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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120.30 EJ F 49 备案号:14395—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行业标准 EJ/T1171—2004 铀矿冶设施选址规定 Regulations for uranium mine and processing plant site selection 2004—09—01发布 2004—12—01实施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 EJ/T 11712004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核工业第四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经纬赵宏圣孙荣苹。 EJ/T1171—2004 矿治设施选址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设施的选址原则、基本要求、选址阶段和选址报告等有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铀矿冶设施的选址,铀伴生矿冶设施选址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选址原则 3.1选择铀矿冶设施建设地址时,应全面考虑该区域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交通运输及生态状况、 水文与水文地质、地质与地质构造、气象条件、自然灾害、社会经济、工农业布局、土地利用与规划、 人文及自然景观状况等,并经过综合分析和方案比较后做出选择。同时还应考虑到铀矿冶设施在正常 运行期间和意外事故条件下,放射性流出物排放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遵守GB18871的有关规 定。 3.2铀矿冶设施选址应在落实铀矿藏资源的基础上,尽可能合理地开发利用铀资源,并在保护和合 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 3.3铀矿冶设施选址要考虑长期发展和近期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一次规划分批建设,合理布局。 3.4铀矿治设施选址应本着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可能地节约用地, 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施工造田还地。 3.5根据当地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自然环境状况,应优先考虑近矿建厂。但主要建、构筑物及废 石场和尾矿库不应建在影响矿体开采的位置上。 3.6在选择废石场、尾矿库、堆渣场的位置时,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考虑其安全性、稳定性并 有利于停止使用后的环境治理和环境恢复。 4选址基本要求 4.1铀矿冶设施选址除区域性厂址外,应在铀矿藏资源所在地附近进行,并对所在区域内的建厂(场) 条件做全面调查研究。落实原材料、燃料供应、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环境保护等有关条件。 4.2铀矿冶设施的厂址应有适宜的地形和场地面积。选矿厂及水冶厂厂址尽可能选择在具有合适地 形坡度的场地上,使物料输送具备重力自流条件。 4.3铀矿冶设施的厂址应靠近水源和电源。 4.4铀矿治设施的厂址应利用周边邻近工业企业的协作条件,如水、电、交通运输、原材料、燃料、 备品备件等。 4.5铀矿冶设施的厂址和场地与邻近的城市、乡镇、村庄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辐射防护监测距离的要 求,见附录A。 4.6铀矿治设施的厂址应有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1 EJ/T1171—2004 4.6.1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要求包括: a)主要建、构筑物的地基承载力应不低于200kPa,一般建、构筑物地基承载力应不低于150kPa; b)厂址应避开溶洞、岩溶、断层、滑坡、淤泥、流砂、古墓、古井、坑穴、砂井、砂巷、地下暗 河等不良地质区; c)在黄土地区选择厂址时,应选在地下水位低、湿陷量小的地带: d)厂址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地区; e)厂址应选在地下水无侵蚀性地区。 4.6.2防洪要求包括: a)厂址应高出历年最高洪水位0.5m。地下开采的竖、斜井井口标高应高出历年最高洪水位3.0m; 平口应高出历年最高洪水位1.0m。 b)当厂址选择在山区时,应避开泥石流和容易产生山洪暴发的沟谷地带以及水库、尾矿库的下游 低洼地区。 4.7场地 4.7.1采矿工业场地 4.7.1.1铀矿露天开采时,工业场地应选在露天采场附近,当矿体走向较长时,应避开矿体走向的两 端(在矿体延长尚未探明的情况下),并应靠近邻矿体的上盘。 4.7.1.2当工业场地需要选择在矿体上时,其占地面积控制在100mX150m左右,以减少压矿面积。 4.7.1.3当地下开采时,竖井、斜井、平碉口处场地标高,应符合4.6.2的防洪要求。 4.7.2废石场 4.7.2.1废石场的容积应满足矿山采掘的岩土总容量。无论集中或分散堆置,其总容量都要与排放废 石量相适应,并有足够的余地。 4.7.2.2废石场应选择在露天采场、竖井、斜井、平碉附近的低洼山谷、山坡或荒地上,缩小岩土运 输距离,并有利于退役治理。 4.7.2.3废石场应位于选冶厂和居住区的下风侧以及水源地的下游,并应有安全措施(如拦截坝,有 组织的截洪、排水沟渠等)。 4.7.2.4废石场应避免选择在易被山洪或河水冲刷的地段。 4.7.2.5对尚有利用价值的表外矿石或其他矿物岩土,选择的堆置场地,除满足堆置的容量外,还应 考虑今后回收时装载、运输及处理的方便。 4.7.3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厂 4.7.3.1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厂的位置,应选在矿区周围偏僻地区的沟谷内,尽量利用自然地形的 山岭、岗峦作为天然屏障,缩小爆破安全范围。 4.7.3.2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厂应远离居住区、铁路、公路、水库、高压输电线等建、构筑物。 4.7.3.3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厂宜相互邻近,但应有山岭、岗峦隔开。 4.7.4铀选冶厂和堆浸场 4.7.4.1一般应选择在矿区附近,也可选择在与几个矿区距离适中的地区。厂(场)址应对外交通方 便,原矿运输、尾矿输送、供水、供电方便。 4.7.4.2铀选冶厂和堆浸场应选择在地形坡度合适的地段,使工艺流程的物料靠重力自流。破碎工艺 的地形坡度以25°为宜,铀选冶工艺的地形坡度以15°为宜。 4.7.4.3铀选冶厂和堆浸场原材料若采用铁路运输时,厂址位置应靠近铁路接轨站。 4.7.5尾矿库和堆渣场 4.7.5.1尾矿库和堆渣场应选择在选冶厂和堆浸场附近的山谷内。优先选择库容大、汇水面积小、坝 体工程量小的方案。库底坡度应缓,应不占或少占农田。 2 EJ/T1171—2004 4.7.5.2尾矿库坝址宜选在适宜爆破筑坝的峡谷口。 4.7.5.3坝址及库区应避免不良地质构造,如滑坡、溶洞、断层和泥石流等。 4.7.5.4库区应选在尾矿对地下水的影响最小,裂隙不发育的地层。 4.7.5.5尾矿输送距离应尽可能短,尽量使尾矿自流。 4.7.5.6库址应选在位于选冶厂、堆浸场及其他工业企业的下游和常年最小风频的下风侧,并满足辐 射监测距离的要求。 4.7.6给、排水设施 4.7.6.1在选择给水水源时,应对水源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勘察,合理利用水资源。 4.7.6.2当给水水源取自河水时,应选在厂、矿位置的上游,避免水源受到污染。给水水源的河床要 稳定,水位要深,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7.6.3给水水源应根据地表和地下水的水量和水质确定。在满足生产、生活用水的条件下,应优先 采用地下水水源。 4.7.6.4在选择地表水、地下水水源位置时,应避开水源上游铀矿异常点、重金属及其它矿体对水体 的影响。 4.7.6.5选择排水设施的厂址(如废水处理厂),应选在厂、矿区的下游,应不被洪水淹没。 4.7.7机修、汽修及检修设施 4.7.7.1机修设施的位置宜靠近采矿场或选冶厂;厂、矿联合建机修厂,其位置应靠近选冶厂或矿石、 产品外运车站。 4.7.7.2地区性总机修设施,其位置应选择在与厂、矿距离适中且与外部运输联系方便的地点。 4.7.7.3厂、矿汽车修理设施,应靠近机修厂。 4.7.7.4汽车修理设施位置的选择应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便于经营管理的原则。 4.7.7.5地区性汽车修理设施的位置应选在靠近使用汽车较多的厂矿位置适中的地点,应具有与外部 运输联系方便的条件, 4.7.7.6汽车保养场应靠近厂矿,便于车辆的小修和保养。 5选址阶段 5.1概述 铀矿冶设施选址可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a)铀矿冶设施选址准备阶段; b)铀矿冶设施选址现场踏勘阶段; c)铀矿冶设施厂(场)址论证阶段。 5.2选址准备阶段 5.2.1搜集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方针政策、主管部门的铀矿冶技术经济政策等有关文件和规定。 5. 2.2 制定选址工作计划。 5.2.3 拟定厂(场)址选择指标,包括: a) 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产品输出量、原材料、燃料来源、产品用户; b)用水量; c)月 用电量; d)用汽量; e) 职工人数; f) 用地指标,包括矿山采场、竖井斜井、平、工业场地、废石场、爆破材料库、选冶厂、堆浸 场、机修厂、汽修厂、尾矿库、堆渣场或转运站等用地。 3 EJ/T1171-2004 5.2.4根据地质地形图或国家测绘局测绘的地形图,在图上选择几个可能设置的采矿场、井碉口、 工业场地、选冶厂、堆浸场、机修厂、汽修厂、废石场、尾矿库、堆渣场、爆炸材料库及炸药加工厂、 矿石转运站等的厂(场)址方案以及外部公路的衔接点、铁路接轨点、河港码头等,提供现场踏勘依 据。 5.2.5搜集厂(场)址方案的基础资料,并考虑下阶段设计的需要。搜集资料提纲见附录B。 5.3现场踏勘阶段 5.3.1通过深入的现场踏勘和调查研究,落实厂、矿所在地域的建设条件。 5.3.2现场实地踏勘时,应向所在地区有关政府部门介绍拟建厂、矿的性质、类别、规模、服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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