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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QB/T1485-92 电加热蒸汽发生器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包装、运输和忙存。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服装等行业使用的电加热蒸汽发生器。 2引用标准 GB5226机床电气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术语 3.1产汽量:在一定压力条件下,单位时间内蒸发水的重量。 3.2加热容器:盛水并装有金属管状加热器的容器。 4产品分类 4.1型式 加热容器使软水加热后产生一-定压力的蒸汽,并具有水位调节、压力调节和过压保护装 置。 4.2分类 按向加热容器内供水方式可分为: .自动加水式, b.人工加水式。 4.3主要技术参数 主要技术参数见表1。 表 单位 数 值 项 目 率 kw 功 4.5 15 18 24 30. 2 6 12 产 10.8/14.4 18 1 21.6[25.2 28.8 汽 量 kg/h 2.4 5.4 7.2 36 工 MPa ≥ 0.2 220 电 压 V 380 三 相 中华人民共和圃轻工业部1992—04-14批准 1992-12-01实施 71 QB/T1485-—92 4.4型号 型号编制规定如下: DZF 口 改进设计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主要技术参数代号,用功率数值表示 分类代号,分别用人工加水、自动加水中“人”、 “自”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R”或“Z”表示 名称代号,“DZF”分别为“电”、“蒸”、 “发”三字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5技术要求 5.1外观质量 5.1.1涂饰件表面应平整,色泽均勾,主要可见部位无明显流痕、起泡、剥落及碰伤等缺 陷。 5.1.2铭牌应图文清晰,位置正确,无明显划痕。 5.1.3电镀件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不应有漏镀、起皮、斑点、擦伤及锈蚀等缺陷。 5.1.4氧化件表面应色泽均勾,不应有空白、沉淀物光斑点、擦伤及锈蚀等缺陷。 5.2安全性能 5.2.1加热容器应由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并附有质量证明书。 5.2.2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1MQ。 5.2.3电气设备能经受耐压试验而不发生闪络和击穿现象。 5.2.4安全阀在机器达到规定的压力值时,应能放蒸汽。 5.3工作性能 5.3.1在工作压力为0.3±0.02MPa范内的产汽量应不小于表1规定。 5.3.2水位和压力的自动控制装置,应反应灵敏,动作正确可靠。 5.3.3各管路不得有渗漏。 5.3.4 阀门的开启和关闭应灵活可靠。 6试验方法 6.1第5.1条试验方法 目视。 6.2第5.2.1条试验方法 查验“质量保证书”。 6.3第5.2.2条试验方法 按GB5226中13.1条方法进行。 6.4第5.2.3条试验方法 按GB5226中13.2条方法进行。 6.5第5.2.4条试验方法 -72- QB/T1485—92 目视。 6.6第5.3.1和5.3.2条试验方法 6.6.1试验仪器 a:精度为1/1000的台秤; b.精度为±1s的秒表。 6.6.2试验程序 :将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置于台秤上,供水至制造厂规定的容量后开始加热,当蒸汽达到 0.3MPa后,记录台秤读数值; b.打开放汽阀的同时用秒表记时,调节放汽量的大小,使压力保持在0.3土0.02MPa范 内,历时30min时关闲放汽阀,第二次记录台秤读数值; c。二次读数值之差即为该时间内的产汽量,换算成单位时间的产汽量。 6.7第5.3.3条试验方法 循环反复三次目视。 6.8第5.3.4条试验方法 在制造厂规定的工作压力状态下,保持压力10min,目视。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按质量特性表示单位产品质量的重要性,可分为: 。:A类不合格:单位产品的极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 bB类不合格:单位产品的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 cC类不合格:单位产品的一般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 7.3出厂检验 7.3.1对出厂的产品实行全数检验。 7.3.2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及类别见表2。 2 不 合 格 分 类 检验 分 类 检验项目 A 类 B 类 c 类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5.1.1 V 5.1.2 5.1.3 V v. 5.1.4 5.2.1 73- QB/T1485—92 续表 2 检验分类 不 合 格 分 类 检验项目 类 类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A 类 5.2.2 V V 5.2.3 V V V 5.2.4 5.3.1 5.3.2 V V 5.3.3 V 5.3.4 7.3.3单个产品的合格判定 单个产品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即判为合格: .未出现A、B类不合格项目, b.未出现2项以上C类不合格项目。 7.4型式检验 7.4.1型式检验一般在下述情况之一时进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时,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含一年)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4.2样本的抽取 从本周期制造的并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某个批或若干批中随机抽取4个样本单位,检验其 中2个样本单位,另2个样本单位备检。 7.4.3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及类别见表2。 7.4.4型式检验的合格判定 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即判为型式检验合格: ,检验的2个样本单位未出现A类不合格项目及1项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也未出现4 项以上C类不合格项目,且在一个样本单位中未出现总数超过2项不合格项目; b:检验的2个样本单位如果未出现A类不合格项目及2项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也未出现 5项以上C类不合格项目,且在一个样本单位中未出现2项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总数不超 过4项不合格项目,则允许复检另2个样本单位的同类项目,这些项目应全部合格。 -74- QB/T.1485-92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8.1.1机器应有耐久性铭牌。 8.1.2铭牌上应清晰地标出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 b.注册商标 c,产品名称 d.产品型号, :制造日期或编号。 8.2包装 8.2.1机器应用牢固的包装箱包装,并有防潮保护措施。 8.2.2包装措施应是以保证产品在一般运输和保管条件下不致因颠震、装卸、受潮和侵人灰 尘而使机器受到损伤。 8.2.3在包装前,应对机器不油漆的外露金属部位涂刷防锈剂。 8.2.4机器及附件在包装箱内应固定可靠,必要时加人适当衬垫。 8.2.5每台机器应具备下列文件: ·产品合格证, b.使用说明书; c.装箱单。 8.2.6包装箱外表面应清晰地标出或表明以下各项: e.产品名称; b.产品标准代号及编号: c.产品型号, e毛重; f.外形尺寸:长×宽×高 9.制造厂名。 8.2.7包装标志应符合CB191的规定。 8.3运输 机器在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颠覆及剧烈地冲撞。 8.4贮存 包装后的产品应贮存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室内,.周圈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存在。 -75- QB/T 1485-92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服装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无锡服装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耀伦、祁凡、 庄根美、邢淑敏、许峰。 -76一 QB/T 1485-92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服装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无锡服装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耀伦、祁凡、 庄根美、邢淑敏、许峰。 -76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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