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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分类号Y58 备案号7572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1985-2000 风琴音簧 2000-09-08发布 2001-02-01实施 国家轻工业局 发布 QB/T19852000 前言 本标准是对QB/T1985一1994《风琴音簧》的修订。本标准应与QB/T1984一2000《风 琴》配合使用。 本标准修订时保留了QB/T1985-1994中仍然适用的内容,同时根据生产和使用情况 作了如下修改: 1.对音簧间隙进行了调整。 2.要求音簧做耐久性和破裂试验,并为此规定了试验方法。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行业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乐器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乐器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振启、丰元凯、王伟。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发布的行业标准QB/T1985一1994《风琴音簧》废 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1985-2000 代替QB/T1985-1994 风琴音簧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琴音簧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 运输、贮存。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 本的可能性。 GB/T 467 --1997 阴极铜 GB/T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2829-1987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T3451-1982 标准调音频率 QB2100-1995 十二平均律音名标注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音簧序号 自大字一组F音开始至小字四组f音为止依次编排的数码。 3.2音簧组合 以全双音、半双音、单音为基准配置的音簧数组。 4产品分类 音簧序号应符合QB2100的规定,见表1。 表 1 音名 #D #F #G F G A #A c #C D E 组别 4 5 6 7 大字一组 1 13 14 15. 16 17 18 19 大字组 8 9 10 11 12 27 28 29 23 25 26 30 31 小字组 20 21 22 24 37. 38 39 40 41 42 43 小字一组 33 34 35 36 32 49 50 51 52 53 54 47 55 小字二组 44 45 46 48 62 63 64 58 59 60 61 65 66 67 小字三组 56 57 89 70 71 72 73 小字四组 68 2001-02-01实施 国家轻工业局2000-09-08批准 QB/T1985—2000 5技术要求 5.1律制 应采用十二平均律。 5.2标准音 a'=440Hz,应符合GB/T3451的要求。 5.3音准偏差 1~9号音簧的最大音准偏差不得超过基准值的+15°音分;10~73号音簧的最大音准偏 差不得超过基准值的+10°音分。 5.4结构尺寸 5.4.1簧框宽度、厚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mm 簧框 基本尺寸 允许偏差 宽度 10.60 厚度 2.25 5.4.2 簧框与簧片间隙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mm 音簧序号 侧隙 顶 隙 允许偏差 1~10 0.10 0.12 11~36 0.09 0.10 ± 0.02 37~48 0.08 0.09 49~73 0.07 0.08 5.5工艺 5.5.1簧框表面应光洁平滑,无夹灰、裂痕;两侧光洁平整,1 侧边与平面应呈直角。 5.5.2簧片侧边应无毛刺、夹灰、裂痕;铣削面刀痕均匀。 5.5.3簧片与簧框应铆合服贴、牢固,不得松动;振动时簧片与簧框不得相互摩擦。 5.6音簧耐久性 音簧经6.2.5试验后,应符合5.4.2,5.5.2中无裂痕和5.5.3的要求。 5.7材质 5.7.1 簧框铜材应符合GB/T467中Cu-CATH-2的要求,硬度为HRB83~90。 5.7.2 簧片铜材应采用专用铜带,硬度为HRB85~93。 6试验方法 6.1试验环境 除另有要求的试验项目外,全部试验应符合下述规定。 温度:15℃~35℃;相对湿度:35%~75%。 6.2技术要求的试验方法 6.2.1标准音、音准偏差 用QB/T1984一2000中6.2.1,6.2.2规定的方法检查. 2 QB/T 1985-2000 6.2.2结构尺寸 6.2.2.1簧框宽度、厚度 用精度不低于0.02mm的长度量具检查。 6.2.2.2簧框与簧片间隙 用精度不低于0.01mm的量具或仪器检查。 6.2.3工艺 6.2.3.1簧框、簧片 除裂痕项目外,其他项目感官检查。 6.2.3.2簧片与簧框的装配 感官检查。 6.2.4音簧破裂试验 将硝酸亚汞100g置于1L水中,搅拌均匀后将音簧浸入此溶液10min后取出,检查是 否有裂痕。 6.2.5音簧耐久性试验 把音簧装置在风琴中,将风压保持在0.78kPa~0.88kPa(80mmH,0~90mmH,0)之间, 使音簧连续发音1h后,按6.2.2.2,6.2.3.2,6.2.4规定的方法检查。 7检验规则 7.1产品应由收购部门验收或委托生产厂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品应附产品合格证方 可出厂。 7.2当对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由供需双方根据合同协商具体的检验项目。 7.3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出厂检验 7.3.1.1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应符合GB/T2828中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的规定。 7.3.1.2出厂检验的项目、检查水平、合格质量水平(AQL)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合格质量水平(AQL) 序号 试验方法 检查水平 检验项目 5.2 1 6.5 6.2.1 5.3. 2 3 5.4.1 6.2.2.1 S-4 5.4.2 6.2.2.2 4 10 5 5.5.1 6.2.3.1 6 5.5.2 5.5.3 6.2.3.2 7 7.3.1.3出厂检验不合格,该批产品退回生产厂,按不合格项目进行整理和调整。整理、 调整后的产品可再次提交检验。不合格批的再提交按GB/T2828一1987中4.12b的要求进 行。 7.3.2型式检验 7.3.2.1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在更改结构、制造工艺及主要原材料或停产三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亦需进行。 3 QB/T1985-2000 7.3.2.2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当前生产的、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7.3.2.3型式检验的抽样方案采用GB/T2829中一次抽样方案的规定。 7.3.2.4 型式检验所抽取的全部样品应先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若有不合格,应以合格 品换取,同时分析原因,但不作为型式检验结果的依据。 7.3.2.5型式检验按全部技术指标进行,判别水平为I,不合格质量水平为65;判定数 组为(4,5)。 7.3.2.6型式检验合格,则本周期生产的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批为合格批。 7.3.2.7经型式检验的样品,经过整理并得到订货方允许,才能作为合格品出厂,但必 须注明本产品已进行过型式检验。 8标志、包装、运输、购存 8.1每只产品上应标有音名、音簧序号及商标。 8.2每副产品出厂均应有品质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上须写明本产品符合有关标 准的规定,并有检验员盖章。 8.3小包装 每副产品为一小包装,其外包装上应标有品名、型号、生产厂名、商标、重量、体积、 出厂年月及轻放、防潮、防晒等字样或标志。 8.4大中包装 大中包装的用材及包装内的小包装数量应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8.5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直接风吹、日晒、雨淋。 8.6产品应在相对湿度不超过85%,温度不超过40℃的室内存放。不得直接雨淋、日晒, 距热源及有机溶剂的距离至少2m。 8.7产品在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不得压以重物。 4 中华人民共和国 轻工行业标准 风琴音簧 QB/T1985-2000 * 轻工业标准化编辑出版委员会 地址:北京朝外光华路12号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65811585 * 内部资料 不准翻印 印数:1-200册 定价: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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