含量,不大于 不小于 Na K Ca Mg Fe A1 Ba 0.0010 0. 0010 0.0010 0.00080 0.0010 0. 0010 0.0010 99. 95 Pb Ni Cu Si c1 SO. 其他单个 0.00050 0.00050 0.00050 0. 0040 0.0020 0.0020 0.0020 "LiF含量为100%减去表中杂质实测值总和的余量。 其他杂质一般不做检测。如有特殊要求时,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单中注明。 4.2水分 YS/T661—XXXX 产品中的水分含量应不大于0.02%。 4.3pH值 产品的pH值为6.0~7.0。 4.4外观质量 产品为白色晶状粉末,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5试验方法 5.1产品的物相鉴别试验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产品的化学成分中金属杂质含量的测定按附录B的规 定进行,Si含量的测定按GB/T22660.6的规定进行,C1含量的测定按附录C的规定进行,S0含量的 测定按附录D的规定进行。 5.2产品水分含量的测定按GB/T6283的规定进行。 5.3产品pH值的测定按GB/T23769的规定进行。 5.4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法检查。 6检验规则 6.1检查和验收 6.1.1产品应由供方或第三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文件及订货单的规定。 6.1.2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文件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文件及订货单规定不符时,应 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外观质量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7天内向供 方提出;属于化学成分、pH值及水分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0天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 商解决。如需仲裁,应由供需双方在需方共同取样或协商确定。 6.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混合料组成。每批净重不大于10t。 6.3检验项目和取样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水分、pH及外观质量的检验,取样规定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检验项目和抽样规定 检验项目 取样规定 技术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化学成分 采用非金属取样器,取样管快速沿袋中 4. 1 5. 1 心插至袋2/3处,所取样品快速混匀后 水分 4. 2 5. 2 用四分法缩分至约50g。抽样数量按GB/ pH 4. 3 5. 3 6678-2003中7.6条的规定。 外观质量 逐袋 4. 4 5. 4 6.4检验结果的判定 2 YS/T 661—×××X 验,如仍有任一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4.2产品的水分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允许从同一批产 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检 验,如仍有任一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4.3产品的pH值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允许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检验, 如仍有任一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4.4产品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判该袋产品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随行文件 7.1标志 产品外包装上应附有以下内容: a)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 c)批号; d)净重; e)毛重; f)本文件编号; g)GB/T191中的“怕雨”标志。 7.2包装 产品采用内衬塑料薄膜袋,外套塑料编织袋包装或用塑料复膜袋包装。内袋扎扣或热合,外袋牢固 封口。每袋净重根据客户要求进行包装。 7.3运输 产品运输时应防止与酸碱接触,搬运时应防止包装袋破损,并注意防潮。 7.4贮存 7.4.1产品应存放于干燥、无酸、无碱气氛之处,不应露天堆放,严防受潮。 7.4.2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所要求包装条件和储存条件下,保质期为一年。 7.5随行文件 每批产品应附有随行文件,其中除应包括供方信息、产品信息、本文件编号、出厂日期或包装日期 外,还宜包括: a)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如下: ·产品的主要性能; :产品获得的带供方技术监督部门检印的各项分析检验结果: b)产品合格证,内容如下: :检验项目及其结果或检验结论: :批量或批号; ·检验日期; ·检验员签名或盖章。 c)产品质量控制过程中的检验报告及成品检验报告; d)产品使用说明:正确搬运、使用、贮存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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