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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20.20 CCS A 00 34 安徽省 地方标准 DB34/T 5253—2025 网络食品抽样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online food sampling 2025 - 09 - 03发布 2025 - 10 - 03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5253 —2025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安徽 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 院、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彩霞、张强、貌达、陈欣、费颖、徐琳、刘忆中、张春慧、陆乐、王思敏、 徐丽娜、崔蓓蓓、江雪梅、张砚、丁磊、刘强、金玉娟。 DB34/T 5253 —2025 1 网络食品抽样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网络食品抽样机构开展网络食品抽样工作的基本要求、抽样计划、组织实施、其他要 求。 本文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网络食品抽样工作,其他机构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3064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网络食品抽样对象 sampling objects of online food 通过网络开展食品交易的经营者,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 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网络食品抽样机构 online food sampling agencies 承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网络食品抽样任务的机构。 网络食品抽样人员 online food sampling personnel 在组织实施 网络食品 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 备案,通过网络交易向网络食品抽样对象购买 网络食品抽检计划中样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的工作人员。 4 基本要求 总则 网络食品抽样机构开展的网络食品抽样活动,应遵循《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网络食品 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做到公正、真 实、可靠、保密。 工作机制 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 应建立网络食品抽样工作机制,监督检查网络食品抽样机 构的网络食品抽样工作。 DB34/T 5253 —2025 2 记录溯源 网络食品抽样机构 应制定本机构网络食品抽样工作制度,向 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 门报告工作情况, 及时开展网络食品抽样工作, 并在工作过程中做 好网络抽样资料的记录和保存等工作。 5 抽样计划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网络食品抽样计划。 网络食品抽样计划应当明确网络食品抽样对象、抽样范围、抽样品种、抽样数量、抽样机构等内 容。 6 组织实施 抽样方案 6.1.1 网络食品抽样机构应根据任务要求、 产品特性、 季节特征、 平台分布等因素合理制定抽样方案, 报送任务下达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6.1.2 抽样方案应包括抽检目标和要求、平台选择、抽样品种及数量、人员和进度安排、储运方式等 内容。 信息备案 6.2.1 网络食品抽样机构应对网络食品抽样人员信息进行 确认,包括抽样单位名称、抽样人姓名、付 款账户、网络平台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电话等确认无误后,填报《网络抽样人员信息登记表》 (附 录A)报送至组织实施网络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 6.2.2 备案的样品收货地址应选择在能够满足储运要求,适宜开展网络食品抽样工作的地点。 6.2.3 网络食品抽样机构应采用网络食品抽样对象提供的服务方式配送样品。 购买样品 6.3.1 网络食品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网络食品抽样对象。 6.3.2 网络食品抽样人员应当确认网络食品交易经营者或食品生产企业 (含委托加工方、受委托加工 方) 中至少有一方处于组织实施网络食品抽样检 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辖区内, 同时核查营业执照、 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6.3.3 网络食品抽样人员使用已备案账号登录对应的网络交易平台,根据任务要求检索平台内的拟抽 检食品,选择符合抽检要求的食品下单。使用已备案的支付账户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样品购买费用(含样 品费、打包费、运输费等)并索取购买样品凭证(发票或收据),被抽样单位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网络 支付截图或订单明细作为购样凭证。 6.3.4 网络食品抽样人员应跟踪所购买样品的物流信息,样品到达收货地址后,及时检查核对物流包 裹是否有破损、污染等情况,在 1个工作日内将物流包裹移送到抽样机构 ,并做好样品交接记录,特殊 贮存要求的样品应尽快处理。 6.3.5 网络食品抽样人员应通 过截图及录像等方 式对网络信息进行采集,采集的信息应包括: a) 样品展示页信息,应包括网店名称、网址、 食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等; b) 网页上显示的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件 ; c) 支付记录 ; d) 成功下单后的订单信息 ,包括订单编号、订单日期、样品明细、费用明细、收货人信息等 ; DB34/T 5253 —2025 3 e) 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抽样实施 6.4.1 网络食品抽样机构收到物流包裹后, 由不少于两名网络食品抽样人员共同对物流单据记载的 订单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拆包、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复检 备份样品分别封样,贴上食品安全抽样 封条并盖章,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封条上应由两名抽样人员签字确认,注明抽样日期、 抽样单编号。 6.4.2 网络食品抽样人员在进行拆包、查验、封样过程中,应通过拍照及录像等方式留存足以证明样 品来源的关键影像资料,采集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收到包裹的外包装及物流单据信息; b) 拆包后封样状态,应能体现样品外观、数量、包装、标签标识、生产日期等信息,包装中有提 供的商品信息清单的应采集; c) 有特殊储存要求的,应记录样品储存状态; d) 样品的外观照片 (含包装、标签等信息 ); e) 封样完毕后,所封样 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照片应包括抽样单编号、抽样人员 签名、抽样日期等信息; f) 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 6.4.3 抽取的样品应满足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检细则要求,对于 收到的食品为不同生产批次的 ,应选取其中满足检验及复检要求的同一批次食品为抽检样品 ,其余不同 批次食品应当单独封样 ,同复检备份样品一起管理 ,并在抽样单备注栏说明。若无任何一批次满足检验 及复检要求的 ,抽样单位可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调整检验项目等,经同意后可 对某一批次样品进行检验。 6.4.4 网络食品抽样人员应当完整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不需要网络食品抽样对象签字或盖章确认,也不需要交付网络食品抽样对 象,如需更改信息可由两名网络食品抽样人员签名确认或网络食品抽样机构盖章确认。 7 其他要求 网络抽样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确 保样品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DB34/T 5253 —2025 4 附录 A (资料性) 国家网络抽样人员信息登记表 国家网络抽样人员信息登记表 见表A.1。 表A.1 国家网络抽样人员信息登记表 抽样单位名称 : 序号 抽样人姓名 付款账户 网络平台注册账号 收货地址 联系电话 注: 此表由抽样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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