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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 100. 40 G 73 HG 备案号:41801—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 2672—2013 代替HG/T2672-·-2005 匀染剂0 Levelling agent O 2013-10-17发布 2014-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HG/T 2672-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HG/T2672—2005《匀染剂O》,与HG/T2672—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变化(见2,1995年版的2); . 技术要求中色泽”由原来"≤50Hazen”修改为“≤20Hazen”(见3.2,2005年版的3.2)。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特种)界面活性剂分技术委员会(SAC/TC63/SC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电化集团助剂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合诚化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仲如、陈佳平、钱建芳。 本标准于1988年首次发布,标准编号为GB/T9293一1988,1995年调整为化工行业标准,重新编 号为HG/T2672-1995,于2005年5月修订,标准编号为HG/T2672—-2005,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I HG/T2672-—2013 匀染剂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匀染剂O的外观、技术要求、采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脂肪醇与环氧乙烷经缩合而制得的匀染剂O。主要用于纺织、印染、制革、化妆品等 行业。 分子式:C16~18H33~37-O(CzH4O)n—H 注:n=25~30代表环氧乙烷加成物质的量 CASNo:68439-49-6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01·-2002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602--2002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603--2002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有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5559—2010 环氧乙烷型及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嵌段聚合型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浊点的 测定 GB/T6368—2008 表面活性剂水溶液pH值的测定电位法 GB/T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7383-2007 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羟值的测定 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9282.1—2008 :透明液体以铂-钻等级评定颜色第1部分:目视法 GB/T11275--2007 表面活性剂 含水量的测定 3要求 3.1外观 白色或淡黄色粉状或片状物。 3.2技术要求 匀染剂0应符合表1的技术要求。 表1 匀染剂0的技术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泽/Hazen(100g/L) ≤ 20 浊点/℃ 92~96 pH值(1%水溶液) 5.5~7.0 水分/% ≤ 2. 0 羟值/(mgKOH/g) 35~45 1. 0 乙醇不溶物/% 1 HG/T2672—2013 4采样 匀染剂0以均匀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抽取10%数量的包装物作为样品采样。小批量产品 采样不得小于3袋或3桶。采样前,清除袋或桶周围的尘垢,防止杂质落人产品中,用采样管插向袋或 桶中采样(包括上、中、下三部分样品),采样总量不少于200g,将所采的样品充分混匀分别装入清洁、干 燥的两个玻璃瓶中,用盖密封,一瓶供检验,一瓶保存。瓶签上应注明生产厂、产品名称、等级、批号和采 样日期。 5试验方法 5.1总则 本标准所使用的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它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T6682一2008中规定 的中三级水。试验中所用的标准滴定溶液、杂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它要求时,均按 5.2外观的测定 在一般室温条件下目测。 5.3色泽的测定 将匀染剂0样品配成100g/L的水溶液后,按GB/T9282.1一2008的规定进行。 5.4浊点的测定 按GB/T5559-2010中的方法C进行。 5.5 5pH值的测定 按GB/T6368—2008的规定进行。 5.6水分的测定 (有效长度400mm)加热回流30min,并用50℃~60℃的温热无水乙醇30mL分三次冲洗冷凝管。然 后按GB/T112752007的规定进行。同时进行空白试验。 5.7羟值的测定 按GB/T7383-2007中的乙酐法进行。 5.8 乙醇不溶物的测定 称取约5g(称准至0.001g)试样到磨口锥形瓶(250mL)中,加人50mL无水乙醇,装上冷凝管(有 效长度400mm)加热回流30min,并用50℃~60℃的温热无水乙醇30mL分三次冲洗冷凝管。在恒 重的4号玻璃式滤器(或漏斗式滤器)中减压过滤,并以50℃~60℃的温热无水乙醇各30mL洗 锥形瓶三次,将玻璃埚式滤器(或漏斗式滤器)在100℃~105℃烘箱中烘至恒重。 以质量百分数表示的乙醇不溶物(X)按式(1)计算: ×100% :(1) G 式中: G·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G·-·玻璃式滤器的质量,单位为克(g); G2一玻璃式滤器和乙醇不溶物的质量,单位为克(g)。 2 HG/T2672—2013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要求中规定的外观、色泽、浊点、pH值、水分、羟值为出厂检验项目。产品出厂,产品交付验收和质 量监督机构检验时,必须检验全部出厂检验项目。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符合本标准的全部技 术要求。 6.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时应检验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指标: 当生产工艺、设备、原料、催化剂有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质量时; 一·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一 正常生产每三个月须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使用单位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组批与采样验收 一次交付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组成一交付批。产品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出具质量合格 证方可出厂。收货单位根据质量合格证在一个月内按本标准取样验收。 6.4判定规则 理化指标检验结果按GB/T8170--2008进行修约,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 倍采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 品不合格。 6.5仲裁检验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请法定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仲裁 检验。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产品包装容器上应涂刷牢固的标志,标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商标、产品标准号、等级、净重、 生产日期和批号、保质期。 7.1.2每批包装好的产品应附有质量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标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等级、产品标准 号、生产日期和批号。 7.2包装 产品采用内衬塑料袋的编织袋或桶包装。每袋或桶净含量为25kg。 7.3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防雨防潮。 7.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于燥的通风处,贮存期为两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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