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ICS 65.020 LY B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 2354—2014 花木展览会植物检疫规范 Quarantine rules for exhibition flowers and woody plants 2014-12-01实施 2014-08-21发布 国家林业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 行业标准 花木展览会植物检疫规范 LY/T2354——2014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29)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 网址www.spc.net.cn 总编室:(010)64275323发行中心:(010)51780235 读者服务部:(010)68523946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开本8 880×12301/16 印张0.75 字数15千字 2014年12月第一版2014年12月第一次印刷 书号:155066·2-27899定价 16.00元 如有印装差错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8510107 LY/T2354—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林业分技术委员会(SAC/TC271/SC2)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北京市林业保护站、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 疫站。 李玉秀。 I . LY/T2354-2014 花木展览会植物检疫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参展花木检疫申请、检疫程序、展览期间检疫要求、应急处置、展后处置及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花木展览会的林业植物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3473一2009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规程 GB/T26420一2010林业检疫性害虫除害处理技术规程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国家林业局2013年12月24日发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花木flowersandwoodyplants 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绿化、水土保持用的草种,以 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种类。 3.2 花木展览会flowersandwoodyplantsexhibition 中国境内举办的以花木展示为主或有花木展示内容的展览会。 3.3 展会方 exhibitionorganizers 展览会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参展单位及其代理人。 4检疫申请 4.1申请时间 展会方应在展会开幕前6个月,向展出地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检疫申请。 4.2申请材料 展览会开幕前6个月,展会方应根据《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提交申 请材料,并提交人境展览品(花木)清单(见附录A.1);在展园、展馆建设期间提交参展及用于园区绿化 的国内展览品(花木)清单(见附录A.2)。 1 LY/T2354--2014 5检疫程序 5.1国(境)外参展花木检疫程序 按照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5.2国内参展花木检疫程序 5.2.1外省参展花木检疫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以及各省制定的检疫法规、规章的有关 要求报检,凭调出省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出省)》调运参展花木,展览会检疫机构按 要求进行复检。复检中的现场检验、室内检验参照GB23473一2009的4.1.2,4.1.3,复检发现检疫性有 害生物的,参照GB23473一2009的4.1.4进行检疫处理。属首次调人展览会举办地所在省级行政区 的,由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5.2.2省内参展花木检疫 根据各省制定的林业植物检疫法规、规章的有关要求报检,凭《植物检疫证书(省内)》或《产地检疫 合格证》运输参展花木,展览会检疫机构按要求进行复检。复检中的现场检验、室内检验参照 GB23473—2009的4.1.2,4.1.3,复检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参照GB23473—2009的4.1.4进行检疫 处理。 6展览期间检疫要求 6.1联合监管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与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开展入境参展花木检疫监管工作。 6.2统标识 为便于监管和快速通关,展览品人境时张贴统一标识,供检疫和海关部门确认、识别。 6.3 3临时存放场所 临时存放场所参见附录B。 6.4疫情监测 展会方在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指导下,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发现疫情时,应按疫情报告程序逐级上 报,并在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及时进行疫情处置,同时会同相关机构、专家查明疫情发生 原因。 6.5除害处理 参展花木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展会方应在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根据有害生物种类 和发生情况进行除害处理,处理方法参见附录C。 6.6监督管理 展览会期间,发现未经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批准而擅自销售、使用、馈赠展览花木,林业植物检疫机构 2 LY/T23542014 应责令展会方停止上述行为并收回已经销售、使用、馈赠的展览花木。布展剩余植株或产生的植物性垃 圾,展会方应在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指导下进行统一处理。 7应急处置 7.1制定应急方案 由展会方制定疫情处置应急预案,报展出地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同时储备应急药剂、车辆、 应急除治设备等。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响应机制、善后处理、 保障措施(含经费、人员、物资、技术、通讯等)、影响评估及预案管理等方面内容。 7.2应急处理 疫情发生后,根据应急预案制定的启动标准启动应急预案,在展出地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指导 和监督下,根据疫情发生情况,隔离、撤展或立即停展,严防疫情扩散,及时采取封锁、控制和扑灭措施, 并检验处理效果,记录处理过程和结果。 供展花木在展出期间死亡、腐烂、变质的,应集中销毁,隔离种植的花木死亡的,除销毁残株外,还应 对土壤进行消毒灭菌处理,检验检疫人员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8展后处置 8.1国(境)外参展花木展后处置 展览会结束后,展览会检疫机构和展会方应严格按照实际引进数量、预定引种用途等清点参展花木 数量,并按国家或展商分别分类包装,包装物外应注明国别或参展商名称、包装总数及包装序号,例美国 5/6,表示美国共有6个包装,该包装序号为5。 展后销毁的,应使用专用车辆统一运输,采用冷冻、垃圾焚烧等指定方式进行灭活处理,防止有害生 物传播;展后退回的,由出人境检疫部门办理出境手续;展后赠送和展后种植的,由出入境检疫部门和林 业植物检疫机构办理相关检疫手续。展后境内异地再展出的,按转辖区货物办理有关手续,出具相关证 明,必要时对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 8.2国内参展花木处置 展览会结束后,参展花木可销售、赠送、退回;需调回参展调出地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根据调运检 疫相关规定,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出省)》。 8.3展览场地及周边地区处置 展览会结束后,花木撤出展馆应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管下进行,对展览场地进行清扫,并喷药做防 疫处理,废弃物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集中焚烧处理。 展览会结束后,展区周边地区应持续实施疫情监测2a~3a。一且发现疫情,应逐级上报,并迅速 进行疫情处置。 9档案管理 展出地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系统整理相关档案,档案应永久保存。归档内容,参见附录D。 3

.pdf文档 LY-T 2354-2014 花木展览会检疫规范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LY-T 2354-2014 花木展览会检疫规范 第 1 页 LY-T 2354-2014 花木展览会检疫规范 第 2 页 LY-T 2354-2014 花木展览会检疫规范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5-12-22 03:26:02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