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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CCS A 16 DB61 陕西 方 電标准 省地 DB 61/T 2099.1—2025 0岁~6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 第1部分:通用要求 Rehabilitation Services specification for Disabled Children Aged O to 6 Years Old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2025-08-09发布 2025-09-09实施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61/T2099.1—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是DB61/T2099《0岁~6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的第1部分,DB61/T2099已经发布了以 下部分: 一第1部分:通用要求; 一第2部分:肢体障碍; 一第3部分:听力障碍: 一一第4部分:视力障碍: 一第5部分:智力障碍; 第6部分:孤独症。 请注意本部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陕西省听力语言康复中心、陕西省 康复医院、陕西省佳县国桢图书馆、西安市儿童医院、西安中医脑病医院、渭南市第二医院、西北妇女 儿童医院、西安市第一医院、西安市妇幼保健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叶青、宋蕾、高建军、张敏、种芳、吴亮、曹莉、陈艳妮、贺莉、刘鹏、姚辉、 孙林珠、寇贾晨子、郭奕、钟迪、张学辉、马燕飞、何玉莹,王敏。 本文件由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本文件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西安市新城广场省政府大院内 联系电话:029-63917897 邮编:710000 DB61/T 2099.1—2025 0岁~6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0岁~6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服务原则、机构要求、服务人员、服务流程、咨询、建档、 结案转介、跟踪回访、评价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康复机构提供的0岁~6岁儿童康复服务的通用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6675.1 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9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24436 康复训练器械安全通用要求 GB/T 44669 残疾人服务机构服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3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019年版)局部修订条文 建标165-2013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家长parent 0岁~6岁残疾儿童的父母及监护人。 4服务原则 4.1康复服务应遵循“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的原则。 4.2尊重服务对象,按照服务对象身心发展规律开展康复服务,改善残疾功能障碍,促进服务对象的 全面发展。 4.3尊重和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不得泄露服务对象个人信息或利用服务对象个人信息从事任何与服 务内容无关的活动。 4.4积极开展家庭康复延伸,提升家长的养育、教育能力和康复参与度。 1 DB61/T 2099.1—2025 5服务机构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相关专业康复服务,并符合GB/T44669的要求。 注:相关专业根据所从事的康复服务类型确定,包括肢体障碍、听力障碍、视力障碍、智力障碍和孤独症等, 6服务人员 6.1通则 6.1.1月 服务人员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升专业能力。 6.1.2服务人员应具有服务意识,耐心热情,不冷落、训斥或歧视服务对象,尊重儿童及其家庭 6.1.3服务人员每年应至少体检一次,持有健康合格证。 6.2肢体障碍 6.2.1 机构应配备经培训符合康复服务要求的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特教老师、评估师和心理咨询 师。 6.2.2月 康复医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与肢体障碍儿童的配比 不低于1:20。 6.2.3康复治疗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应资格证,与肢体障碍儿童的配比不低于1:5。 6.2.4特教老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与肢体障碍儿童的配比不低于1:10 6.2.5评估师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6.2.6心理咨询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资格证。 6.3听力障碍 6.3.1听力康复服务人员。至少应配备1名,同收训服务对象配比不低于1:50。从事听力康复服务人 员应取得助听器验配师职业资格,接受小儿听力学专项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3.2康复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持有教师资格证和相应的岗位专业资格证书,并定期接受专 业培训合格。个别化康复教师师生比不低于1:7;集体教师按照每班2教1保配备。 6.3.3卫生保健人员。全日制机构还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6.4视力障碍 6.4.1机构应根据规模配备医师、验光师、护理人员,有条件时可配备具有心理学和教育专业的人员。 注:机构服务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 6.4.2医师应具有临床医学、眼科学、眼视光医学专业背景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临床医师执业资格。 6.4.3验光师应具有视光学或眼科学专业背景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验光员以上执业资格。 6.4.4护理人员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具备1年以上眼科相关工作经验。 6.4.5从事视力康复工作3年以上医师、验光师和护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40%。 6.4.6心理学和教育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6.5智力障碍 6.5.1机构应配备特教教师、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评估师。 6.5.2特教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特教教师与服务对象的配比应不低于1:5。 6.5.3康复治疗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资格证,康复治疗师与服务对象的配比应不低于 1:10。 2 DB61/T 2099.1—2025 6.5.4心理咨询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资格证,心理咨询师与康复机构配比应不少于1 人。 6.5.5评估师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6.6 孤独症 6.6.1机构根据服务需要设置专业服务岗位,专业岗位人员与服务对象比应不小于1:5,专业岗位人 员可包括医师、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评估师和特教教师。 6.6.2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掌握孤独症康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7服务场所 7.1选址应交通便利,符合建标165-2013的要求,远离灾害易发区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品生产经营 与贮存地的区域。 7.2宜设置在公共建筑的三层(含三层)以下,并符合JGJ39的要求,有防滑、防撞、防水、防电、 防火等安全措施。 7.3康复区域、康复设施应有明显的标识。各区域图形标识设置应符合GB/T44669的要求,所使用的 7.4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儿童生理、心理特点,康复服务及活动用房采光、通风良好、温度适宜,室 内外环境清洁卫生。教室墙面1.20m以下应采用软包构造墙裙。主要活动空间内不应有墙垛或柱子。 地面应铺设防滑、缓冲性强的地垫,厚度≥20mm,覆盖所有训练区域。 8设施设备 8.1设施 8.1.1功能房间应完备、布局合理、场所固定且自成一体,至少包括评估室、集体活动室、和个别化 训练室、户外活动场地,并可根据需要配置功能训练室、亲子教室、感统室等。各功能室的要求见表1。 8.1.2应根据服务对象的残疾特征设置符合GB50763规定的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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