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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QB/T 1701~1702-93 灌酱机 番茄酱成套设备 1993-03—28发布 1993—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发布 次 目 QB/T1701—93 (1) 灌酱机 (6) QB/T1702.1—93 12t/d番茄酱成套设备 QB/T1702.2—93 括板升运机 (10) QB/T1702.3—93 (13) 浮洗机· QB/T1702.4—93 (16) 去籽机. (19) QB/T1702.5--93 预热器· (22) QB/T1702.6-—93 三道打浆机 (25) QB/T1702.7—93 双效真空浓缩锅. (30) QB/T1702.8--93 杀菌器· QB/T 1701—93 4技术要求 4.1机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所有外购件和原材料应有供货单位的检验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如无合格证或质量保证 书,制造厂应对外购件和原材料进行检验,合格的才能采用。 4.3·当物料在498℃且其粘度处于3~8Pa·s时,机器应能够灌装。 4.4 灌装重量误差±3%。 机器正常运行时噪声不得大于80dB(A)。 4.5 4.6 每个灌装阀在其关闭状态时物料不得泄漏。 4.7 机器应装有物料桶液位控制装置。 4.8 机器应具有当灌装阀下无罐不灌装的连锁功能。 4.9 气控装置动作应灵敏、可靠。 4.10 空罐送入接收机构应保证空罐的几何形状维持不变。 4.11 润滑系统中的润滑剂不得污染物料。 4.12 与物料接触的零部件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 4.13 物料桶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渗漏,与物料接触的表面,其粗糙度Ra值不得大于 3.2μm。 4.14 机器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2M2,接地电阻不得大于0.39。 4.15 油漆应符合QB/T1588.4的有关规定。 5试验方法 5.1试验应在机器正常运行状况下进行,每项试验当第一次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允许再进行 两次复试,并且复试的两次结果都应合格,否则此项试验结果为不合格。 5.2每项试验的试验介质如无特殊规定,应采用工作介质作为试验介质。 5.3灌装重量误差 连续抽取数目不少于三倍灌装头的已灌装酱料的罐头作样本,每罐放在天平称量并记 录,然后按下式计算样本平均值X和均方差o以及灌装重量误差GW,应符合4.4条规定。 X = (1) n i=1 式中:X样本的平均重量,g, X-第i罐样本的重量,g; n—样本数。 1 g= (Xi- X) (2) 式中:0—样本均方差,g。 3g GW=± (3) x 2 QB/T1701—93 式中:GW灌装重量误差,%。 5.4噪声 用精度为±1dB的声级计,按ZB.I50004的规定进行测试,应符合4.5条的规定。 5.5物料桶渗漏 采用煤油渗漏试验:将焊缝能够检查的一面清洗干净,涂以白粉浆,晾干后在焊缝一面 涂以煤油,使表面得到足够的浸润,经30min后,白粉上没有油渍为合格,应符合4.13条的 规定。 5.6绝缘电阻、接地电阻 在电源端子与机器外壳之间,用精度为1.0级的500V兆欧表测出绝缘电阻,应符合4.14 条规定;在接地端子与机器外壳之间,用精度为土0.0012的数字微欧计测出接地电阻应符合 4.14条规定。 5.7生产能力 用分度值为0.1s的秒表测定时间,测出1min内所灌装的罐数,即为生产能力,应符合表 1的规定。 5.8其它项目试验用目测、耳听、手摸、粗糙度样板等常规方法进行。 6检验规则 6.!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 6.2.1出厂检验必须在机器出厂前进行。 6.2.2每台机器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技术文件和本标准4.2,4.12~4.15条的 要求,对机器的制造、装配、外观、安全卫生等进行检验。 6.2.3每台机器装配完成后应进行空运行试验,试验时间不得少于2h,并在空运行时对本 标准4.8~4.11条的要求进行检验。 6.2.4机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证明机器质量合格的文件。 6.3型式检验 6.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8。机器试制完成或转生产的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三年进行一次; d。产品停产三年后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2型式检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机器中抽取,检验项目应符合本标准第3.3条、第4章 的规定。 6.3.3抽样规则 采用随机抽样法,每批抽1~2台。 6.3.4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如不合格,则应加倍抽检,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 QB/T1701-—93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产品标志 产品标志的基本内容包括: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名称和型号; c制造日期; d.主要技术参数; e:额定功率; f.产品编号。 7.1.2包装标志 7.1.2.1包装箱外应有清晰、整齐的标志,内容包括: a. 制造厂名称; b.产品型号、名称; c.出厂编号; d箱体尺寸(长×宽×高)及毛重; e:收货单位名称和地址; 。“小心轻放”、“起吊指示”、“向上”及包装年月等字样和标志。 7.1.2.2包装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 7.2包装 7.2.1包装应符合JB2759的规定。 7.2.2每台机器应随机供应下列文件: :使用说明书; b.产品合格证; c.装箱单。 7.3产品运输装卸应小心轻放,严禁倒置和堆垛,并应适合陆路和水路运输及装载要 求。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和不易积水的地方,避免与氯化物共存。 8质量保证 在用户遵守贮存和使用规则的条件下,从制造厂发货之日起一年半内,安装之日起一年 内,机器因制造质量不良,包装不善等原因,使机器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时,制造厂应免费为 用户更换和修理产品。 4 QB/T1701-93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轻工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前卫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连宫。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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