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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92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17-91 回转式铜精炼炉技术条件 1991-10-16发布 1992-10-01实施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17-91 回转式铜精炼炉技术条件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回转式铜精炼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铜溶液精炼且炉体为卧式的回转式精炼炉(以下简称精炼炉)。卧式铜吹炼转炉也可 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包括对筒体内衬砌体,燃烧装置及排烟设施的要求。 2引用标准 GB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274 普通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 技术条件 GB3323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3766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 4879 防锈包装 GB 7233 铸钢件超声探伤及质量评级方法 GB10095渐开线圆柱齿轮精度 JB8产品标牌 JB2759机电产品 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技术要求 3.1 精炼炉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3.2 精炼炉简体外表面的工作温度不得超过300℃。 3.3炉体运转的基本要求: 炉体的快速运转转速应控制在0.55~0.65r/min; b. 炉体的慢速运转转速应控制在0.045~0.055r/min; 炉体应有事故复位装置及能源。当出现事故停电时,炉体复位转速不低于0.05r/min; d. 炉体运转的各极限位置应设置限位开关。 3.4炉口的结构推荐采用水冷结构。 3.5炉口盖的启闭装置推荐采用液压装置,液压系统应符合GB3766的规定。 3.6滚圈在托轮宽度范围内接触,其有效接触宽度不得小于滚圈宽度的70%。 3.7支承托轮的轴承推荐采用调心滚动轴承。 3.8两侧的托轮轴承(其中一侧包括支承小齿轮轴用滚动轴承)应设有润滑用供油装置。 3.9·卫生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精炼炉的周围环境应满足TJ36的要求; 8. b.精炼炉的驱动装置,除应装有性能可靠的制动器外,还应设置检修用手动制动器;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91-10-16批准 1992-10-01实施 1 YS/T17-91 筒体两端固紧端盖的弹簧和传动装置中的联轴器应有安全防护罩。 c. 3.10主要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3.10.1大齿轮与小齿轮: 齿轮加工应符合GB10095的有关规定,且不低于9级精度; a. b.大齿轮不得有影响使用性能的铸造缺陷,齿轮外圆周应按GB7233的规定作无损探伤检查,质 量等级不低于2级; c. 大齿轮不得采用多于两半组合的分式结构。 3.10.2 滚圈与托轮: a. 滚圈和托轮不得有影响使用性能的铸造缺陷,其外圆周均应按GB7233的规定作无损探伤检 查,质量等级不低于2级; b. 滚圈不得采用多于两半组合的剖分式结构。 3.10.3 筒体: 筒体由各筒体段对焊而成,每段纵向焊缝不应多于3条,各条焊缝间距应不大于外圆周长的 1/5; b. 筒体段各焊缝处钢板错边量不得大于2mm; 筒体对焊时,相邻筒体段的纵向焊缝应错开,错开弧长不得小于500mm; d. 简体内表面的圆柱度为筒体长度的0.15%,且不大于10mm; e. 筒体的焊缝表面应平整,且所有焊缝应按GB332387的规定进行无损探伤检查,质量等级不 低于2级; f. 筒体的焊缝应进行消除应力处理; 筒体材料的机械性能不得低于GB3274中16Mn钢的规定。 g. 4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 4.1在设备制造厂内的试验 4.1.1大齿轮、滚圈、托轮和筒体的探伤检查应符合3.10条的要求。 4.1.2各回转部件单独进行手动盘车,转动应灵活。 4.1.3传动装置组装后(开式齿轮及其联轴器除外)应进行下列项目试验: 分别作快速和慢速空负荷时的起动、制动和运转试验。正、反方向连续运转时间各不少于2h, a. 运转应灵活平稳,噪声应满足3.9条中b的规定,转速符合要求,滚动轴承温升不大于30℃; b.作事故时的起动、制动和运转试验,动作应灵敏可靠。 4.1.4对水冷炉口进行水压试验,其试验压力为0.5MPa,保压20min不得泄漏。 4.2在用户现场的空负荷试验 4.2.1重复4.1.2条和4.1.3条中a的试验,并满足要求。 4.2.2作快速、慢速和事故复位的起动、制动和速度转换的联锁试验,各联锁部件的动作应灵敏可靠, 不得互相干扰。 4.2.3对供油系统进行试验,管路应畅通,检查润滑脂应到达各润滑点。 4.2.4检查液压系统,其应符合GB3766的规定 4.2.5对炉口水冷系统进行通水试验,管路应畅通,且水压为0.5MPa时,保压20min不得泄漏。 4.2.6用铅丝(或塞尺)和着色法检查开式齿轮副的齿侧隙和接触斑点,应满足3.10.1条中a的要求。 4.2.7 用着色法检查滚圈与托轮的接触宽度,应满足3.6条的要求。 4.2.8将炉口置于水平位置,进行手动制动器的制动试验,当松开主制动器后,炉体应制动可靠。 4.2.9简体运转试验: 将炉口置于上部操作规定的位置上,炉体在操作区域内作快速、慢速及速度转换的正、反方向 a. 2 YS/T17—91 交替转动,简体停止位置应准确。制动器、电磁离合器和限位开关动作应灵敏,电器联锁应可靠; b.将筒体分别置于出铜完了和出渣完了的极限位置上作事故复位试验,出铜口和氧化还原口应 能达到规定的位置。 4.2.10作炉口盖的启闭试验,动作应灵活可靠,启闭行程符合要求。 4.3在用户现场的热负荷试验 热负荷试验在炉内升温达到1200~1300℃时进行: a.重复4.2.4、4.2.9和4.2.10条的检查和试验,并满足其要求; b.检查炉口冷却水出水温度不得高于42℃。 4.4检验规则 制造厂质量检查部门均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对精炼炉逐项进行检验,并签发产品合格证。 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每台精炼炉均应在明显位置上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形式和尺寸应符合JB8的规定,标牌内容包 括: a. 产品名称; b. 产品规格:{筒体内径(m)×长度(m)); 制造厂名; d. 制造日期、编号。 5.2产品包装应符合GB4879和JB2759的规定。 5.3应根据产品零部件的类别分类包装,并满足水陆路运输的要求,在运输和存过程中,不得使开式 齿轮的齿顶接触地面或其他硬物。 5.41 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的储运图示和标记,图示标记按GB191的规定,文字标记应标明以下内容: a. 收货单位和地址; b. 产品名称、规格; c. 箱体尺寸(长×高×宽); d. 毛重; 制造厂名; 产品出厂日期和编号。 5.5包装箱内应随机附带下列技术文件: a. 装箱单; b. 产品合格证; c. 产品使用、维护和安装说明书; 安装图、易损件图。 5.6精炼炉在安装使用前,制造厂和用户应将零部件存放在通风和干燥的地方妥善保管。 6质量保证期 在用户遵守产品的安装和使用规则条件下,产品自制造厂发货之日起3年内,其中使用日期不超过 半年,确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无偿为用户修理产品或更换零件。 3 YS/T 1791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鸿国、屠兆区、冯国大、王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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