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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100.99 HG G 75 备案号:41874—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 35502013 代替HG3550--2004 氨合成催化剂 Ammonia synthesis catalyst 2013-10-17发布 2014-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HG/T3550—2013 前 創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HG3550--2004《氮合成催化剂》,与HG3550—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 变化如下: 提高了氨合成催化剂的耐热后活性指标(2004年版的第3章,本版的第3章); 修改了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储存、运输的部分内容(2004年版的第5章和第6章,本版的第 . 5章和第6章), 删除了附录A、附录B(2004年版的附录A和附录B)。 一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工催化剂分技术委员会(SAC/TC63/SC1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化集团研究院、湖北双雄催化剂有限公司、福州大学化肥催化剂国家工程研究 中心、山东国昌催化剂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永震、周志斌、郑起、郭喜文、陈延浩。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HG3550--1990、HG3550—2004; —HG2272--1992。 I HG/T35502013 氨合成催化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A110系列(包括A110-1、A110-2、A110-3、A110-4、A110-5Q、A110-6)、A201、A202、 A203、A207、A301型等氨合成催化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储存、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氨合成装置中,氢和氮反应制取氨用的A110系列(包括A110-1、A110-2、A110-3、 A110-4、A110-5Q、A110-6)、A201、A202、A203、A207、A301型氨合成催化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G/T3545 氨合成催化剂活性试验方法 HG/T3554 4氨合成催化剂化学成分分析方法 3要求 氨合成催化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氮合成催化剂的技术要求 指 标 项 目 A201 A202 A203 A207 A301 A110系列 13. 8 14. 0 14.0 14. 0 14. 0 14.0 耐热后活性(以出口氨体积分数计)/% 氧化钴(Co3O)质量分数/% 2. 0 0. 4 1. 0 - 注1:指标中的“二”表示该型号催化剂的技术要求中没有此项目。 注2:A110系列耐热后活性测定温度为425℃,A201、A202、A203、A207耐热后活性测定温度为415℃,A301耐 热后活性测定温度为400℃。 4试验方法 4.1耐热后活性的测定 按HG/T3545的规定。 4.2氧化钻质量分数的测定 按HG/T3554的规定。 5检验规则 5.1产品的质量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检验。产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厂。出厂产品应 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名称、质量检验结果、执行标准 HG/T3550—2013 号等。 5.2产品按检验批检验,每个检验批量不超过40t。一个检验批可以是在基本相同的材料、工艺、设备 等条件下制造出来的若干个生产批构成,但若干个生产批构成一个检验批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5.3产品按GB/T6678的规定确定采样桶数(见表2)。从随机选定的每个采样桶数中抽出不少于 50mL样品,每批产品取出总量约3L的样品,充分混合均匀,以四分法分为试验样和保留样,并分别装 入样品瓶内密封。样品瓶上应贴标签,说明产品名称、型号、批号、批量、采样日期、采样人等。其中保留 样宜保留一年,以备核查。 表2采样桶数的确定 总桶数 最少采样桶数 总桶数 最少采样桶数 1~10 全部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512 3×/N N为总桶数;如遇小数,则采样桶数进为整数。 5.4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表1的规定时,允许按5.3的规定重新抽样进行复检,其中当 总桶数不超过22时,采样桶数为总桶数;当总桶数大于22时,采样桶数为表2中相应最少采样桶数的 两倍。复检结果若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表1的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5.5需方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对产品进行检验。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 议,应由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仲裁。 5.6产品按GB/T817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判定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本标准。 6标志、包装、储存、运输 6.1包装桶上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商标、净含量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执行 标准号,醒目标明GB/T191中规定的“怕雨”、“禁止翻滚”标志。 6.2产品宜用铁桶包装,内衬聚乙烯塑料袋,并应附有质量合格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 产日期及生产企业名称、合格签章等。包装时应注意密封防潮。 6.3包装好的产品应储存在干燥的仓库内,严防污染受潮, 6.4产品运输装卸时严禁摔滚和撞击。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设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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