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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J ICS 27.120.30 F 40 备案号:21967-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行业标准 EJ/T10542007 代替EJ/T1054~1997 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 Physical protection of nuclear material and nuclear facilities 2007—10-10发布 2008-03-01实施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 EJ/T1054-2007 目 •次 前言 II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术语和定义. 总则.. 4 固定场所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 5.1固定场所实物保护系统 5.1.1 保卫机构.. 5. 1. 2 警卫与守护, 5. 1. 3 屏障和锁 5. 1. 4 出入口控制和进出检查, 5.1.5 通讯, 6 5. 1. 6 照明. 5. 1. 7 电源 6 5. 1.8 测试和维护 5.2对核材料防止擅自转移的实物保护要求。 5.2.1 对ⅡI级核材料的要求, 5.2.2 对Ⅱ级核材料的要求. 5.2.3 对I级核材料的要求. 5.3对核设施及核材料防止蓄意破坏的实物保护要求, 5.3.1概述. 10 5.3.2对核动力厂的要求, .10 5.3.3对其他核设施和核材料的要求 .11 6运输中核材料的实物保护要求.. 11 6.1基本原则, 6.2运输中实物保护应具备的能力 .12 6.3运输中Ⅲ级核材料实物保护. .12 6.4运输中Ⅱ级核材料实物保护 6.5运输中I级核材料实物保护. 6.6核材料的国际运输安排 13 实物保护的信息安全 13 8 消防措施 13 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 6 13 I EJ/T1054-2007 前 言 本标准代替EJ/T1054-1997《核材料实物保护导则》。 本标准与EJ/T1054-1997的主要区别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由原来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导则”改为“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 a) b) 增加了核设施实物保护的内容; 新增了实物保护系统设计的原则; c) (P 删除了原标准的核材料分级表,改为直接引用国家相关法规: 从实物保护系统组成的角度提出基本要求; e) 将固定场所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要求细分为核材料防止擅自转移的实物保护要求及核设施 f) 和核材料防止蓄意破坏的实物保护要求; 修改了核材料运输的实物保护内容与要求; g) h 新增了实物保护信息和资料的保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筱珍、李国青。 本标准于1997年12月首次发布。 II EJ/T1054-—2007 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系统的设计、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规定》公安部、国家原子能机构1994年公通字[1994]60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核材料nuclearmateriai 钳-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铀-233,含钳-233的材料和制品;环-239,含环-239的材料和 制品;氛,含氯的材料和制品;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3.2 核设施nuclearfacilities 生产、加工、使用、处理、贮存或处置核材料的设施,包括相关建筑物和设备,这种设施若遭蓄 意破坏或干扰可能导致显著量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释放。 3. 3 实物保护physicalprotection 为防止或阻止个人或团伙抢劫、盗窃、非法转移核材料,或蓄意破坏核设施、核材料所采取的方 法和措施。 3. 4 实物保护系统physicalprotectionsystem(PPs) 为防止或阻止个人或团伙抢劫、盗窃、非法转移核材料,或蓄意破坏核设施、核材料所采用的综 合安全防范系统,由探测、延迟、反应三部分组成。 3. 5 纵深防御defenceindepth 敌人欲实现其图谋不得不突破或绕过多重不同的或类似的障碍物。 3.6 均衡保护balancedprotection 在所有的入侵路径上均能提供同等有效保护的保护方式。 3. 7 设计基准威胁 design basis threat (DBT) 潜在的内部和(或)外部敌人的属性和特性,这些人可能试图擅自转移核材料或蓄意破坏核设施 或核材料等。 3. 8 EJ/T10542007 控制区 Kcontrolledaccessarea 周围有一道实体屏障,且进出该区的人员或车辆、物品等受到控制的区域,该区域通常拥有Ⅲ级 核材料。 3. 9 保护区 protectedarea 控制区内使用和(或)贮存Ⅱ级核材料的受监视的封闭区域。 3. 10 内区 innerarea 保护区内使用和(或)贮存1级核材料,并始终受到严密监视的封闭区域。 3. 11 要害区 yitalarea 在保护区内,拥有要害设备或核材料的区域,它若遭蓄意破坏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不可接受的 放射性后果。 3. 12 要害设备 fvitaf equipment 发生故障或毁坏会给运行带来无法承受的中断或影响工作人员或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的设备、系统 或部件。 3.13 蓄意破坏 sabotage 针对核设施或使用、贮存或运输中的核材料采取的任何有预谋的行为,这种行为可通过辐射照射 或放射性物质释放直接或间接危及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或危及环境。 3.14 擅自转移unauthorizedremoval 盗窃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走核材料。 3.15 探测detection 判定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未经批准的行动,包括感知这一行动、把警报传送至控制中心和判别 这个警报。 3.16 入侵报警intrusionalarm 探测到非法入侵的行为,并发出报警信号。 3.17 入侵探测系统intrusiondetectionsystem(IDs) 由传感器、信号媒介、报警器、电源、报警复核系统和报警报告单元(包括报警通讯和信息显示 设备)组成的保卫系统。 3.18 出入口控制accesscontrol 借助有关的保安措施,对允许经批准的和拒绝未经批准的物项、人员、车辆出入设施或指定保卫 区域的控制过程。 3.19 复核assessment 由警卫或电子系统确定报警的起因和威胁的程度。 3. 20 延迟delay 通过天然的、人造的障碍物特性、技术装置或保卫措施和部队反应,延缓敌人入侵的进度。 3. 21 N EJ/T10542007 实体屏障physica!barrier 栅栏、围墙或能提供入侵延迟和辅助出入控制的类似障碍物。 3. 22 隔离带isolationzone 实体屏障内部或外围的特定地带,其内部没有能够隐藏人体的物体。该区域通常位于两道栅栏之 间。 3. 23 反应response 召集、运送和布置保卫力量以阻击敌人在其达到目的之前加以中止的行动。 3. 24 保卫控制中心 centralalarmstation(CAs) 提供完全且连续的警报监测、评估并与警卫、设施管理部门和有关反应人员保持联络的设施。 4总则 4.1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的目的是: 防止盗窃和其他非法获取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中的核材料; (q 确保采取迅速和综合的措施,以查找和在适当时追回失踪或被盗的核材料; c) 保护核材料和核设施免遭蓄意破坏; d)减轻或尽量减少蓄意破坏所造成的放射性后果。 4.2) 应通过建立完整有效的实物保护系统来达到实物保护的目的。 4.3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基准威胁进行实物保护系统设计;并应不断地审查设计基础威胁,评估威胁的 变化对实物保护系统产生的影响,由此做出对系统进行变更的决定,使系统保持完整有效。 4.4实物保护系统应与核材料等级和核设施被蓄意破坏后的放射学后果相适应。 4.5设计实物保护系统时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a) 满足纵深防御、均衡保护的要求,尽量减少部件失效的后果; b) 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 a) 满足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要求; b) 满足系统的可靠性、维修性与维护保障性要求; c) 满足系统的先进性、兼容性、可扩展性要求; 满足系统的经济性、适用性要求。 4.6 6应对核材料实行分级保护和管理,对核设施进行分区保护和管理: a) 按照材料类型、易裂变同位素的含量、辐射水平以及数量等,将核材料分为三级,具体的分 级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b) 依据核设施中生产、使用和贮存的核材料级别,将核设施划分为控制区、保护区和内区。IⅢI 级核材料应在控制区中生产、使用或贮存;I级核材料应在保护区中生产、使用或贮存;I 级核材料应在内区中生产、使用或贮存; c) 应把核设施中的要害设备划入要害区中加以保护,要害区应得到和内区同等级别的保护水 平; d)从控制区、保护区到内区是由外向内的依次增强安全保护的同心逻辑安全结构,各区的周界 具有较好的分隔措施。 5固定场所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 5.1固定场所实物保护系统 5.1.1保卫机构 5.1.1.1核设施应建立保卫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实物保护工作。 3 EJ/T1054—2007 5.1.1.2保卫机构应制定、实施和维护实物保护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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