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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T5217-1997 前 本标准是根据我国资源特点、生产工艺情况和使用要求修订的,非等效采用原苏联「0CT7618-~83 董石精矿技术条件》。本标准与原苏联rOCT7618-83对比有以下儿点不同:本标准包括董精、块 矿和粉矿三种类型,IOCT7618中没有粉矿;主成分aF2含量高;主要杂质Si),、S、P以及水分含量规 定较严。 本标准自实施之H起,原YB/T514393《氟石精矿》、YB/T5167-·93&黄石块码、YB/5217 93《董石粉矿作废。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信息标准研究院提出并归11。 本标准出浙江省萤石矿山公司、东风萤石公司负贵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安树敬、斯敬明、伍国祥、正接伟、徐志平、洪守霞。 368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YB/T 5217- 1997 石 代牌YB/T521? 3 VB/T 5i+3 S ,3 YB/T 5167 Fluorspar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石产品的牌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典存和质基证明 书。 本标准适用于经选别加工所得的各种规格的萤石精矿、块矿、粉矿产品,供冶金、化工、建材及机械 等行业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 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007—87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GB2008—87 散装氟石取样、制样方法 GB 3286----82 石灰石、白云石化学分析方法 GB5185—85 筑石化学分析方法 GB 8170--87 数值修约规则 YB/T5142一93冶金矿产品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般规定 3牌号 按产品的生产工艺、主要用途和杂质含量划分萤石类型、牌号,如表1规定 表1 类 型 台 萤石精矿 FC-98 FC-97A FC-97B FC-95FC-93 FC 萤石块矿 F1-98 FL-97 FL-95FL-90FL-85 FL-80 FL-75 FL.-70 FL 65 FI. 萤石粉矿 FF-98FF-97FF-95FF-90 FF-85FF-80FF-75FF-70FF-65 FF 注:C表示精矿;L表示块矿;F表示粉矿。牌号前F表示董石。数字表示CaF:门分含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1997-02-19批准 1997-07-01实施 598 1997 YB/F5217 4技术要求 4.1化学成分 4.1.1萤石精矿的化学成分座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化学成分.% 牌 CaF: 杂质.不大卡 不小于 sio CaCO, p 86-3.: 0 *86 [3. 6 0. 7 0. 135 n, t35 FC97A 0. 8 1. 0 97.0 FC-97R 1. 0 1. 2 FL-95 95. 0 1. 4 1. 5 FC-93 93. 0 2 43 4.1.2 萤石块矿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化学成分,% 牌号 杂质,不大于 CaF. 不小于 SiO, 5 86"J.3 98.0 1.5 0. 05 7. 03 FI-97 97. 0 2. 5 0. 08 0. 05 F1.-95 95.0 4.5 0. 10 0.n6 06-"14 90. 0 9.3 0. 10 0. 06 FI-85 85.0 14. 3 0. 15 (3, 06 .. FL-80 80.0 18.5 0. 20 0. 08 FL.-75 75. 0 23. 0 0. 20 . 08 FL-70 70.0 28.0 0. 25' 0. 118 FL-65 65.0 32. 0 0.30 1), (8 4.1.3萤石粉矿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YB/T5217-1997 表 4 化学成分,% 牌 号 杂质,不大『 CaF2 不小于 Fe:O, FF-98 98 0. 2 FF-97 97 0. 2 FF-95 S6 0. 2 FF.90 90 0. 2 FF-85 85 0 FF-80 80 0. 3 FF-75 75 n. 3 FF-70 70 FF-65 65 4.2粒度 4.2.1精矿:通过0.154mm筛的量不少于87%。 4.2.2块矿:6mm~300mm。其中<6mm粒度的量不超过5%;>300mm粒度的量不超过10%。产 品最大粒度为350mm。 4.2.3粉矿:0~6mm。 4.2.4需方对粒度有特殊要求时,可出双方议定。 4.3在105C的质损量按干态精矿和湿态精矿: 干态精矿质损量不大于5%; 湿态精矿质损量不大于10%。 4.4产品中不得混入外来杂物。 5试验方法 5.1产品的化学成分分析方法和质损量的测定方法按GB5185和GB3286规定进行。 5.2产品的粒度测定方法按GB2007.7规定进行。 5.3数值修约方法按GB8170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萤石产品质量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检验。 6.2产品在矿山交货。以同一牌号一次交货量为一批。每批为一检验单位。 6.3散装产品取样和制样按GB2007和GB2008进行。袋装产品的取样,从每批产品中抽取10%的袋 作样袋。每样袋取样量不少于净重的0.02%,将取的份样合成为大样,充分混匀后用四分法缩分至 200g。将试样分为二份,一份供分析用,一份作留样保存6个月以上,以备核查。 6.4需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应在收货之日起半个月内向供方提出,并由双方会间重新取样复验.按 复验结果判定质量。如需仲裁,有关事宜由双方商定。 ort YB/T52171997 7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7.1下态董石精矿产品,每袋净重为50kg或1000kg,亦可按需方要求包装;湿态萤石精矿包装.每 袋净重1000kg或散装。 7.2除上述规定外,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存和质量证明书按YB/T5142进行。 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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