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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50 V 54 备案号: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4028.12010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地空通信 设备配置第1部分:语音通信 Configuration of communication equipments for civil aviation air traffic controlservice- Part 1: Voice communication 2011-03-01实施 2010-12-10发布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 前言 MH/T4028《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地空通信设备配置》拟分为以下2部分: 第1部分:语音通信; 一第2部分:数据通信。 本部分为MH/T4028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部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民航空管技术装备发展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郭静、卜恩书、王咏磊、刘然、莫文杰、马军辉、贾非、苏敬、李亘一、邓震。 MH/T4028.1-—2010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地空通信设备配置 第1部分:语音通信 1范围 MH/T4028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地空语音通信设备地面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 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信号传输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应急通信终端设备、语音记录仪等系 统、设备的配置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不同规模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区域、终端区、进近、塔台)对于地空语音通 信系统地面设备的配置。 2配置分级 根据管制模式、扇区数量和飞行流量的不同,地空通信设备配置作以下适用分级: 区域管制A级设备配置:适用于承担区域管制业务,管制扇区数量不小于4个且管制区域内 a 年飞行保障架次大于24万架次的管制单位; b)区域管制B级设备配置:适用于承担区域管制业务,但不适用区域管制A级设备配置的管制 单位; 终端区(含进近)管制A级设备配置:适用于承担终端区或进近管制业务,管制扇区数量不小 c) 于3个且管制区域内年飞行保障架次大于10万架次的管制单位; (P 终端区(含进近)管制B级设备配置:适用于承担终端区或进近管制业务,但不适用终端区(含 进近)管制A级设备配置的管制单位; e) 塔台管制A级设备配置:适用于承担塔台管制业务,管制区内年起降架次大于10万或日高峰 起降架次大于350架次的管制单位; 注:不含训练飞行。 f) 塔台管制B级设备配置:适用于承担塔台管制业务,管制区内年起降架次大于3.6万或日高峰 起降大于125架次的管制单位; 注:不含训练飞行。 g)塔台管制C级设备配置:适用于承担塔台管制业务,但不适用塔台管制A、B级设备配置的管 制单位。 3区域管制A级设备配置 3.1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 3.1.1频率设置 每个扇区应设置1个主用管制频率、1个备用管制频率和1个国际航空遇险利安全通信频率 (121.5MHz),并应根据管制需求设置军用航空频率和其他对空通信频率。 1 MH/T4028.1-2010 3.1.2信号覆盖 应满足管制区内现行管制运行需求。 雷达管制扇区的主用管制频率、备用管制频率应由2个或2个以上不同台址的甚高频台站提供服 务,并达到管制需求范围内双重盖,国际航空遇险和安全通信频率(121.5MHz)达到单重覆盖。 非雷达管制扇区的主用管制频率、备用管制频率、国际航空遇险和安全通信频率(121.5MHz)应达 到管制需求范围内单重覆盖。 设置军用航空频率和其他对空服务频率的,在管制需求范围内应达到单重覆盖。 3.1.3设备配置 主用管制频率、备用管制频率、国际航空遇险和安全通信频率(121.5MHz)、军用航空频率应配置 主用和备用机;其他对空通信频率可配置单机。 3.1.4应急设备 每个扇区均应配置应急甚高频设备,设置主用管制频率、备用管制频率、国际航空遇险和安全通信 频率(121.5MHz),根据管制需求设置军用航空频率。 应急设备的台址、传输、供电等设施宜独立。 应急设备应尽量满足管制区内重要航路点的单重覆盖。 应急设备可配置单机。 3.2 2地空高频通信系统 3.2.1频率和台站设置 应根据全国高频通信网络规划设置台站并加入相应高空、中低空高频通信网,并根据波道规划为相 应管制业务配置相应的日频、夜频、备频,由高频通信网台站综合提供对空高频通信服务。 3.2.2信号覆盖 应满足管制区内现行管制运行需求。 3.2.3设备配置 应根据实际指配的频率配置相应设备。 3.2.4应急设备 采用高频作为主用地空通信手段的,应配置独立的高频应急设备或其他有效应急通信手段。 3.3信号传输系统 3.3.1甚高频台站 直接通过光缆、电缆等媒介直接进行信号传输的甚高频台站,线路可靠时可只配置一条地面线路。 使用微波、扩频等有源传输媒介进行信号传输的甚高频台站,宜配置光缆或电缆媒介的第二地面 线路。 租用电信运营商传输线路进行信号传输的基高频台站,宜配置一条民航专用卫星线路作应急传输 路由,卫星和地面线路应采用独立的信号传输设备。条件许可的台站应配置独立的由不同运营商的提 2 MH/T4028.1-2010 供的第二地面线路。 3.3.2高频台站 应配置一条可靠的地面线路,条件许可的台站应配置独立的第二地面线路或民航专用卫星线路。 3.4语音通信交换系统 3.4.1系统配置 应配置主用和备用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各一套。 主用和备用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的功能应一致;席位界面和操作方式应基本一致;有线、无线接口应 具有相同的外部接口技术规格。 3.4.2席位配置 管制席应配置两套主用内话系统席位设备和一套备用内话系统席位设备。 主任管制席应配置一套主用内话系统席位设备和一套备用内话系统席位设备。 技术维护席和其他非管制席根据需要配置席位设备。 3.4.3接口设备 主用和备用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应按照业务需求配置相应的有线、无线和联网接口;主用和备用语音 通信交换系统的无线电接口数量均应满足无线信道的接入需求。 3.5应急通信终端设备 应急通信终端设备应与主用和备用内话系统独立。 管制席和主任管制席应配置应急无线通信终端设备,其中管制席应至少接入主用和备用管制频率。 国际航空遇险和安全通信频率(121.5MHz)、军用航空频率应根据管制需求可接人管制席或主任管 制席。 应急无线通信终端设备应接人独立的应急甚高频设备,也可同时接入其他台站的频率资源。 每个管制席应至少配置一部应急拨号电话。 3.6语音记录仪设备 语音记录仪的录音通道和存储容量应根据管制需求配置,满足地空通信和重要电话等语音业务的 记录要求,保存时间至少30d,并可采用磁带、光盘、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进行存储数据的导出和长期 保存。 语音记录仪应具备回放功能,并有控制接口和回放语音输出接口,用于与自动化系统、雷达数据记 录设备等进行同步回放。 语音记录仪应为主用和备用机配置并接人时钟源进行时钟同步。 4区域管制B级设备配置 4.1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 见3.1。 3 MH/T4028.1—2010 4.2地空高频通信系统 4.2.1频率和台站设置 加人全国高空、中低空高频通信网的应由高频通信网台站综合提供对空高频通信服务;以高频作为 地空通信主用手段的应在本地设置独立的高频台站。 4.2.2信号覆盖 见3.2.2。 4.2.3设备配置 设置独立高频台站的,应根据实际指配的频率配置相应设备。 4.2.4应急设备 见3.2.4。 4.3信号传输系统 4.3.1甚高频台站 见3.3.1。 4.3.2高频台站 独立设置高频台站的,应配置一条可靠的地面线路。条件许可的台站应配置独立的第二地面线路 或民航专用卫星线路。 4.4语音通信交换系统 4.4.1系统配置 应配置主用和备用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各一套;年飞行保障架次少于36000架次的,可不配置备用 语音通信交换系统。 主用和备用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的功能应一致;席位界面和操作方式应基本一致;有线、无线接口应 具有相同的外部接口技术规格。 4.4.2席位配置 管制席应配置一套主用内话席位设备和一套备用内话席位设备。 主任管制席应配置一套主用内话席位设备和一套备用内话席位设备。 技术维护席和其他非管制席应根据需要配置席位设备。 4.4.3接口设备 见3.4.3。 4.5应急通信终端设备 见3.5。 MH/T4028.1—2010 4.6语音记录仪设备 见3.6。 5终端区(含进近)管制A级设备配置 5.1 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 5.1.1步 频率设置 见3.1.1。 5.1.2信号覆盖 应满足管制区内现行管制运行需求。 主用管制频率、备用管制频率应由2个或2个以上不同台址的甚高频台站提供服务,并达到管制需 求范围内双重覆盖,国际航空遇险和安全通信频率(121.5MHz)应达到单重覆盖。 设置军用航空频率和其他对空服务频率的,在管制需求范围内应达到单重覆盖。 5.1.3设备配置 见3.1.3 5.1.4应急设备 每个扇区均应配置应急甚高频设备,设置主用管制频率、备用管制频率、国际航空遇险和安全通信 频率(121.5MHz),并应根据管制需求设置军用航空频率。 应急设备的台址、传输、供电等设施宜独立。 应急设备应尽量满足管制区内走廊口和重要航路点的单重覆盖。 应急设备可配置单机。 5.2信号传输系统 直接通过光缆、电缆等媒介进行信号传输的甚高频台站,线路可靠时可只配置一条地面线路。 使用微波、扩频等有源传输媒介进行信号传输的甚高频台站,宜配置光缆或电缆媒介的第二地面 线路。 租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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