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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J ICS13.280 F 70 备案号:15833-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行业标准 EJ/T623-2005 代替EJ623—1992 20052540 加工及燃料制造设施的职业照射 监测规定 Regulations for monitoring of occupational exposure for uranium processing and fuel fabrication facilities 2005—04-11发布 2005—07-01实施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 EJ/T623—2005 目次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 监测原则 5职业照射监测 5.1内照射个人监测 5.2外照射个人监测 5.3工作场所监测 5.4·皮肤和工作服的表面污染监测 6质量保证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参考水平和导出参考水平在内照射监测中的应用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吸入情况下的记录水平、调查水平、导出记录水平和导出调查水平.. 9 EJ/T623—2005 前言 本标准与EJ623一1992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a) 增加了引用标准; b) 修改并增加了术语; c) 职业照射监测原则主要依据GB18871一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P 修改了内照射个人监测要求; e) 修改了外照射个人监测方法及监测结果评价的基本要求; f) 修改、增加了质量保证的内容; g) 依据GB18871一2002中剂量限制体系的有关规定,重新计算了吸入情况下的记录水平、调查 水平、导出记录水平和导出调查水平; h) 吸收了UNSCEAR1993年报告《电离辐射源与效应》和GB18871一2002的一些新的概念、原则和 有关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营八一二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简旭宏、吕顺光、韦永成、屈宏斌。 本标准于1992年3月首次发布。 II EJ/T623—2005 轴加工及燃料制造设施的职业照射监测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铀加工及燃料制造设施职业照射的监测原则、方法、实施及对监测结果评价的基本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铀加工及燃料制造设施运行的职业照射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99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EJ1153×、Y外照射个人监测规定 EJ/T1177.铀职业性个人内照射估算与评价 EJ375内照射个人监测规定 EJ/T1056铀加工及燃料制造设施辐射防护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职业照射监测.monitoringforoccupationalexposure 为了评价和控制辐射工作人员所受的照射,对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和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所作的测量 及对监测结果的解释。 3. 2 内照射个人监测individualmonitoringforinternalexposure 对人体内或排泄物及其他生物样品中铀含量或放射性活度进行的监测以及利用个人空气取样装置 进行的监测。 3. 3 外照射个人监测individualmonitoringforexternalexposure 利用辐射工作人员个人所佩带的剂量计对外照射进行的监测,以期对个人接受的有效剂量或器官当 量剂量作出评估。 3. 4 常规监测 routine monitoring 为确定工作条件是否适合于继续进行操作,在预定场所按预先规定的时间间隔所进行的监测。 3.5 任务相关监测task relatedmonitoring 为了提供特定操作资料进行的监测。 3. 6 特殊监测 Ispecial monitoring 为了阐明某一特殊问题并为确定进一步的程序提供详细信息而在一个有限期间进行的监测。 3. 7 EJ/T623-2005 名义剂量notionaldose 不是由佩带的批准剂量计读数,而是由其它条件评估的个人剂量。 3. 8 记录水平recordinglevel 审管部门所规定的剂量或摄入量的一个水平,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剂量或摄入量达到或超过这一水平 时,则应记入他们的个人受照记录。 3..9 调查水平investigationlevel 诸如有效剂量、摄入量或单位面积或体积的污染水平等量的规定值,达到或超过此种值时应进行调 查。 3.10 参考水平referencelevel 在本标准中,指调查水平、记录水平、导出调查水平或导出记录水平。对于辐射防护实践中可测 的任何一种量都可以建立参考水平。 3.11 医学观察水平referencelevelformedicalobservation 基于大量急性摄入可溶性铀的可能化学危害,由安防部门选定并取得审管部门认可的尿铀浓度值, 达到或超过该值时,应考虑暂时脱离伴有危险的放射性工作,进行医学观察,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4监测原则 4.1按照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制定适当的职业照射监测大纲,进行相应的监测与评价。职业照射 监测大纲应包括: a)拟测量的量; b)测量的时间、地点和频度: c)J 最合适的测量方法与程序; d)参考水平和超过参考水平时应采取的行动; e)监测结果的记录与保存; f)质量保证措施。 4.2在内外照射同时存在时,既要进行外照射监测,也要进行内照射监测。 4.3如果可能,对所有受到职业照射的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但对于受照剂量始终不可能大于 1mSv/a的工作人员,一般可不进行个入监测,但要进行工作场所监测。 4.4对于任何在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工作并可能受到显著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 或其职业照射剂量可能大于5mSv/a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对在监督区或只偶尔进入控制区 工作的工作人员,如果预计其职业照射剂量在1mSv/a~5mSv/a范围内,则应尽可能进行个人监测。 4.5在新建、改建、扩建核设施试运行期间或因生产工艺和设备发生变化而进行其他特定的操作时, 应进行任务相关监测。 4.6在工作条件异常、发生事件或事故及进行处理等情况下,当工作人员摄入铀所致的待积有效剂量 大于或可能大于1mSv,应对其进行内照射特殊监测,监测中应注意急性摄入可溶性铀化合物情况时铀 的化学毒性危害,为此要尽量区分铀的不同化学形态和同位素组成。 4.7必要时,对临时工作人员和访问人员也应进行个人监测,并按规定记录和保存监测结果。 4.8·工作人员首次从事可能引致内照射的工作前和调离工作时,应对其进行内照射个人监测。 5职业照射监测 5.1内照射个人监测 2 EJ/T623—2005 5.1.1监测目的 进行内照射个人监测是为了得到工作人员的铀的摄入量,并为估算待积有效剂量或器官、组织的待 积当量剂量提供依据,以不断改进辐射防护措施 5.1.2·监测分类 内照射个人监测分为常规监测、任务相关监测、特殊监测。 5.1.3监测方法 铀内照射个人监测可采用直接测量和间接测量以及个人空气采样等方法。直接测量包括全身或肺 部的测量。间接测量包括尿样、粪样等生物样品分析。 5.1.3.1排泄物及其他生物样品分析 5.1.3.1.1排泄物分析主要进行尿样分析;粪便监测较多地用于对难溶性铀的化合物的监测;为了特 殊的目的可分析其他生物样品。 5.1.3.1.2收集、贮存、处理和分析排泄物或其他生物样品时,操作中应严防外来污染或样品之间的 交叉污染:用于常规监测的尿样应是连续24h在无放射性污染的场所收集的全部尿样,如收集的不是 24h的尿样,应按样品尿量(肌酐量或其他量)修正到24h尿。 5.1.3.1.3在特殊情况下,为减少铀经尿排出的日排量涨落的影响,应分别分析连续三天的尿样,其 平均值作为中间一关的日排量或分析连续三天的混合尿样。 5.1.3.1.4对生物样品进行放射性活度测量前,应对样品进行铀的分离,总α或总β活度测量不能用 来定量的评价摄入量或待积有效剂量。 5.1.3.1.5尿中铀分析要用标准方法,并根据工艺条件识别出同位素组成和化学形态。 5.1.3.2个人空气采样器监测 5.1.3.2.1个人空气采样器可用于内照射监测,对监测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后,可用于估算铀的摄入 量。 5.1.3.2.2应实测确定吸入粒子大小的分布或对粒子大小分布作符合实际的假定。在没有关于粒子大 小的专门资料的情况下,可假定工作场所的活度中值空气动力学直径(AMAD)为5μm。 5.1.3.2.3采样头应尽量佩带在靠近人的呼吸器官部位,采样速率通常为每分钟20L。累积采样时间 取决于工作场所空气中铀的浓度、采样器性能和分析方法的灵敏度。 5.1.3.2.4在出现异常情况或怀疑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尽快对收集在滤膜上的铀的放射性活度,用非 破坏性技术进行测量。如测量结果表明未发生明显摄入时,可将该滤膜积累起来,合并测量。 5.1.3.2.5采样后应采用放化分析方法或活度测量方法对滤膜进行测量。 5.1.3.2.6在测量记录中应注明使用的空气采样器型号、采样时间、采样速率等。 5.1.4监测频度 5.1.4.1常规监测的频度与铀化合物在体内的滞留、排出、最小可探测限以及在摄入量和待积有效剂 量估算中可接受的不确定度有关。 5.1.4.2对排泄物,每年至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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