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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QB/T 1924-93 菜刀 1994-08--01实施 1994—01—0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QB/T1924-93 菜 刀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菜刀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菜刀。 2引用标准 GB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282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3产品分类 3.1产品型式按各自企业的情况或地方特色以及特殊要求而定。 3.2产品主要部位名称如图。 刀皆 刀口 刀买 商标 刀道刀橘,刀属, 3.3产品的规格按刀身长度(最长部位)不同分为1* ~8*、A、B两类,其规格尺寸见表1。 表 mm 规 尺 7* 格 1 2 类 220±2 210 ±2 200± 2 190 ± 2 180 ± 2 170 ±2 160 ±2 150± 2 A B 215 ± 2 185 ± 2 175 ± 2 165 ±2 205 ± 2 195 ± 2 155±2 145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4-01-06批准 1994—08—01实施 QB/T 1924—93 3.4 材料应符合表2的规定或采用能达到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其它材料。 表 2 材 类 料 别 碳素复合钢 碳素不锈复合钢 链 不 锈 钢 部 位 不锈钢OCr18Ni9 主 体 B1、B2等替通低碳钢 3Cr134Cr13等 OCr130Cr17等 65Mn 马氏体型不锈钢 刃 部 60、65、65Mn 65Mm 刀 柄 金属或非金属无毒材料 刀箍、垫圈 防腐性能材料或经防腐处理的材料 4 技术要求 4.1锋利度 锋利度值不大于40N,耐用度值不大于15N(刃口锋利、竖看成一黑线,无白口)。 4.2 2硬度要求见表3。刃部淬火宽度不小于20mm。 表8 刃部材料 硬 度 同把硬度差 ≥HRC50 不锈钢类 《HRC4 碳素钢类 ≥HRC52 4.3金相组织 4.3.1刃部材料是碳素钢的,其金相组织为回火马氏体不大于4级。 4.3.2刃部材料是不锈钢的,其金相组织为隐针状回火马氏体+细针状回火马氏体+粒状 碳化物+少量残余奥氏体(允许有员氏体), 4.4复合钢类菜刀刃部不准有偏钢,显钢宽度不小于0.5mm,不得有过烧、断口、夹灰等缺 陷。 4.5粗糙度 4.5.1刀身主体为碳素钢的其粗糙度为Ra3.2μm。 4.5.2刀身主体为不锈钢的其粗糙度为Ra1.6μm。 4.6刀身平直并对称,特殊设计要求的除外。 4.7刀体上10mm以下的抛磨粗丝和黑丝累计长度不超过50m,1mm以下的麻点不超过5 处。 4.8刀柄、刀箍、垫圈 正。 -2- QB/T1924-93 4.8.3塑料刀柄经耐温试验后无松动、变形。 4.9商标应清晰端正。 4.10菜刀质量分等规定见附录A(补充件)。 5试验方法 5.1产品规格尺寸用通用量具检测。 5.2锋利度:用菜刀锋利度测试仪检测:在刃部前后三分之一处各测一点。 5.3硬度试验:用硬度计在离刃口线5~8mm内分前、中、后各测一点。 5.4金相组织用金相显微镜(500×)检测,观察部位在刃长的中部横裁面上,距刃口8~ 10mm处。 5.5淬火宽度和显钢、偏钢试验:分别在刀头端部和根部的刃口处涂上5%硝酸水溶液观察 其色泽,用目测、尺量。 5.6粗糙度试验:用粗糙度测定仪测定或用粗糙度样块对照。以仪器测定作为仲裁方法。 5.7 粗丝、黑丝、麻点用样板或尺量测定。 5.8 刀柄强度试验:以刀箍为支点,背为底面,在刀柄尾端10mm处采用挂重法。 5.9 塑料刀柄的耐温试验;塑料刀柄在100℃水中漫15min。 5.10 其它技术要求用目测、手感检验。 6检验规则 6.1产品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2产品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出厂检验 按GB2828规定执行,采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按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品数计算, 其检查项目、不合格分类、检查水平和合格质量水平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本标准所属章、条 检查水平 合格质置水平 序号 检查项目 不合格分类 IL AQL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5.2 S-2 利度 B 4.1 4.0 粗糙度 4.5 5.6 2 6.5 平真性 4.6 5.10 8 c I 刀身外观 4.7 5.7 4 10 商标 4.9 5.10 5 6.2.2型式检验 6.2.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8。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8- QB/T1924—93 c。正常生产时每年不少于一次,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2型式检验按GB2829规定执行,采用判别水平I的一次抽样方案,按每百单位产 品不合格品数计算,样本大小均为n=5,其检查项目、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应符合 表5的规定。 表 本标准所属章、条 不合格质量水平 序号 检查 项目 不合格分类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RQL 锋利度 4.1 5.2 1 2 硬度 4.2 5.3 8 淬火宽度 B 4.2 5.5 40 金相组织 4.3 5.4 4 显钢、偏钢 5 4.4 5.5 6 粗糙度 4.5 5.6 7 平直性 4.6 5.10 8 刀身外观 4.7 5.7 c 65 9 刀柄刀箍垫圈 4.8 5.85.9 10 商标 4.9 5,10 11 规格尺寸 3.3 5.10 6.2.2.3 样本从出厂检验合格批中抽取,先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再进行 型式检验。 6.3经检验不合格,则应加倍进行复检,若复检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4允许供需双方协商采用其他检验规则。 7标志、包装、运输、购存 7.1标志 产品上应有永久性商标。 7.2包装 7.2.1每把刀应用纸袋或塑料袋包装,并附有产品说明及生产厂名、合格标志。 7.2.2包装箱上应注明: &,产品名称及规格、等级, b.制造厂名、厂址 QB/T1924—93 c。制造日期、出厂日期; d.数量, .,毛重或净重,kg; f。体积:长×宽×度,cm, 9. 防潮标志。 7.2.3出口包装另定。 7.3运输 运输时应严禁抛掷、雨淋、受潮。 7.4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相对湿度不大于80%的仓库中,产品应距地面150mm以上。 在周围无酸、碱或其他腐蚀性气体的情况下,产品从出厂日期起防锈期为6个月。 5 QB/T1924--93 附录A 菜刀分等规定 (补充件) A1合格品 凡符合标准中各项技术要求的为合格品。 A2 优等品、一等品 优等品与一等品符合表A1的规定,未列的其它要求应符合合格品的规定。 表A1 序号 技术要求 优 品 等 品 不锈钢类 ≥HRC52 ≥HRC 50 刃硬 1 ≥HRC 54 口度 碳素钢类 ≥HRC54 同把硬度差 ≤HRC3 ≤HRC4 2 粗糙度 不锈钢类 Ra0.8μm Ra1.6μm 碳素钢类 Ra1.6μm Ra3.2μm 4 外 观 不得有粗丝、黑丝,麻点不超过3处 不得有粗丝、黑丝,麻点不超过4处 锋利度 锋利度值 32N 36N 5 耐用度值 9N 12N 金 不锈钢类 同标准4,3.2 同标摊4.3.2 9 相 碳钢类 2级 8级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日用五金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单位有:北京制刀厂、广东江门三桁瓦 刀厂、齐齐哈尔制刀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赵凤韦燕茹金成徐景华赵为善雷梓旋 王英华。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标准SG184-80《菜刀》作废。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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