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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310 GA A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14502017 法庭科学车体痕迹检验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examination of vehicle marks in Forensics 2017-10-31发布 2017-10-3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T1450—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痕迹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9)提出并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伟平、鲁玺龙、班茂森、崔佳、白艳平、胡书良、傅焕章、刘晋。 I GA/T1450—2017 法庭科学车体痕迹检验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体痕迹的检验内容、检验要求及检验意见的表述。 本标准适用于涉案车辆车体痕迹的检验鉴定。其他事故、事件中的车体痕迹检验可参照本标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车体痕迹vehiclemark 在涉车案件(事件、事故)过程中,因车辆与车辆或物体的相互作用,在车体上形成的能反映造痕客 体接触面外表结构特征的反映形象。 2.2 线形痕迹striatedtoolmark 造痕客体在承痕客体受破坏部位的切线方向作用后,承痕客体部分物质被分离形成的凸起或凹陷 线条状塑性变形。 2.3 擦划痕迹 scratchmark 造痕客体在承痕客体接触面上滑动后形成的凹凸线条状塑性变形。 2.4 痕迹面1oolmarksurface 造痕客体破坏承痕客体形成痕迹的运行轨迹,包括痕起缘和痕止缘之间的所有部分。 3目的 通过车体痕迹检验,及时确认车辆与其他车辆或某物体相接触的事实,通过接触部位、接触方式和 车体变形痕迹的检验,可以推断碰撞前车辆行驶的方向、以及在道路空间的位置;通过对多处车体痕迹 的分布关系检验,可以推断车辆碰撞后的运动状况和终止位置,判断现场是否被变动。 4原理 车体痕迹的特征分为种类特征和细节特征,其中反映种属特性的为种类特征,反映个体特性的为细 节特征。由于车体痕迹源于造痕客体与承载客体相对应接触部位在作用力的相互作用下形成,具有相 对稳定性且其具备相对的个体特异性,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造痕客体与承载客体进行检测并加以对应 比较后,按照种属认定原理,可以对造痕客体的种属和个体加以鉴别,对形成方式、特点进行分析判断。 并进一步认定涉案车辆。 1 GA/T1450—2017 5对检验对象的条件要求 5.1现场车体痕迹的特征未遭破坏。 5.2现场车体痕迹的提取规范。 5.3发案至送检期间,现场车体痕迹加载客体与承载客体的痕迹对应部位没有发生质的变化。 5.4记录现场车体痕迹原始遗留情况的资料完整,内容翔实、准确。 6器材 放大镜、相机、测量工具、光源及不能对痕迹特征有质的破坏的除锈试剂、制模材料等。 7检验内容和要求 7.13 分析车体痕迹的形成 7.1.1了解现场车体痕迹的遗留情况。 7.1.2对现场车体痕迹进行观测。 7.1.3确定车体痕迹的行驶方向。 7.1.4按照痕迹在现场车体上的分布关系确定多个痕迹形成的先后顺序及关联性。 7.1.5对同类现场车体痕迹,按照其形态和特点,确定造痕客体与车体痕迹对应部位的结构特点。 7.23 分析造痕客体形成种类 7.2.1按照检验内容和要求确定形成方式和车辆行驶方向。 7.2.2检验造痕客体接触面的形态、范围、深浅、分布特点。 7.2.3检验造痕客体接触面痕迹的起止缘、鱼鳞纹、堆积物、毛刺等的反映情况。 7.2.4对造痕客体接触面痕迹逐一进行形态观察、几何测量和位置测量。 7.2.5综合分析前述检验结果,按照形成痕迹的力学特点、车体痕迹形成方式,应对造痕客体与承痕客 体相对的部位进行比对实验、验证。 对车体痕迹的造痕客体与承痕客体相对的部位进行比对检验,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下述方法: a)放大镜下观察检验法; b) 电脑、视屏图像比对检验法; 特征标画重合比对法; c) d)对照测量比对检验法。 7.3综合评断 对车体痕迹反映出种类特征的性质进行评断,对细节特征的产生原因、机理和特性进行确认。对相 同种类特征和细节特征的质量进行评价,阐释差异特征的性质,确认做出相应结论的依据是否充分。 8检验记录的方式 检验记录可采用照相、文字描述、描图记录、表格记录等方式。 2 GA/T1450—2017 9检验意见 9.1分析形成方式意见 9.1.1车体痕迹反映出形成方式特征时,可表述为“该车体痕迹是由某种方式形成”。 9.1.2车体痕迹没有反映出形成方式特征时,可表述为“不能确定该车体痕迹是由某种方式形成”。 9.2分析形成车体痕迹种类意见 9.2.1车体痕迹反映出造痕客体种类特征时,意见表述为“该车体痕迹可以由××客体形成”。 9.2.2车体痕迹没有反映出造痕客体种类特征时,意见表述为“不能确定形成送检车体痕迹的造痕客 体种类”。 9.3鉴别形成结论意见 9.3.1认定同一 9.3.1.1送检的车体痕迹,反映出的造痕客体与承痕客体的种类特征相同、相符细节特征的组合关系具 成”。 9.3.1.2送检车体痕迹与送检造痕客体样本痕迹反映出的种类特征相同、相符细节特征的组合关系具 有特定性且没有出现本质差异时,检验意见表述为“送检现场痕迹与送检样本痕迹是×X客体与×X客 体相互作用所形成”。 9.3.2否定同~ 9.3.2.1送检的车体痕迹,反映出的承痕客体与造痕客体的种类特征不同或细节特征存在本质差异时, 检验意见表述为“送检车体痕迹不是×X客体与××客体相互作用所形成”。 9.3.2.2送检车体痕迹与送检造痕客体样本痕迹反映出的承痕客体与造痕客体的种类特征不同或细节 特征存在本质差异时,检验意见表述为“送检车体痕迹不是×X客体与X×客体相互作用所形成”。 9.3.3不具备鉴定条件 9.3.3.1送检车体痕迹不明显、细节特征少或痕迹严重变形失去鉴定条件时,检验意见表述为“×X送 检车体痕迹不具备鉴定条件”。 : 9.3.3.2送检车体痕迹的承痕客体或造痕客体已发生本质变化,不能制作样本,检验意见表述为“×× 送检车体痕迹不具备鉴定条件”。 9.3.4检验意见不确定的表述 送检的车体痕迹,反映出的承痕客体与造痕客体的种类特征相同、但不能确定细节特征差异的性 9.3.5种类认定 送检的车体痕迹,反映出的承痕客体与造痕客体的种类特征相符、相符细节特征不具有特定性且没 有出现本质差异,结论表述为“×X客体可以形成××客体车体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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