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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20 SB A 02 备案号:52345—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 11146—2015 建材家居供应商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tandards of building decoration materials and home furnishings supplier 2015-11-09发布 2016-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 行业标准 建材家居供应商管理规范 SB/T11146 52015 *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29)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 网址www.spc.net.cn 总编室:(010)68533533发行中心:(010)51780238 读者服务部:(010)68523946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 开本880×1230 1/16 印张0.5 字数10千字 2016年8月第一版2016年8月第一次印刷 * 书号:155066·2-30370 定价 14.00元 如有印装差错 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8510107 SB/T11146—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 水嘴: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木质门: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 防盗门:王力集团有限公司、大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索福集团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浙 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 陶瓷: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铝合金建筑门窗和型材: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温材料: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 阀门:杭州春江阀门有限公司。 幕墙: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 涂料:深圳卓宝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水材料:深圳市陆基建材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传伟、蒋秀海、王予阁、马氓成、谢晓军、关润开、陈智伟、柴文胜、吕德永、 李军红、崔英杰、袁训平、罗敏、梁绍文、夏政军、李红业、柴为民、周云忠、浦建明、刘振华、金国庭、 杨云祥、李学虎。 - I SB/T 11146---2015 建材家居供应商管理规范 1范圃 本标准规定了建材家居供应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条件要求、管理要求、公平与诚信。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设立和运营中的建材家居供应商(个人或企业),也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对建材 家居供应商的资质与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6868商品经营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GB/T17242 投拆处理指南 GB/T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27922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 SB/T10467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 SB/T10667 零售商与供应商货款结算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19001、SB/T10467与SB/T1066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材家居供应商buildingdecoration materials andhome furnishings snpplier 经营建筑工程结构、基础材料、装饰材料、装修材料和家居用品饰品及设计、装修服务的企业或 个人。 4基本条件要求 : 4.1资质要求 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标准的要求,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许可的必要证件。 4.2场地要求 4.2.1供应商应具备与其经营商品、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办公、仓储场地。 4.2.2场所应整齐、清洁,便于经营与接待顾客。 4.2.3场地的人流通道、货物通道、消防、电路、开关、照明等设施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4.2.4场地的污水、粉尘、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GB8978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应法律法规要求。 4.3设备设施要求 4.3.1应具备商品经营、仓储所需陈列展示用具、仓储装卸设备、保管设施、清洁设施及办公设备等。 SB/T11146—2015 4.3.2应具备与所经营的建材家居商品相配套的检测工具。 4.4人员要求 4.4.1应具备能够完成建材家居商品管理、销售、检测、物流相关的专业人员。 4.4.2凡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持证上岗的工种,应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4.5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应按照GB/T19001的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4.6安全要求 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应保证人身安全。 5管理要求 5.1质量管理 5.1.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且经过专业检验的合格建材家居商品。 5.1.2商品在供货过程中,应采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包装方式。 5.1.3在确保商品不受损坏的前提下,供应商可与客户协商决定包装方式。 5.1.4供货过程中,如发现商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客户与消费者,及时召回已销售和库存的相 关商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承担相应责任。 5.1.5出现商品质量事故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第三方过错引起的责 任除外。 5.1.6商品分装和定量销售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保证所销售商品计量 准确。 5.1.7涉及进出口业务者,应具备出具原产地证明、口岸检疫证明、海关进口税单、海关进口商品证明 等材料的能力。 5.2仓储管理 5.2.1 应建立仓储管理系统,做好入库查验、质量追溯。 5.2.2 应根据建材家居商品的特性做好商品的人库、出库、码放、搬运工作。 5.2.3 应根据建材家居商品的特性分类仓储。 5.2.4 商品仓储应做好防火、防潮、防腐蚀、防污染的措施。 5.3人员管理 5.3.1 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人员管理。 5.3.2 相关人员应定期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 5.4合同管理 5.4.1合同价格 5.4.1.1 合同价格确定与调整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5.4.1.2 如遇特殊情况,国家对商品市场价格进行宏观调控时,应遵循国家临时宏观调控价格规定。 2 SB/T11146-2015 5.4.2合同签订 5.4.2.1合同的签订与调整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条款应符合当事方 利益。 5.4.2.2 2如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应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5.5财务管理 5.5.1应在银行设有专用账户。 5.5.2应设有总账、明细账、商品账、保管账。 5.5.3账目与报表应能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与成果。 5.63 交易结算 5.6.1 供应商与客户的交易结算应按照SB/T10667相关规定执行。 5.6.2交易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与期限及时完成。 5.6.3合同任何一方违反结算约定,由违约方承担相关责任。 5.7服务管理 5.7.1 基本要求 5.7.1.1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商 品“三包”(包修、包退、包换)责任,受理商品质量问题。事先约定责任豁免的除外。 5.7.1.2应依据GB/T16868、GB/T27922的规定设立负责售后服务机构,并按照合同或售后服务协 议内容提供相关服务。 5.7.1.3应建立客户管理系统,并对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7.2服务实施 5.7.2.1应指定专人接收、处理咨询信息,保障咨询渠道畅通。 5.7.2.2应按承诺提供相关售前服务。 5.7.2.3应向客户或消费者进行涉及商品安全操作、保管、养护方面的培训或讲解。 5.7.2.4应按约定提供相关安装、维修服务。 5.7.3服务费用 5.7.3.1对于收费项目的服务,应事前向客户明示,并遵循自愿接受的原则。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或行 业标准执行,无具体收费标准的服务项目,应与客户友好协商确定收费金额。 5.7.3.2确定收费服务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 以及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及违约责任。 5.7.3.3收取服务费用后,应按约定向客户提供相应服务,不能擅自中止或降低服务标推。未完成相应 服务的,应向客户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以及降低服务造成的损失。 5.7.4投诉或争议的处理 5.7.4.1应按照GB/T17242的要求进行投诉处理。 5.7.4.2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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