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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60.99 B 91 备案号:21487—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5158—2007 代替JB/T5158—1991 牧草种子除芒机技术条件 The technical conditions for forage seed deawning machine 2008-01-01实施 2007-08-0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JB/T5158-2007 目 次 前言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技术要求.. 3 3.1一般技术要求, 3.2 主要性能指标, 3.3 主要零部件技术要求 3.4装配技术要求 3.5安全要求. 外观质量, 3.6 检验规则. 4 出厂检验. 4.1 型式检验. 4.2 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5.2 包装、运输 5.3 贮存 JB/T51582007 前 本标准代替JB/T5158一1991《牧草种子除芒机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JB/T5158一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原引用标准改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并确认其有效性。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秀荣、徐龙、米彩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JB/T51581991。 JB/T51582007 牧草种子除芒机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牧草移子除芒机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齿杆式牧草种子除芒机,也适用于齿杆式蔬菜种子除芒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99—1999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1801—1999极限与配合公差带和配合的选择(eqvISO1829:1975) GB6142-1985禾本科主要栽培牧草种子质量分级 GB/T13306标牌 JB/T5673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3技术要求 3.1一般技术要求 3.1.1.5 牧草种子除芒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3.1.2制造除芒机所用材料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3.1.3除芒机所用零、部件应经检验合格,外购件应有产品合格证方可进行装配。 3.1.4除芒室喂人口处应设有观察孔,能观察到除芒室内物料充满程度。 3.1.5除芒室上部应设有供检修和清机用的活门,活门关闭时应密封良好,在工作中不得有粉尘喷出。 3.2主要性能指标 3.2.1被加工物料重量应不低于GB.6142一1985规定的三级,含水率在符合上述标准规定的情况下, 加工后种子应达到下列要求: a)除芒率应不小于92%; b)总损失率应不大于2.0%,其中破碎率不大于1.5%; c)除芒后种子净度应不低于GB6142一1985规定的级(指自带风选系统的除芒机); d)千瓦小时生产率应不低于45.0kg/(kW·h)。 3.2.2加工后种子温度应不高于40℃。 3.2.3噪声应不大于85dB(A)。 3.2.4粉尘浓度应不大于10mg/m²。 3.2.5首次故障前作业时间不少于150h。 3.3主要零部件技术要求 3.3.1内侧板成形后,平面度公差为2mm。 3.3.2除芒机主轴上齿杆装配孔的尺寸精度应为GB/T1801一1999规定的H8。 3.3.3除芒机主轴和齿杆应采用力学性能不低于GB/T6991999中规定的45钢制造。 3.3.4齿杆与主轴孔配合部分的尺寸精度应为GB/T1801一1999规定的d8。 3.4装配技术要求 JB/T5158-2007 3.4.1齿杆装配后,与壳体两侧壁间隙应保持一致,间隙为14mm~16mm,与壳体底部间隙为9mm~ 11mm。 3.4.2除芒机物料出口活门装配后,应滑动自如,无阻滞现象,关闭后其缝隙不得大1mm。 3.4.3齿杆安装牢固,扭紧力矩应不小于80N·m。 3.4.4除芒机主轴应转动灵活,无阻滞现象。 3.4.5装袋器活门应开关灵活,关闭时不应有种子漏出。 3.4.6’对自带清选系统的除芒机,各风量调节活门的锁定装置必须可靠。 3.4.7在正常负荷下,除芒机主轴轴承温度不得高于60℃。 3.5安全要求 3.5.1外露旋转件应设有安全防护罩。 3.5.2除芒机喂人装置上部应装有格栅。 3.6外观质量 3.6.1除芒机涂漆应符合JB/T5673中的规定。 3.6.2安全防护罩、旋转零部件的颜色与主体颜色有明显区别,镀锌铁皮件不涂漆。 3.6.3除芒机管道不允许有磁损、凹陷,卷边接口不允许有毛刺。 3.6.4除芒机主体应光滑、平整,不允许有毛刺、焊渣存在。涂漆后不允许有漆皮碰损。 4检验规则 4.1出厂检验 4.1.1每台产品需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4.1.2出厂前,每台除芒机应在额定转速下进行空运转试验,时间不少于30min,并达到下列要求: a)机器运转平稳,无异常声响; b)操纵系统准确、可靠,调节机构调节灵活; c)各紧固部位无松动现象。 4.1.3其他检验项目要求应符合3.4.1~3.4.4及3.6.4的规定。 4.2型式检验 4.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过程中,每三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d)停产两年以上,产品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4.2.2型式检验项目应按3.23.6的规定进行。 4.2.3抽检批为9台15台,从中随机抽取两台。 4.2.4除芒率、总损失率、加工后种子温度、3.5.1及3.5.2共10项,必须全部合格;或其他38项中, 不合格项目不大于六项,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标志 5.1.1应在每台除芒机的明显位置上固定标牌,标牌尺寸和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3306的有关规定。 5.1.2标牌的内容应包括: a)制造厂商名称; 2 JB/T5158—2007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 d)产品出厂编号; e)产品出厂日期。 5.2 包装、运输 5.2.1 在包装时,应将机器的输送管道拆下,另行包装。 5.2.2 包装规格及运输标记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 5.2.3 随同产品出厂的附件、配件及工具应俱全。 5.2.4 随机文件有: a)产品合格证; b)使用说明书; c)装箱单; d)用户意见反馈单。 5.3贮存 a)机器应置于于燥、通风的场所; b)露天存放时,应有防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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