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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QB/T 1814、 -93 钢丝发夹 指甲钳 1993--07--29发布 1994-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发布 目 次 QB/T1814—93 钢丝发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QB/T 1814-93 钢丝发夹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丝发夹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 输、贮存。 2 引用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绘查) GB 282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 5938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中性盐雾试验(NSS)法 GB5944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腐蚀试验结果的评价 3产品分类 3.1产品结构及各部名称 产品结构示意及各部名称见图1。 2 1端头; 2-前接触点; 3上叶 4一下叶 图 1 3.2产品型式 3.2.1产品按型式分平面型、波浪型、叶型、花型、麻花型、勾型六种,见图2,代号见表1。 平面型 波浪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3--07--29批准 1994-03-01实施 QB/T181493 叶 型 花 麻花型 勾 型 图 表 1 平面型 波浪型 叶 型 花 型 麻花型 品 型 式 勾 产 型 型式代 P B H M G 3.2.2产品端头分有珠头(Q)和无珠头。 3.3产品标记 GF 标准号 珠头代号 设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长度(L),mm 型式代号 产品名称代号 标记示例:GFB50—1Q QB/T1814 第一次设计长度50mm的珠头波浪钢丝发夹。 4技术要求 4.1尺寸要求 2 QB/T1814--93 产品长度(L)的极限偏差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uru 长度尺寸 09> >50 >55 >60 99< >70 >75 >85 极限偏差 ±0.5 ±0.6 ±0.7 端头距 (弹性) 24 26 28 32 34 36 38 端头距(疲劳性能) 20 22 24 26 28 30 32 34 4.2.使用要求 4.2.1弹性 除勾型外,经弹性试验后,产品应恢复原状。 4:2.2抗疲劳性能 除勾型外,经疲劳性能试验后,产品前接触点或面不得有间隙。 4.2.3夹持要求 发夹前接触点不得有间隙或接触面不得小于长度的三分之一。 4.3耐腐蚀性能 a。涂漆产品经中性盐雾试验8h,其基体耐腐蚀级别不低于6级; b.电镀产品经中性盐雾试验4h,其基体耐腐蚀级别不低于8级。 4.4漆膜牢固度 漆膜应牢固,经漆膜牢固试验后,漆膜无起皮、脱落现象。 4.5外观要求 4.5.1产品造型应端正,除勾型外,发夹的上下两叶应重合。 4.5.2发夹内外面不得有锈迹。 4.5.3涂漆产品外表面应色泽光亮,不得有沾漆、流漆、皱纹、露底,不应有明显划痕、起 泡、麻点。 4.5.4电镀产品外表面应色泽光亮、均匀,不应有起泡、脱皮。 4.5.5发夹端头应光滑,切口毛边不得大于0.1mm,有珠头发夹上下叶珠头大小基本均勾, 珠头不得松动及有明显的露角,起泡、凹坑。 5试验方法 5.1尺寸测量 长度、端头距、切口毛边用游标卡尺测量。 5.2弹性试验 按表2规定的距离,用手拉开两叶端头连续开合5次。 5.3抗疲劳性能试验 按表2规定的距离,用专用测试仪,拉开两叶端头连续1200次。 5.4耐腐蚀性能试验 中性盐雾试验按GB5938规定试验,并按GB5944方法评价。 3~ QB/T181493 5.5漆膜牢固试验 将发夹两叶展开,下叶在直径凸5mm金属棒上进行弯曲,转角大于180°,用指甲轻刮弯 曲顶部一次。 5.6夹持要求及外观 在相距750mm,40W日光灯照明下进行手感目测。 6.检验规则 6.1产品必须经制造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6.2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采用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品数检验。 6.3出厂检验 6.3.1出厂检验按GB2828规定进行,采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其检验项目、不合格分 类、合格质量水平、检查水平见表3。 表 3 序 对 应 章 条 合格质量水平 检查水平 检验项目 不合格分类 (AQL) 号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I L) 弹 性 4.2.1 5.2. 1 4.0 夹持要求 4.2.3 5.6 2 S-3 长度尺寸 4.1 5;1 3 4.5.1 4.5.5 5.6 c 6.5 外观要求 4 4.5.2 S-4 4.5.3 5.6 4.5.4 6.3。2经出厂检验判定为合格批时,交货方将检出不合格品换成合格品后方可提交;判定为 不合格时,该批产品由交货方返工整理后,才能再次提交检验。 6.4型式检验 6.4.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产品投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单位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e。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6.4.2型式检验按GB2829规定进行,采用判别水平I的一次抽样方案。其样本从出厂检 验后的合格批中抽取,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判定数组和样本大小,见 表4。 QB/T1814—93 表4 序 对应 章条 不合格 组 不合格 判定数组 检验项目 样本大小 号 别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分 类 X Ac Re 弹 性 4.2.1 5.2 1 B 夹持要求 4.2.3 5.6 .20 2 漆膜牢固度 5.5 20 3 I 4.4 外 4 观 4.5 5.6 c 25 5 长度尺寸 4.1 5.1 5.3 c 疲劳性能 4.2.2 25 Ⅱ 2 6 8 4.3 5.4 B 按GB5944判定 100 7 耐腐蚀性能 6.4.3 经型式检验判为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并征得上级主管质量部门的许可,可 重新进行检验。 a。因试验设备故障或操作错误而影响检验结果时; b.受检单位提出复验要求时; c.企业采取必须的技术措施时。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内包装上印有制造厂名、产品名称、型号、商标、标准号。 7.1.2外包装箱应印有制造厂名、产品名称、型号、货号、商标、数量、毛重、体积、出 厂日期、标准号。 7.2包装 7.2.1内包装 内包装可用纸板、纸盒或塑料袋包装。 7.2.2外包装 箱包装分为纸箱、木箱两种,均采取防潮措施,包扎应牢固。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7.3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严禁雨淋受潮,搬动时小心轻放,不得与腐蚀性物品混放。 7.4贮存 7.4.1成品仓库应通风干燥,库内相对湿度小于85%,箱距地面200mm以上,库内不得有腐 蚀性气体,不得露天存放。 7.4.2产品在符合7.3,7.4.1规定及不开箱情况下,贮存保质期:涂漆产品为一年;电镀 产品为半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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