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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100 QB 分类号:Y44 备案号:22095-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1255-2007 代替QB/T1255-2000 皮夹克油 Leather jacket gloss agent 2007-10-08发布 2008-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QB/T1255-2007 前言 本标准与日本工业标准JISK3901《鞋油》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采用。 本标准是对QB/T1255一2000《皮夹克油》的修订。 本标准与QB/T1255一2000相比,主要变化是添加了皮夹克油对皮革表面影响的指标。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牙膏蜡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东方、李显波、孟玉、沈蒋芮、马萱。 本标准于1991年首次发布,2000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国家轻工业局发布的轻工行业标准QB/T1255一2000《皮夹克油》。 QB/T1255-2007 皮夹克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皮夹克油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颜色的溶剂型、乳化型及水剂型皮夹克油。 本标准规定的皮夹克油不适于翻绒革、泡沫磨花革、渗透性革。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皮夹克油 以蜡类、干络素、聚合物等为原料,经加工而成的主要用于皮衣清洁、保养及上光等作用的液状产 品。 4要求 4.1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 目 指标 外观 易流动液体 气味 可稍带有原料味 色泽 色泽均匀一致,符合规定色泽 4.2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4.3净含量 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的规定。 QB/T1255-2007 表2 理化要求 指 标 项 目 剂型 乳化型/水剂型 黏度(25℃)/(MPas) ≥0.2 pH 6.0~10.0 耐热 40℃/24h,不分离 耐寒 -10C/24h,恢复室温能正常使用,不分离 干燥时间/min ≤45 ≥3 ≥2 颜色糜擦牢度/级 对皮苹表面的彪响 皮革表面无皱纹、起层、膨胀及明显褪色 试验方法 5.1外观 目测。 5.2,气味 鼻嗅。 5.3色泽 目测。 5.4黏度 5.4.1仪器 a)温度计:精度0.2℃; b)NDJ-1型旋转式黏度计; c)200mL高型烧杯。 5.4.2测定步骤 取适量样品于高型烧杯中,使样品恒温(25+2)℃,用NDJ-1型旋转式黏度计0号转子在60r/min转 速下,测其黏度。 5.5pH 5.5.1仪器 .a)酸度计:精度0.02; b)50mL烧杯。 5.5.2测定步骤 在烧杯中加入样品约30mL,室温下用已校正的酸度计测定。 5.6耐热 5.6.1仪器 恒温箱:精度2℃。 5.6.2测定步骤 将样品放入(40+2)℃的恒温箱中,经24h取出观察是否分离。 5.7耐寒 5.7.1仪器 恒温箱:精度2℃。 2 QB/T1255-2007 5.7.2测定步骤 将样品放入(-10+2)℃的恒温箱中,经24h后取出,恢复室温后观察有无异常变化,观察样品是 否分离。 5.8干燥时间 5.8.1仪器和材料 a)面积140mmx50mm的颜色摩擦牢度达5级的山羊皮块; b)秒表。 5.8.2测定步骤 将试样均匀涂于面积为140mmx50mm的颜色摩擦牢度达5级的山羊皮上,观察45min后是否晾干, 以不粘手为准。 5.9颜色摩擦牢度 5.9.1仪器和材料 a)GJ9G1型皮革颜色摩擦牢度测定仪; b)评定沾色用灰色卡一本; c)面积70mmx70mm的脱脂32支漂白棉布两块。 5.9.2测定步骤 取按5.8测定完干燥时间的山羊皮放入压样板中,固定于GJ9G1型皮革颜色摩擦牢度测定仪上,再 将脱脂32支漂白棉布包于摩擦头上用紧圈固定,将摩擦头安装于牢度测定仪上,使它压在山羊皮的表面。 开动机器,往复摩擦25次,然后取下漂白棉布与灰色卡对照,平行测定二次,以等级高的为最后结果。 5.10对皮革表面的影响 5.10.1试剂 200#汽油。 5.10.2器具 a)圆形海绵擦(除去阀芯); b)山羊皮:100mmx100mm。 5.10.3测定步骤 用海绵擦轻擦测试山羊皮表面后,称取样品0.5g于海绵擦上,用海绵擦将皮夹克油均匀地涂抹于 待测山羊皮上,室温下静置6h后,用海绵擦沾200#汽油擦拭去山羊皮表面上的皮夹克油,在自然光下(非 阳光直射),日测山羊皮表面的状态。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6.1.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气味、色泽、pH、 耐热、耐寒。 6.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或配方调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1.3组批与抽样 3 QB/T1255-2007 同一批投料、同一批规格生产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符合检验数量的样品,经工厂 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6.2判定规则 当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不合格项 目,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中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存 7.1标志 产品大小包装上的标志(图案及文字)应端正、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7.1.1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应有如下标志,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 a)产品名称、商标; b)生产厂名、厂址; c)采用标准编号: d)净含量; e)保质期。 7.1.2大包装 大包装应有如下标志,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 a)产品名称、商标; b)生产厂名、厂址; c)装箱数量、毛重、颜色: d)生产日期; e)包装箱规格应符合GB/T191要求; f)向上、怕雨、怕晒等标志应符合GB/T191要求。 7.2包装 在不损坏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产品包装形式和包装材料由企业自定。箱内应装实,无空隙。 7.3运输 运输时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装卸时轻装轻放。 7.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8℃~38℃通风、干燥的仓库内,切忌靠近热源,堆放时不能直接接触地面和墙,堆 放高度不应超过2m。 7.5保质期 日期应标注在可视面上,标注方法有两种。 a)保质期应标注生产日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不能颠倒: b)保质期限:保质期或产品限用期。 产品保质期由企业自定,最多应不超过三年。 4 QB/T 1255-2007 华人民共和国 轻工行业标准 皮夹克油 QB/T1255-2007 *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6号 邮政编码:100740 发行电话:(010)65241695 网址:http://www.chlip.com.cn Email:[email protected] 轻工业标准化编辑出版委员会编辑 地址:北京西城区月坛北小街6号 邮政编码:100037 电话:(010)68049923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书号:155019.3079 印数:1-200册 定价: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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