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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9.040.01 QB 分类号:Y11 备案号:22712-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 1988-2007 代替QB1988-1994 计时仪器的辐射发光规定 Radioluminescencefortimemeasurement instrumentsSpecification (ISO3157:1991,IDT) 2007-12-03发布 2008-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QB1988-2007 前言 本标准第3.4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等同采用ISO3157:1991《计时仪器的辐射发光规定》(英文版), 本标准是对QB1988一1994《计时仪器用辐射发光粉及其涂件》的修订。 本标准与QB1988一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删除文本中采用IS04168:1979相关内容的章节; 文本内容根据ISO3157:1991重新编排; -删除“引用标准”一章; -增加指针和字符的发光强度要求; 增加发光涂层的放射性检查要求; 删除发光涂层的外观质量和稳定性要求; 删除发光涂层的“易读性试验”: 删除“试验仪器、设备”章节; -增加“不溶性”检验; 删除“检验规则”章节; 删除“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章节。 为便于使用,本标准还做了下列编辑修改: “本国际标准”一词改为“本标准”; 用小数点“”代替作为小数点的逗号“, 删除ISO3157:1991的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钟表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轻工业钟表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明、金英淑、崔晓龙、赵卫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B1988-1994。 QB 1988-2007 计时仪器的辐射发光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计时仪器用辐射发光粉及其涂层的光学、机械和放射性能要求及相关试验方法。 本标准第3章适用于包含涂有辐射发光涂层元件(指针、盘面、前圈等)的所有计时仪器。 本标准第4章适用于辐射发光粉,不管它们是涂敷在计时仪器上或是涂敷在专用底板上。 2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 1 辐射发光 由某种晶态粉末(ZnS,Zn2SiO4等)中放射性核素的辐射所引起的发光。 2. 2 辐射发光涂层 粉状辐射发光物质与黏合剂混合在一起并涂到底板上。 2.3 特殊计时仪器 设计的用途需要强发光度的仪器。因为这个原因,放射性物质的使用量就较大。 注1:本标准中,斜体术语的意义具有和现行国际文件相同的含义。如果不进一步说明,发光强度是以视见函数V(2) 为基础定义的人眼平均视觉灵敏度。然而,有些术语必须特别定义。 3计时仪器的规定及其试验方法 3.1概述 本章对涂有辐射发光涂层的计时仪器及所用的试验方法进行了规定。 3.2易读性 3.2.1以下质量标准适用于使用辐射发光物质的手表。 a)盘面上至少要有4个时符;如盘面上有一窗口,也可只有3个时符; b)12时符应与其他时符有所区别; c)时针和分针应有所区别; d)如仅采用4个时符,指针和时符的总发光强度应至少为25ncd。但在3个时符的情况下,上述 允许最低极限减至22ncd; e)如采用4个以上的时符,上述极限每增加一个时符发光强度增加3ncd; f)两个指针在分开的情况下,各自应有10ncd或更高的发光强度。 3.2.2对不随身携带的计时仪器,上述发光强度的最低值增加一倍;3.2.1中a),b)和c)仍然有效。 以上规定适用于目前工艺水平,但不限制新工艺的发展,例如,在整个表面发光的盘面上使用非发 光标记。 3.3所用放射性核素种类 3.3.1允许使用下列放射性核素: QB1988-2007 氟(H) 标记为: T (147pm) 标记为: Pm 3.3.2在同一计时仪器上禁止使用不同的放射性核素。 注2:注意有些国家的规定可能禁止或限制使用3.3.1所列的放射性核素之一 3.4计时仪器总放射性 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系数》第23号文件规定, 表1至表3给出了各类计时仪器使用各种 放射性核素所允许的一批产品平均放射性活度最大值和单件产品放射性活度最大值。 表1随身佩带的计时仪器 放射性核素 一批产品中每件平均放射性活度最大值 单件放射性活度最大值 185 MRq (5 mCi) 277,MBq (7.5 mCi) 14/Pm 3/7 MBq (0.1 mCi) 5.5MBq (0.15mCi) 表2不随身佩带的计时仪器 放射性核素 一批产品中每件平均放射性活度最大值 单件放射性活度最大值 277 MBg (7.5mCi) 370 MBg (10 mCi) 14/Pm 5.5MBq (0.15mCI) 7.4MBq (0.2 mCi) 表3'特殊计时仪器 放射性核素 单件放射性活度最大值 H 925-MBq(25mCi) 147Pm 18.5MBq(0.5mCi) 3.5放射性防护 计时仪器“外壳”(壳体、玻璃、防护漆)的构成应能保扩使用者不直接接触经过放射性物质处理 过的元件,并能有效吸收低能β射线。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辐射发光物质涂层都必须用厚度相当于-50.mg/cm²或更厚的无放射性透明物质 进行防护。 这种防护层的机械强度应足以经受正常使用情况下及可能发生事故期间的压力,并能承受使用中可 能发生的事故。 3.6放射性检查 根据3.4规定的要求,基于被认可的光度测定法,可对有正规防护层(玻璃)的计时仪器进行放射 性检查。如果用韧致辐射法测定,应考虑到由玻璃及涂层本身造成的衰减。玻璃和涂层的厚度既可以测 量,也可以根据50mg/cm²的规定来估计,这与3.5中的规定不矛盾。 当从上述检查方法得到的结果不确定以致不能保证符合3.4中规定的要求时,应使用一种破坏性的 方法来测量活度。这种方法就是从发光物质中或发光涂层中分离出放射性核素,并将其转变成一种能使 测量尽可能精确的形式。 注3:例如,检验氛化物合适的方法是通过燃烧分离发光粉,然后收集释放出来的水分并用液体闪烁器测量其放射 性。 3.7.标记 以下规定的标记仅对特殊计时仪器是强制性的,目的是给钟表商和使用者提供相关信息。 仪器盘面上的标记应有效、易见且擦不掉。 标记应包括以下两个指示之 T25用于氛激发涂层; 2 QB 19882007 Pm0.5用于钜激发涂层。 这些指示给出了允许的最大放射性活度值,单位为毫居里(mCi)。 对于其他计时仪器,标记可以用字母T或Pm打在盘面上。 3.8标记检查 标记应用目测检查。 4辐射发光涂层规定和试验方法 4.1概述 本章给出了辐射发光涂层的规定,以及应使用的试验方法。 除非指出特殊的限制,可以对与涂层有关的规定进行检查。 a)在成品仪器上; b)在盘面上(见第1章和4.6),或 c)在用反射率为0.2~0.3的不锈钢制成标准底板上放置的样本上。标准底板由包括一个底部 表面积为1cm²的圆形杯组成的圆形烤钵构成,能盛装50mg粉末(见图1); d)在标准指针上(见第1章和4.6); e)在检查颜色的矩形底板上(见4.2.2)。 单位为毫米 @11.28 图1 辐射发光材料的标准底板 4.2颜色 4.2.1标准颜色 标准颜色如下: C1- 一白 C3-黄 C5- 绿黄 C7- 绿 C9- 一蓝/绿 该列表不受限制,制造商和用户之间如达成协议,可以使用其他的颜色 4.2.2颜色检验 涂层颜色应在无太阳直射的日光下,在4.1中c)定义的样本上用目测检验。 QB1988-2007 颜色应与涂在图2中所示的反射率为0.2~0.3不锈钢底板制成的标准底板一端1cm²面积上的50mg 无放射性发光粉组成的参照标准进行比较。参照标准应保存在黑暗处。 注4:参照标准可以根据需要由ISO/TC114秘书处提供: Bureau des de P'industrie horlogere suisse Cret-Taconnet 32. CH-2002 Neuchatel。 图2颜色涂层的标准底板 4.3.比发光强度 当在反射率为0.2~0.3的底板上对50mg/cm²粉层上的涂层进行检验时,涂层质量是用每单位质量 粉的发光强度来表现特性的。 4.3.1质量分等 推荐用每克粉微坎值表示的比发光强度(ucd/g)应在表4中给出的间隔值之间。 表中所示最小值是限定性的,最大值仅供参考。 表4比发光强度 每克微坎值 最小值 级别 最大值 L1 2.5 3.15 L2 4 5 L3 6.3 8 L4 10 12.5 L5 16 20 L6 25 31.5 L7 40 50 L8 63 80 注:1.如有必要,可按优先数R5系列延伸等级9、10。 2.确定辐射发光物质颜色和质量的简短标记示例为:T-QB-C5-L7。 4.3.2比发光强度检验 涂层应涂敷在4.1中c)规定的标准底板上。 发光涂层在黑暗中至少应放置3h以后再检验发光强度。 发光强度用配备了表示对应视见函数(见注1)V(a)相应曲线的光电倍增管的光度计或保证相同 精度的其他仪器测量。 用于该测量的参照标准和辐射发光涂层的特性应是相似的,它们应具有稳定性并应由官方组织进行 定期检定。 发光强度应用与涂层中粉的质量之比进行评定,应符合4.3.1中的规定。 注5:ISO碳-14的参照标准应定期进行检查,也可按要求由ISO/TC114秘书处提供。 4.4耐老化 4.4.1试验性质 通常认为同时暴露于热、湿和激发光的环境中即构成了有效模拟实际老化条件的加速老化试验。 4 QB1988-2007 4.4.2步骤 将装有水的结晶器(平底圆柱形玻璃容器)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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