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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288-2006 代替HCRJ012-1998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 Wetflue-gasdesulphurization & precipitatordevice 200607-28发布 200609-15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HJ/T288-2006 目次 前言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8标牌、产品说明书. HJ/T288-2006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的技术要求,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的脱硫效率、除尘效率、阻力、液气比、漏风率、 烟气含湿量和循环水利用率等性能要求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锅炉炉窑脱硫除尘委员会)、北京西山新干 线除尘脱硫有限公司、浙江天蓝脱硫除尘有限公司、山东省肥城市新型节能环保设备厂、北 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机械工业部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7月2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9月15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HCRJ 012-1998)。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HU/T288-2006 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 1范围 本标准现定了覆式妞气脱最除尘装置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和其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湿式期气脱硫除尘装置(以下简称脱硫除尘装置),玻璃钢制湿式 气脱硫除尘装置的技术性能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花岗程脱硫除尘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条文,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脚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GBT699优质碳素结构锅 GBT912磷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GB/T1804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T3077 合金结构钢 GBT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3306 标牌 GB/T15187 湿式除尘器性能测定方法 GB/T16157 固体污染物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JB/T5943 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T程机械涂装通用技术条件 JB/T594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6 HJ/T57 周定污染源排气中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液气比 指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每处理1m烟气所需液体的体积,L/m。 3.2循环水利用率 指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循环用水量与设计用水量的比值,% 3.3阻力 指烟气通过脱硫除尘装置时的压力损失,以脱硫除尘装置进出自的全压差表示,Pa。 HJ/T288—2006 4分类 本标准将脱硫除尘装置分为两类 第|类 4.1 装置。该类装置不适用于燃用燃料含硫量高于0.7%的锅炉。 4.2第ⅡI类 指通过添加化学脱硫剂(碱性物质)降低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的脱硫除尘装置。 5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脱硫除尘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2材料要求 脱硫除尘装置所用的钢材应符合GB/T912、GB/T699及GB/T3077的规定:并应采取 有效的防耐磨措施。 5.3加工要求 5.3.I脱硫除尘装置焊接件的加工制造应符合JB/T5943的规定。 5.3.2脱硫除尘装置的未注尺寸公差应符合GB/T1804的规定。 5.3.3脱硫除尘装置表面喷漆应符合JB/T5946的规定。 5.4性能要求 5.4.1按第4章对脱硫除尘装置的分类,1、IⅡI类产品的技术性能应分别符合表1的规定, 表1脱硫除尘装置的技术性能 循环水利用率 脱硫效率 除尘效率 类别 阻力 液气比 漏风率 烟气含湿量 % % % Pa Lm % % 第1类 ≥85 >30 ≥95 <1400 <2 <5 ≤8 第ⅡI类 >85 >80 ≥95 <1400 <1 <5 ≤8 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浓度应符合GB13271的规定。 5.4.2 5.4.3脱硫除尘装置的工艺废水应循环利用 5.4.4 脱硫除尘装置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在正常况下的连续正常运行时间应不小于三 年。 HJ/T288-2006 6试验方法 61烟全排放沫度按GBT16157的定进行。 二氧化微指披依度技GBT16157.H/T56及HJ/T57的规定进行。 6.2 6.3脱缴除尘器的连续正常运行时间通过两个用户以上的实际调直确定 6.4脱硫除尘器其他性能按照GB/T15187的规定进行。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脱硫除尘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出厂检验 7.2.1每台脱硫除尘器出厂前均必颁进行出厂检验,由厂质量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明。 7.2.2检验项目为基本尺寸、焊接质量、装配质量、外观和防属耐磨涂层厚度及质量。 7.2.3出厂检验结果应符合5.1~5.3的规定,外购件应有合格证明。 7.3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定型: b)当产品的设计、工艺、所用材料的改变影响到产品性能: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 d)正常生产三年: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 7.3.1抽样方法 型式检验采取随机抽样,但不少于两台。 7.3.2检验项目 a)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 b)脱硫和除尘效率、阻力、液气比、漏风率及烟气含湿量: c)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浓度: d)正常运行时间。 7.3.3判定规则 倍抽样进行检验,若仍有项目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8标牌、产品说明书 属于第儿类产品, HJ/T288-2006 是属于第几类脱硫除尘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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