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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ICS 97.200.20 分类号:Y58 备案号:51139-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4842-2015 陶笛 Ocarina 2015-07-14发布 2016-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QB/T4842—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乐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7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临沂宗沛斋工贸有限公司、北京乐器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宗沛、周辅全、王伟。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QB/T4842-2015 陶笛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鸣乐器陶笛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废弃产品的回收利用、试验方法、检 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不同形制、不同结构、不同材质的陶笛。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388一19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28489一2012乐器有害物质限量 GB/T31109-2014 乐器声学品质评价方法 GB/T31731-2015 :废弃乐器回收利用通用技术规范 QB/T1947.1一2012民族气鸣乐器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哨口mouthpiece 用于吹奏的孔。 3. 2 发音孔pronunciationhole 在气流作用下发出声音的孔。 3. 3 按音孔fingerholes 吹奏时通过手指开闭来改变音高的孔。 [QB/T1947.1—2012,定义3.3] 3. 4 音栓piston 调节音高的装置。 4分类 4.1按设计的不同,其形制可多样。 4.2按结构的不同分为单管(有音栓设置和无音栓设置)和复管。 4.3按音域范围的不同分为超高音、高音、中音、低音、倍低音、超低音,其基音分为C调、F调、 G调等。 注1:C调、F调、G调为常用调式,其音调符号可用英文字母标记在产品上。 注2:按音孔数可根据产品音域范围设定。 4.4按音质、音色和结构的不同等级分为高级品、普及品。 1 QB/T4842-2015 4.5按制作材料的不同分为陶质、瓷质、木质、紫砂、塑胶等。 5要求 5.1声学品质 5.1.1律制 应采用十二平均律。 5.1.2标准音 小字一组a音的频率应在440.00Hz十442.55Hz的范围内确定。 5.1.3音域 多管不应少于两个八度。 单管不应少于一又一分之 个八度, 5.1.4音准 各音音准允许误差及相邻两音音准误差之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单位为音分 各音音准允许误差 相邻两音音准误差之差 ±20 410 5.1.5音质、音色 应符合表2规定的要求。 表2 等级 要求 高级品 高音明亮中音柔和、圆润,低音浑厚,音色统一,音区间过渡自然,无啸叫、哑音、杂音 普及品 高音明亮,中音柔和、圆润,低音浑厚,无叫、哑音等杂音 注:普及品12孔最高音可用俯吹等方法进行吹奏 5.2结构 应符合表3规定的要求。 表3 等级 要求 高级品 复管 普及品 5.3演奏性能 5.3.1发音应灵敏,音量变化应丰富。 5.3.2吹奏时应省力,按音孔设置应手感舒适,便于演奏。 5.3.3音栓应灵敏、有效。 5.4外观及工艺 5.4.1发音孔、吹哨口应圆润、光滑,表面无裂缝。 5.4.2 涂膜应牢固。 5.4.3 图案、字迹应清晰,共鸣腔内应洁净。 5.4.4 人体接触到的部位不应有锐利斜薄边及毛刺。 2 QB/T4842-2015 5.4.5不应有收缩、变形及其他影响使用性能的缺陷。 5.4.6配件挂绳应牢固,且不应影响发音 5.5有害物质限量 5.5.1邻苯二甲酸酯类应符合GB/T28489-2012表1中A类的规定。 5.5.2可迁移元素应符合GB/28489十2012表2中A类的规定。 5.5.3天然放射性核素应符合GB/T28489-2012中表4的规定。 6废弃产品的回收利用 6.1 产品设计、制造的一般原则应符合GB/T31731一2015第4章的规定。 6.2废弃产品的分类、回收、拆解、贮存、利用、处理与处置,应符合GB/T31731-2015第5章~第 10章中对应条款的规定 7试验方法 7.1试验环境 除另有要求的试验项目外,全部试验应在下述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温度:(23±2)℃ 相对湿度,45%75%。 7.2律制标准音 按QB/T1947.1一2012中6.2.1、6.2.2规定的方法检查。 7.3音域 按QB/T1947.1-2012中6.2.3规定的方法检查。 7.4音准 7.4.1测试前,应将受试样品在6.1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2h 7.4.2按QB/T1947.1-2012中6.2.4规定的方法检查。 7.5音质、音色 按QB/T1947.1-2012中6.2.5和GB/T31109-2014中5.3的规定, 感官检查。 7.6结构 感官检查 7.7演奏性能 感官检查 7.8外观及工艺 感官检查。 7.9有害物质限量 7. 9. 1 邻苯二甲酸酯类按GB/T28489一2012中6.2规定的方法检查。 7. 9. 2 可迁移元素按GB/T28489-2012-中6.3规定的方法检查。 7.9.3 天然放射性核素按GB/T28489-2012中6.6规定的方法检查 8检验规则 8.1验收及检验 产品由收购部门验收或委托生产厂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当对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由供需双方根据 合同协商具体的检验项目。 3 QB/T4842-2015 8.2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3组批与抽样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以批次为单位进行验收,相同材料、相同工艺、相同结构生产的为一检验批, 最大批量不应超过30支,样品从每批量中随机抽取。本标准5.1~5.4项目检验的抽取数量不应少于2 支,5.5项目检验抽取的数量按GB/T28489一2012中6.1的规定。 8.4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5.1~5.4规定的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全部达到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可重新抽样进行该项目的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5型式检验 8.5.1型式检验应从当前生产的、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本标准5.1~5.4项的型式检验 每12个月进行1次,5.5项的型式检验按GB/T28489一2012中7.2的规定。在新产品鉴定、更改结构、 制造工艺及主要原材料或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及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亦需进行。 8.5.2型式检验项目全部达到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8.5.3型式检验项目中如有1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重新抽样进行该项目的复检,复检后如仍不符 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5.4经型式检验合格的样品,应经整理、调整并得到订货方允许,才可作为合格品出厂。 9标志、包装、运输、购存 9.1产品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装箱单。合格证上应注明产品执行标准的编号, 并应有检验员的盖章。 9.2每支产品上均应标有商标的字样或标志。 9.3产品外包装应有生产厂名、厂址、联系方式、商标和收发货标志,收发货标志按GB/T6388一1986 的规定。 9.4包装应能满足中、长途运输的需要,储运图示标志应按GB/T191一2008的规定。 9.5装卸和运输时应小心轻放,不应翻转、倒置,也不应雨淋、日晒和受潮。 9.6产品应在温度0℃~45℃、相对湿度45%~75%的室内存放,不应雨淋、日晒,距热源及有机 溶剂的距离应至少2000mm,距地面、墙壁的距离应至少100mm。 9.7除符合本标准第8章的规定外,如有其他要求,可由供需双方依据合同确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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