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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240.50 CCS L 71 DB 川渝区域 地方 标准 DB51/T 10015—2025 DB50/T 10015—2025 产业数据要素确权信息技术规范 2025 - 12 - 12发布 2025 - 12 - 31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1/T 10015—2025,DB50/T 10015 —2025 I 目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确权信息结构 ................................ ................................ ....... 1 5 权利来源信息 ................................ ................................ ....... 2 6 权利类型信息 ................................ ................................ ....... 2 7 权利边界信息 ................................ ................................ ....... 3 8 确权信息编码要求 ................................ ................................ ... 3 附录A(规范性) 数据要素确权信息 编码表 ................................ ............... 5 参考文献 ................................ ................................ .............. 7 DB51/T 10015—2025,DB50/T 10015 —2025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提出、归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成都工业学院、重庆赛宝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边界元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锐信安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人民数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西南石油大学、成都信息工程 大学、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数字智能技术分公司、泸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 都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赛闯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医星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长虹新网科技有 限责任公司、四川易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云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沈益民、杨继平、祁志敏、汪敏、帅勇、苏芯颐、杨森滟、傅宇、阳建容、刘 雯、杨凡 、刘丽艳、周波、吕昕蓓、陈峥、郑一鸣、杨玲琼、陈玉容、冯丽、袁丽、周琼、杨翼宾、刘 海强、尹成、李晓东、兰红林、孙毓方、邓鸿耀、周旭成、徐乐、张蓝。 DB51/T 10015—2025,DB50/T 10015 —2025 1 产业数据要素确权信息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川渝 两地各产业领域的数据要素 进行确权所涉及的确权信息结构 、权利来源 信息、权 利类型信息、权利边界 信息和确权信息编码 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川渝 两地产业中数据要素的确权、鉴权和维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51/T 10002 DB50/T 10002 公共信息资源标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产业数据要素 data factor of industries 产业机构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或合法获取、持有 并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参与价值创造的数据资 源,在本文件中简称为数据要素 或数据。 3.2 权利人 right holder 对特定数据要素 享有权利的自然人、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 3.3 权利类型 types of right s 以数据要素权利的支配和实现方式 对数据领域各类 具体权能 的抽象归类,包含数据持有权、数据使 用权和数据经营权等 。 3.4 权利边界 boundaries of right s 权利人具有数据要素权利的 约束条件 。 3.5 权利来源 origins of right s 权利人具有数据要素权利的合法来源。 4 确权信息结构 数据要素 确权信息 应包括权利来源、 权利类型 和权利边界 三个维度, 见图1。 DB51/T 10015—2025,DB50/T 10015 —2025 2 图1 数据要素 确权信息结构 5 权利来源 信息 数据要素 确权中, 权利人应明确其对数据要素的权利源自原始确权、加工确权 、流通确权 或其他来 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要求如下: —— 原始确权 ,适用于初次产生或源头收集的、未经加工处理的 原始数据 ,权利人应提供通过人 工录入、自动产生 或布设传感器等方式合法采集数据的 方案、支出凭证和 照片等; —— 加工确权 ,适用于数据加工 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 ,权利人 应提供源 数据的来源证明,以及 对加工目的、加工方式 等的说明; —— 流通确权 ,适用于通过 数据流通从其他 主体合法获得 的数据, 权利人应提供数据流通的规则、 协议、授权书或交易凭证等; —— 其他来源, 应提供数据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明材料。 6 权利类型 信息 总则 6.1 6.1.1 数据要素确权中, 应明确权利人对数据要素 所具有的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或 其他权利类型 及其具体权能 。 6.1.2 除法律另有禁止性规定 的情形, 对原始确权的数据及其 加工确权的数据产品和服务 ,可确认权 利人对其 具有所有权利类型及其具体权能 ;对流通来源和其他来源 的数据, 可确认权利人 具有其所获授 权范围内 的权利类型和具体权能。 数据持有权 6.2 自行持有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 合法获取的数据 ,应具有数据持有权 ,其具体权能 包括基础持有权、 控制权和其他持有权 ,其中: 其 他 来 源 流 通 确 权 加 工 确 权 原 始 确 权 权 利 边 界 权利来源 权利类型 界 界 界 边 边 边 间 间 他 时 空 其 数据持有权 数据使用权 数据经营权 其他权利 DB51/T 10015—2025,DB50/T 10015 —2025 3 —— 除受托保管等特殊情形外, 可确认权利人对其合法获取的数据 具有基础持有权(含自行持有 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 但该权利不得对抗法定义务 ;按会计准则确认为存货或无形资产的 数据资源, 权利人应对其具有基础持有权 ; —— 自行持有的数据和因委托他人代为持有且保留支配权的数据, 可确认权利人对其具有控制权 (含对数据的管理和处置等) ;按会计准则确认为存货或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权利人应对 其具有控制权; —— 合法持有数据但不属于上述各项权能范畴的,可确认 权利人具有其他持有权。 数据使用权 6.3 通过加工、聚合、分析等方式将数据用于优化生产经营 或形成衍生数据等,应 具有数据使用权, 其 具体权能包括 基础使用权、 加工权和其他使用权,其中: —— 通过查询和统计等方式将数据用于优化生产经营的, 可确认权利人具有基础使用权; —— 为满足特定需求对数据进行清洗、转换、脱敏 、加密、聚合和分析等的, 可确认权利人具有 加工权; —— 使用数据但不属于上述各项权能范畴的,可确认权利人具有其他使用权。 数据经营权 6.4 通过转让、许可、出资或者设立担保等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对外提供数据,应具有数据经营权,其具 体权能包括转让权、许可权、出资权、担保设立权和其他经营权,其中: —— 将合法持有的数据 及其权利 以有偿或无偿 的方式转移给其他主体(不保留自身权利) ,应确认 权利人具有转让权; —— 将合法持有的数据及其权利以独占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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