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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 320 GA A 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600.1~600.5—2006 报警传输系统的要求 Reguirements for alarm transmission systems HB(CN)GA/T 600. 1-2006 2006-05-01实施 2006-02-1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060712000003 GA/T600.1~600.5-2006 目 次 GA/T600.12006/IEC60839-5-1:1991 报警传输系统的要求 第1部分:系统的一般要求 ...1 GA/T600.2—2006/IEC60839-5-2:1991 报警传输系统的要求 第2部分:设备的一般要求 ......11 GA/T600.3—2006/IEC60839-5-4:1991 报警传输系统的要求 第3部分:利用专用报警 传输通路的报警传输系统 .............. GA/T600.4—2006/IEC60839-5-51991 报警传输系统的要求 第4部分:利用公共电话 交换网络的数字通信机系统的要求 25 GA/T600.5-2006/IEC60839-5-6:1991 报警传输系统的要求 第5部分:利用公共电话 交换网络的话音通信机系统的要求 I ICS 13.320 GA A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600.1—2006/IEC60839-5-1:1991 报警传输系统的要求 第1部分:系统的一般要求 Requirements for alarm transmission systems 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systems (IEC60839-5-1:1991,IDT) 2006-02-10发布 2006-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T600.1-2006/IEC60839-5-1:1991 前言 GA/T600《报警传输系统的要求》分为五个部分: 一第1部分:系统的一般要求; 第2部分:设备的一般要求; -一第3部分:利用专用报警传输通路的报警传输系统; 一第4部分:利用公共电话交换网络的数字通信机系统的要求; 第5部分:利用公共电话交换网络的话音通信机系统的要求。 本部分为GA/T600的第1部分,等同采用了IEC60839-5-1:1991《报警信号传输系统的要求 第 1部分:系统的一般要求》。 本部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信电教研室、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北 京怡和拓天计算机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汝琳、刘希清、金巍、王蓓蓓、周明锦、佟祝斌。 本部分于2006年2月10日首次发布。 2 GA/T600.1—2006/IEC60839-5-1:1991 报警传输系统的要求 第1部分:系统的一般要求 1范围 GA/T600的本部分规定了报警传输系统的性能,可靠性和安全特性的一般要求。 本部分包括在报警系统和报警接收中心之间提供信号连接的一般要求。 对特定的报警传输系统的附加要求将在另外的章节中给出,是GA/T600的所属部分。这并不排 除可以使用这些特定章节所不包括的传输系统,实际上只要它满足一般要求,就可以使用。 本部分没有对信息通告的方法和设备安装做出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A/T600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便用这 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A/T600.2 2006 报警传输系统的要求第2部分:设备的一般要求(IEC60839-5-2:1991,IDT) S 3术语和定义 S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于GA/T600的本部分。 3. 1 报警公司: alarm company 提供和/或安装和/或维护报警系统的机构 S 3.2 报警状态alarmcondition 报警系统或其部分的状态,系统或其部分对所面临的危险做出响应时产生的结果。 3.3 alarmsysten 报警系统 用来探测和发出信号通告面监不正常状态,并发出一个指示面临危险的报警信号的电气设备和 网络。 3.4 报警传输系统alarmtransmissionsystem 用来把一个或多个报警系统状况的信息传递到一个或多个接收中心的设备和网络。 注:报警传输系统不包括局部的直接连接,即报警系统的部件之间的互连,该部件不需要用接口把报警信息变成适 合传输的形式。 3.5 防拆功能anti-tamperfunction 用报警系统的组成部分探测干扰的功能。 3.6 中央站central station 见报警接收中心。 3 GA/T600.1-—2006/1IEC60839-5-1:1991 3.7 加密encryption 信息的编码、变换或其他以伪随机方式使信息随时间而变化的变换, 3.8 远程中心remotecentre 远离被监控房屋的地方,关于一个或多个报警系统状态的信息在此处收集,用作报告(即报警接收 中心)或传输中转(即卫星站或收集点)。 3.8.1 报警接收中心(中央站)alarmingreceivingcentre(centralstation) 一直有人操作的远程中心,关于一个或多个报警系统状态的信息在此处报告。 3.8.2 监控中心monitoringcentre 有人操作的远程中心,报警传输系统状态的监控在此进行。 注:监控中心有可能是独立的中心或是报警接收中心的一部分。 3.8.3 卫星站satellitestation 通常无人操作的远程中心,但具有应急设备,在此收集若干个报警系统状态的信息,并直接或是通 过更远的卫星站将信息转发到报警接收中心。 3.8.4 收集点collectorpoint 无人操作的远程中心,不具有应急设备,在此收集若干个报警系统状态的信息,直接或是通过卫星 站将信息转发到报警接收中心。 3. 9 扰频scrambling 编码,转换或信息的其他变换,这种变换由随机钥匙决定,但不随时间而变化。 4般考虑 4.1可适用标准 在使用公共网络情况下,相关建议(ITU-T,CCIR等)是可适应的,在适当的场合,还应参考ISO开 放系统互连(OSI)分层结构模型 4.2系统配置 报警传输系统的逻辑配置如图1所示。 根据报警接收中心的所需可靠性水平和操作特征可以有各种不同的系统配置,例如: 一具有1个报警接收中心的配置(见图2); 一一具有2个报警接收中心的配置,其中实际运行的是主接收中心,从接收中心闲置,作备用(见 图3)。 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其他系统配置也可采纳。 供报警系统使用的报警传输系统类型应按所需的可靠性和/或安全水平选择,应参考描述不同类型 报警传输系统的各个标准。 为了提高通信可靠性,在报警系统和一个或更多报警接收中心之间可能要用一个以上通信方式,如 专用传输信道和采用公用交换网络的数字通信器。 为了传输允余的要求,报警系统可以由一个以上的传输方式和远程中心连接,例如专用传输信道和 采用公用交换网络的数字通信器。 4 GA/T600.1—2006/IEC60839-5-1:1991 4.3传输特性 报警系统状态的传输应是: a)连续的,或 b)J 周期性的和(或) c) 例外(状态随时变化)。 如果传输不是连续的,传输的控制则属于下列: a) 报警系统和(或) b) 报警接收中心,或 c) 传输系统。 5要求 报警传输系统应在一个或多个报警系统和一个或多个报警接收中心之间提供通信。 5.1同其他报警系统共用的传输设施 报警传输系统应保证在增加、改变或除去用户时不影响其他用户的信号。 报警系统和接收中心之间的通信在同一报警传输系统上出现任何其他正常信号时,仍应满足表1 所列的相应级别的要求。 就自动监控系统而言,非正常信号和阻碍报警传输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都应产生故障信号。 当报警或故障信号的生成速率等于从发射机每分钟产生一个相当于系统容量1%的信号时,报警 系统和报警接收中心之间的通信仍应满足表1中相应级别的要求。 如果超过此传输速率,则在系统规范中规定报警传输系统性能的劣化程度。该劣化程度应是渐变 的(例如传输时间缓慢增加),直至从发射机每分钟产生的信号达到系统容量的10%,并在5min内降 到1%后,系统仍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注;如果报警按10/min的速度产生,那么连接1000个发射机的系统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5.2同非报警业务共用的传输设施 同非报警业务共用的传输设施应这样安排,要保证非报警业务的操作和维护不会妨碍报警传输系 统满足本部分的要求。 注:以上适用于交换网络连接早已建立的情况。 5.3性能 5.3.1总则 报警传输系统应将报警系统状态的信息传送给正确的报警接收中心。 5.3.2传输延迟 传输延迟不应超过在表1中为相应级别所规定的值,延迟应从报警系统改变状态的时间计算,到新 的状态报到报警接收中心为止,不包括报警信号系统外部的任何延迟。在报警和报警接收中心内的延 迟将在其他相关文件中规定。 5.3.3报警系统相互连接的监控 如果在报警系统和报警传输系统之间的相互连接发生故障,应产生一个报警或故障信号发送到报 警接收中心,传送信号的时间在表1中为相应级别规定的值。 表 1 级别 DO D1 D2 D3 D4 120 s 20 5 全部传输延迟的算术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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