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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ICS 71.100.35 分类号:Y44 备案号:22728-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2903—2007 罐装蜡烛 Jar candle 2007-12-03发布 2008-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QB/T2903-2007 前言 罐装蜡烛系列产品是蜡烛行业的主要产品之一,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特制定此行业标准。 本标准是在参考了德国标准RAL-GZ041/1(2005)《蜡烛的一般质量和检验规范》(GeneralQuality andInspectionSpecificationsforcandles)、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ASTMF2417一2004《蜡烛燃烧测 试的标准规范》(StandardSpecificationforFireSafetyforCandles)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牙膏蜡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南烛业有限公司、东莞铨威烛业 有限公司、定州市金桥蜡烛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颖、阑生东、王传磊。 本标准首次发布。 QB/T2903-2007 罐装蜡烛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罐装蜡烛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 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罐装蜡烛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罐装蜡烛jarcandle 以植物蜡和/或石蜡为主要材料,经热加工灌装于固定容器冷却而成的蜡烛。 4要求 4.1性能指标 成品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4.2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的规定。 QB/T2903-2007 表1 成品的性能指标 项 目 指 标 容器 材质均勾,无缺口、裂纹、毛刺、气泡,无毒 色泽 均匀一致,符合规定颜色 气味 无异味,符合规定香味 蜡芯偏心度/mm ≤ 半径的1/6(最大不超过3mm) 1 蜡芯露出长度/mm 6~15(特殊产品除外) 热稳定性 (35±1)℃,24h不变形、不变色 光稳定性 在紫外灯下照射,48h无明显变色 产品放置稳定性! 产品放在10°的倾斜面上,观察在任意放置角度下应无倾倒现象 燃烧性能 无可视黑烟,无自熄,火焰高度稳定。火焰高度为15mm~50mm 燃烧时间/h 产品标注的燃烧时间 燃烧余辉/s >! 20(室外蜡烛除外) 安全性 在蜡烛的燃烧过程中容器不应破裂 1.需要手拿的部位:金属≤55:陶瓷、玻璃≤65;塑料≤75 容器表面温度/℃ 2.可能接触的部位:金属≤105:陶瓷、玻璃≤120;塑料≤125 3.容器底部:金属≤110;陶瓷、玻璃≤125;塑料≤135 5试验方法 5.1 容器 取样品4支,观察容器有无缺口、裂纹、毛刺、气泡等。 5.2色泽 取样品4支,目测。 5.3气味 取样品4支,鼻嗅。 5.4蜡芯偏心度 取样品4支,用游标卡尺测量蜡烛,取4支蜡烛中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果。 5.5蜡芯露出长度 取样品4支,用游标卡尺测量,每支应符合标准要求,取4支蜡烛中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 果。 5.6热稳定性 5.6.1主要仪器 恒温培养箱:精度+1℃。 5.6.2测试步骤 取样品4支,平放在(35±1)℃的恒温箱内,保持24h,取出恢复至室温,观察有无变形、变色现象。 5.7光稳定性 5.7.1主要仪器 a)光稳定性测定箱:密闭的带有散热装置的紫外灯箱; b)紫外灯:波长365nm,照度500μW/cm²600μW/cm² QB/T2903+,2007 5.7.2测试步骤 取样品4支,平放于光稳定性测定箱内距紫外灯200mm的正下方处,保持48h,取出观察有无变色 现象。 5.8产品放置稳定性 取样品4支,逐支放在10°的斜面上,观察在任意放置角度下有无倾倒现象。 5.9燃烧性能 取样品4支,在室温15℃25℃、无强空气对流条件下,点燃蜡烛15min后观察其燃烧情况,直至 完全熄灭。用钢板尺测量火焰高度,取4支蜡烛中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果。 注:蜡烛燃烧性能试验按下述要求进行。 1)质量小于40g,燃烧至离蜡烛底部10mm停止; 2)质量大于40g,直径小于60mm,每燃烧2h至少停止1h,燃烧至离蜡烛底部20mm停止; 3)直径大于60mm,每燃烧5h至少停止1h,燃烧至离蜡烛底部20mm停止。 5.10燃烧时间 取样品4支,在室温15℃~25℃、无强空气对流条件下,用计时器测量蜡烛从点燃至燃烧到离蜡烛 底部10mm或20mm(参照5.9注进行试验)所用的时间。 5.11燃烧余辉 取样品4支,不 在室温i5℃一25℃、无强空气对流条件下,点燃30min,将蜡烛熄灭,测量蜡芯熄灭 至无烟的时间;!重新点燃蜡烛,重复上述试验。取两次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果。 5.12安全性 目测5.9的全过程,一观察容器有无破裂。 5.13容器表面温度 5.13.1主要仪器 红外测温仪:精度±1℃。 5.13.2测试步骤 取样品4支,在蜡烛燃烧过程中用红外测温仪测定容器表面温度,取4支蜡烛中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 最后测试结果。 5.14净含量 取样品10支称重,与标注净含量比较,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的规定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色泽、气味、蜡芯偏心度、 蜡芯露出长度、燃烧性能、安全性。 6.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形式 检验。 a)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或配方调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行业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3 QB/T2903—2007 6.1.3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投料、同一批规格生产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符合检验数量的样品,经工厂 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6.2判定规则 如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不合格项目, 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验结果中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1.1销售包装上应有如下标志,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 a)产品名称、商标; b)生产厂名、地址; c)采用的标准编号; d)相应的警告标志。 7.1.2运输包装应有如下标志,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 a)产品名称、商标; b)生产厂名、厂址; c)装箱数量、毛重、颜色; d)出厂日期; e)包装箱规格; f)向上、怕雨、怕晒等标志。 7.2包装 在不损坏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产品包装形式和包装材料由供需双方自定,运输包装封箱打包应牢固, 每箱内应附有合格证。 7.3运输 运输时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装轻放。 7.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低于35℃、通风、干燥的仓库内,切忌靠近热源。堆放时不应直接接触地面和墙,堆 放高度不应超过2m。 7.5保质期 日期应标注在可视面上: a)保质期应标注生产日期,按年、月顺序标注,不应颠倒; b)保质期限:燃烧性能保质期为一年;形状、香味、颜色保质期由企业自定。 4 QB/T 2903-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 轻工行业标准 罐装蜡烛 QB/T2903-2007 *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6号 邮政编码:100740 发行电话:(010)65241695 网址:http://www.chlip.com.cn Email:[email protected] 轻工业标准化编辑出版委员会编辑 地址:北京西城区月坛北小街6号 邮政编码:100037 电话:(010)68049923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书号:155019-3141 印数:1-200册 QB/T290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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