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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T2108—2025 I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延安市洛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咸阳市旬邑县不动产登记中 心、长安大学、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陕西蓝岱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路佳、郑莹、王鹏森、兰海、高佩、谈博、李智超、叶青、寇贾晨子、种芳、 胡乃宁。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本文件由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如下: 单位: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劳动南路180号 电话:029-89549025 邮编:710082DB61/T2108—2025 1不动产登记窗口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窗口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人员、服务内容、上门服务、监督与改进的要 求。 本文件适用于不动产登记窗口的咨询、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登记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TD/T1095不动产登记规程 3术语和定义 TD/T109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容缺受理acceptanceofvacancies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并承诺在一定期 限内补齐补正材料,可先行受理并审查的政务服务方式。 4基本要求 4.1应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4.2宜设置在线咨询、网上预约、网上申请、网上登记、网上缴费等服务方式。 4.3应提供便民服务措施。 4.4应建立服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首问负责制度。首位接待或受理的窗口工作人员应承担引导、解答、转交或督办的责任; b)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办理事项的手续、办理依据、申请材料、程序、办理时 限、收费等事宜和要求; c)限时办结制度。应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办结申请事项; d)A/B岗制度。A岗人员因特殊情况确离开岗位时,B岗应及时补位。 5服务人员DB61/T2108—2025 25.1服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a)正确的政治立场以及良好的道德品行; b)熟悉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业务知识; c)具有奉献精神、保密意识、服务意识和团队协作意识; d)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突能力; e)定期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5.2统一着装、佩戴工牌,举止大方,行为端正。 5.3态度真诚,面带微笑,热情有礼。 5.4尊重民族习惯,应尽量满足合理要求。 5.5服务用语文明、简洁、准确,语调语速适当。 6服务内容 6.1咨询 6.1.1应设置咨询服务的渠道和方式。 6.1.2接到服务对象咨询时,应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不能及时答复的,应告知回复时限。 6.2申请 6.2.1应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提供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实名制预约服务。 6.2.2应通过电话、移动端等提醒预约申请人按时办理预约事项。 6.3受理 6.3.1应对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 6.3.2应通过身份认证查验核实个人身份信息,通过相关官方网站或信息共享方式查验核实企业信息。 6.3.3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应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或《补充材 料通知书》(见附录A)。 6.3.4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应出具受理凭证。 6.3.5多个部门集成服务的事项,窗口应根据办理流程,共享材料,应根据业务类型分派至相应审核 层级。 6.4审核 6.4.1不动产登记审核实行“统一受理,分级审核”: a)一级审核。应对受理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并作出审核决定; b)二级审核。应对复杂或需多部门协作的业务,应在一级审核后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核决定; c)三级审核。应对涉及疑难、重大社会影响或跨区域业务,应在一级审核、二级审核后进行复核, 并作出审核决定。 6.4.2一级审核业务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审核业务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审核业务应 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实地查看的,时限可视情延长。 6.4.3应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材料内容包括: a)申请事项类型(双方或单方申请)及申请材料完整性; b)申请人身份证明、权属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及一致性; c)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的准确性; d)完税或缴费凭证的合规性;DB61/T2108—2025 3e)申请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的一致性; f)不动产查封、抵押、异议、居住权登记等限制情形; g)其他资料。 6.4.4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应进行调查和确认。需实地查看的,应组织实地查看并记录结果。 6.5登簿 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登簿,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出具《不予 登记告知书》。 6.6发证 6.6.1不动产登记证书发放包括窗口发放、自助打印、电子证照领用三种形式。 6.6.2通过窗口发放的,应核对相关信息后,办理交接签收。 6.6.3通过自助打印的,可引导至大厅自助服务区自行打印。 6.6.4需要电子证照的,应告知领用途径。 7上门服务 7.1应设置绿色通道,为特殊群体提供便捷服务。 7.2对于特殊群体不便到窗口办理事项的,受理委托人申请后,提供上门服务。《上门服务申请表》 (见附录B)。 7.3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名,根据预约事项上门办理,并记录办理事项。 8监督与改进 8.1建立日常巡查、现场督查、投诉处理等制度,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8.2通过投诉处理、满意度评价、跟踪回访等方式改进服务质量。DB61/T2108—2025 4AA 附录A (规范性) 不予登记告知书 不予登记告知书 : 年月日,收到你(单位)(不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 申请, 受理编号为: 。经审查,因 申请人未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不一致的;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 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等登记原因材料不一致的; 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 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未依法缴纳土地价款、土地租金、海域使用金或者税款的;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若对本决定内容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构:(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签名(签章): 签收日期:年月日 注:申请材料已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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