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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T2110—2025 I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西安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延安市洛川县不动产登记 中心、咸阳市旬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安大学、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陕西蓝岱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莹、路佳、王鹏森、兰海、马莹、李守山、高佩、谈博、李智超、叶青、种 芳、寇贾晨子、胡乃宁。 本文件首次发布。 本文件由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如下: 单位: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劳动南路180号 电话:029-89549025 邮编:710082DB61/T2110—2025 1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职责、归档、接收、整理、保管、鉴定、电子文件(档案)管 理、利用和保管期限的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归档和档案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22240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GB/T42727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文件归档规范 DA/T13档号编制规则 DA/T31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 DA/T70文书类电子档案检测一般要求 TD/T1095不动产登记规程 BMB17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 BMB20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不动产权属登记Realestateownershipregistration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确定不 动产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3.2 组件Component 构成不动产登记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且独立存在的一个比特流。 [来源GB/T18894,3.4有修改] 3.3 信息包informationpacketDB61/T2110—2025 2由内容信息和相关保存描述信息构成的信息整体。 [来源:GB/T18894,3.10] 4基本要求 4.1应在受控可信赖环境下存储、保管和利用档案。 4.2管理过程应连续、规范,管理内容、时间、主体应明确,保管记录应完备并可追溯。 4.3应基于安全的网络或离线存储介质进行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 4.4应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4.5电子档案管理应符合GB/T18894的要求。 4.6纸质资料数字化处理应符合DA/T31、TD/T1095的规定。 4.7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建立不动产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归档、档案管理、信息 化建设职责。 5职责 5.1登记业务部门职责: a)负责不动产登记纸质资料和电子文件的收集、清点和归档移交工作; b)负责归档前纸质资料的数字化工作; c)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5.2档案管理部门职责: a)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利用、鉴定等工作; b)参与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建设,提出电子文件归档功能和归档流程要求; c)参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提出电子档案管理功能要求; d)负责存量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工作。 5.3信息化部门职责: a)依据相关标准,建设和完善业务系统的电子文件归档功能和纸质文件数字化功能,负责电子档 案管理系统建设,实现业务系统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对接; b)负责业务系统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运维管理、网络安全管理。 6收集 6.1应收集完整材料。 6.2纸质资料应完整、清晰,载体材料和字迹材料符合长期保存要求。 6.3数字化工作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6.4应一并采集以数据共享形式从外部调用的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 7归档 7.1归档范围 7.1.1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DB61/T2110—2025 37.1.2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等登记原因 材料、地籍调查成果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者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 材料;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保存的材料等。 7.2归档时间 7.2.1登记事项登簿后向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不动产登记资料。 7.2.2因容缺受理需后补材料的,不可超过事项办结后的6个月。 8接收 8.1登记业务已完成登簿的,方可接收。 8.2接收应履行移交手续。移交纸质资料应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清单》(见附录A),移交清单 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应签字或盖章。 8.3档案管理部门应对移交资料逐件清点、核对,内容包括: a)资料与移交清单上名称、数量、排列的一致性; b)资料与卷内目录上材料名称、数量、排列、材料形式的一致性。 8.4不符合接收要求的资料应退回补充。 9整理 9.1整理流程 9.1.1不动产权属登记档案按照分类、立卷、卷内材料排列、编页、编目、修整、装订、装盒的流程 整理。 9.1.2其他登记类型档案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流程。 9.2分类 9.2.1分类与编号原则 不动产登记档案分类与编号应遵循以下原则: a)系统性原则 根据不动产登记行业目前开展的登记业务的性质和权利类型设置类目层级,赋予相应的代码; b)扩充性原则 随不动产登记类型和权利类型的扩展,可在相应层级类目后增设新的类目和代码; c)稳定性原则 设置的类目代码为固定编号,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使用,编号一经确认,不应随 意变动。 9.2.2类目与代码设置 9.2.2.1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设7个一级类目,以大写英文双字母作为代码,包括: a)不动产权属登记(QS); b)抵押权登记(DY); c)预告登记(YG);DB61/T2110—2025 4d)地役权登记(DQ); e)查封登记(CF); f)居住权登记(JZ); g)异议登记(YY)。 9.2.2.2一级类目之下设置若干二级类目,部分二级类目下设三级类目,类目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扩 展,具体类目设置与代码参见附录B。 9.3立卷 9.3.1立卷应采用1件1卷的原则,即每办理1件登记所形成的材料立1个卷;多种业务合并办理且 资料不能拆分的立1个卷。 9.3.2案卷封面设计及表面尺寸、字体型号、文字排列、页边距、封面设计的规格应美观、统一,规 格和样式见附录C。 9.3.3坐落、不动产权证号和权利人姓名(名称)等信息应同系统一致,案卷号在装盒时编制。 9.3.4封面尺寸297mm×210mm,宜采用150克牛皮纸制作。 9.4卷内材料排列 卷内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序: a)目录; b)结论性审核材料; c)过程性审核材料; d)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 e)图纸; f)其他。 9.5编页 卷内材料应按页编写页码。单面书写的材料应在右上角编写页码;双面书写的材料,应在正面右上 角、背面左上角编写页码;图表、照片可编在与此相应位置的空白处或者其背面;卷内目录不编页码。 编写页码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起始码从“1”开始。 9.6编目 卷内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规定: a)序号按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每项材料编1个顺序号,不重复、不遗漏; b)文件名称与材料名称一致,材料无标题的,拟写标题; c)件数填写该材料的份数,页数填写该材料的总页数; d)材料形式与收取的材料形式一致,材料形式包括原件正本、正本复印件或电子材料; e)卷内文件目录样式编制见附录D; f)合订卷编制案卷目录。 9.7修整 9.7.1卷内资料应剔除金属、塑料等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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