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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ICS 29.140.01 分类号:K70 备案号:23407-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29402008 照明电器产品中 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Requirements for concentration limits for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lighting equipments 2008-02-01发布 2008-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QB/T2940-2008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4)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电光源研究所、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 公司、佛山市华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广东东松三雄电器有限公司、飞利浦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国家电 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道德宁、屈素辉、杨小平、徐国荣、吕军、张俊斌、刘剑平、区志杨、张宇涛、 陈松辉、黄佩、赵秀荣、江娜。 本标准首次发布。 QB/T2940—2008 引言 为了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国务院七部委制定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立法以推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的控制工作,旨在从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限制或 禁止使用包括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六种物质在内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照明电器产品含有包括上述六种物质在内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随意丢弃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同 时也造成资源浪费。但是由于照明电器产品自身的特性,以及生产技术的需要,目前还不能全部用“绿 色”材料替代。因此,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减量化和替代的工作必须同时并举。 本标准考虑了照明电器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者从源头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需要,以及监督检 查机构实施监管或测试的可行性,与国际相关标准或规范要求衔接,结合行业的现状和经济与技术上的 可行性等,制定了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合理限制指标,并根据照明电器产品的特性制定了豁免产 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的附录。 本标准与欧盟RoHS指令中与照明产品相关的条款有三点差异: -限制汞含量的荧光灯品种增加了环形荧光灯; -对允许使用含铅不小于85%的高温焊料增加了“产品工作时,其焊接部位的温度不低于 210℃,以及晶体管芯片与框架的焊接”的限制条件; 列入允许“硼硅酸盐玻璃表面打印用印油含铅”的豁免条款,但不包括镉。 QB/T2940-2008 照明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含量。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照明电器产品: 白炽灯、卤钨灯; -荧光灯,包括双端荧光灯、单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 -高强度放电灯,包括高压汞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 发光二极管; 灯用附件,包括镇流器、启动器、触发器、变压器及其他控制装置; 各类灯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23153一2008照明电器产品中有害物质检测样品拆分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有毒有害物质hazardoussubstance 照明电器产品中含有的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 多溴二苯醚(PBDE,不包括十溴二苯醚)。 3.2 部件parts 组成照明电器产品的结构单元,如玻壳、芯柱、灯头等。 3. 3 均质材料homogeneousmaterials 不能通过机械手段进一步拆分为不同材料的材料,均质材料各部分的组成均相同。 4要求 照明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在均质材料中的含量,除附录A规定外,应不大于表1所列出的值。 表1 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镉 六价铭 多溴联苯 多溴二苯醚 名称 铅 汞 0.01 0.1 0.1 0.1 含量/(%) 0.1 0.1 注:多溴二苯醚不包括十溴二苯醚。 QB/T2940-2008 5检测规则 5.1检测单元 检测单元按GB/Z23153一2008进行拆分。 5.2检测方法 检测按照相应的检验方法执行。 6合格判定 6.1判定方法 照明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经检测后满足表1的要求,对附录中列出的产品达到相应的规定 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6.2合格条件 试验类型为型式试验。 第一批试样:3 不合格数:0。 如果有一只不合格,则进行第二次。 第二批试样:3 不合格数:1(两批试样合计)。 2 QB/T2940-2008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豁免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本附录规定了需要豁免的照明电器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 A.1汞 A.1.1限量5mg的产品 使用稀土荧光粉的普通照明用荧光灯,寿命大于2万h的限量可放宽至8mg。 A.1.2限量10mg的产品 使用卤磷酸钙荧光粉的普通照明用荧光灯。 A.1.3不限量的产品 特殊用途的荧光灯; 本附录未提及的其他光源。 A.2铅 A.2.1不限量的产品和部件 荧光灯管的玻璃部件; 黑光灯管的蓝黑玻璃; 硅涂层线形白炽灯; 一电子元件(包括辉光启动器)的玻璃; 一水晶玻璃; 荧光灯用的主汞齐和辅助汞齐; -用于专业复印、光刻制版设备的金属卤化物灯用卤化铅; -硼硅酸盐玻璃表面打印用印油; 陶瓷部件。 A.2.2允许超过0.1%限量的产品和部件 用于重氮复印、平版印刷、捕虫器、光化学和固化过程的特种灯用荧光粉,以及仿日晒灯用荧 光粉的铅激活剂含量应不大于1%; 一铜合金部件中的铅含量应不大于4%; 一铝合金部件中的铅含量应不大于0.4%; 一钢合金部件中的铅含量应不大于0.35%: -产品工作时,其焊接部位的温度不低于210℃的,以及晶体管芯片与框架的焊接允许使用含铅 量不小于85%的高温焊料。 注:焊接部位的温度依据产品的安全要求规定的最高温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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